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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認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會計學系 盧聯生所指導 劉藹玲的 IFRS15適用後對我國會計與課稅實務影響之研究 —以建設業與電信服務業為例 (2017),提出佣金收入認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15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建設業、電信服務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麥雅絜的 併購商譽攤折費用之稅務議題 (2013),提出因為有 商譽攤折費用、購買法、收購法、舉証責任、職權調查、協力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佣金收入認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佣金收入認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佣金收入認列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IFRS15適用後對我國會計與課稅實務影響之研究 —以建設業與電信服務業為例

為了解決佣金收入認列的問題,作者劉藹玲 這樣論述:

本文對新舊收入財會準則與我國稅法規定與實務執行上的差異比較分析,探討IFRS15對建設業與電信服務業之主要銷售收入在會計及稅務處理上可能產生的影響。建設業以預售屋、電信服務業以手機資費合約為例。研究結論如下:在會計影響層面,建設業主要可能產生處理差異之部分為預售屋合約之頭期款等預收款項,以及買方驗收交屋後所支付之尾款。電信服務業的影響主要在於將收入分攤至履約義務的判斷基礎,以及手機加購補貼之負毛利應視為履約義務而非用戶取得成本。在稅務影響層面,建設業的財稅差異有四種可能情形:(1) 預售屋契約雙方若完成過戶和完成交屋之時點不同者﹔(2) 預售屋的廣告費用等係由建商自行負擔者,會計上應於發生當

年度認列費用,稅上則需遞延﹔(3) 預售屋合約預收款在IFRS 15下被認為具重大財務組成部分者﹔(4) 售後保固服務部分則是在認列金額與收入實現時間點皆可能產生財稅處理差異。電信服務業部分,因為我國稅法對通訊服務收入的查核無特殊規定,故財稅差異並不明顯。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佣金收入認列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併購商譽攤折費用之稅務議題

為了解決佣金收入認列的問題,作者麥雅絜 這樣論述:

近年來企業併購活動盛行,為了降低企業為併購活動之障礙,雖然在會計制度上基於穩健性考量,商譽不能攤折而只能減損,但在相關租稅制度之建置上給予商譽攤折之核實課稅租稅措施。 然而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因商譽本質的定性困難,對於商譽為何常有誤解,而有需要由法理上作根本之釐清。並且,在我國稽徵實務上,直接適用會計準則處理商譽之相關紛爭,惟在會計規定之解釋上常與會計規定有所出入,在我國於2013年接軌國際會計準則之後,對於商譽之處理也有了不同作法,然而稅法之相關規定卻沒有因應措施,而可能導致未來更加複雜難解之爭訟狀況。 法院在判決上更用舉証責任之分配,限縮之證明方法,導致納稅義務人幾乎在相關判

決中少有勝訴判決,敗訴判決中法院更不與轉正,全數數額予以駁回對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權侵害不可謂不大,而有深入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