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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實用商事法精義 - 第 57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二、複保險的適用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 ... 原審未依保險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所定複保險之意涵,以定其適用之險種,逕依其為總則之編列而立論,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盧子揚所指導 梁學堯的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複保險、醫療保險、實支實付類型醫療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的解答。

最後網站110年14堂人身保險課業務員資格測驗[金融證照]則補充:3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 (A)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B)個人保險及終身保險(C)死亡保險及儲蓄保險(D)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 ) 4 以下何者為非? (A)將保險區分財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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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含的問題,作者梁學堯 這樣論述:

於金融發展迅速之時代,保險已與生活密不可分。一般民眾危險管理意識普遍抬頭,無論財產保險或是人身保險皆有重複投保之情況。我國保險法本就對於重複投保之情況,即複保險有所規範,該如何定義以及如何應用為重要課題。 我國保險法於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複保險之相關內容,其中已包含複保險之意義、複保險之告知義務、惡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複保險之各保險人比例分攤給付。而複保險規範之目的即為重複投保後,若有發生危險事故,則被保人會獲得重複之理賠,若保險人相互間不知情而皆直接給付全額保險金者,則被保人可能因此獲得超過其損失之金額,呈現因災難應是受損,但卻反而獲得更多財富之得利現象,此情況將會產生被保

人將保費作為本之賭博現象,甚至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之道德危險。此情況除違反損害填補原則,對於社會亦是製造沉重的成本。對於此種企圖以化整為零之方式不當得利者,應加以嚇阻。 複保險規定於總則,但有無適用所有保險種類卻無直接定論。財產保險之適用尚無爭議。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以及醫療保險,有認為兩者皆適用,亦有認為僅後者適用,再者有認為僅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但只要是人身保險皆以人之身體生命為保險標的,並且於投保當時是以人之健康為必要。非如財產保險是以有現金價值之產物為保險標的,故僅以人身之危險所生之費用為損害填補之標準,似乎無代表整體人身之境遇。但雖然保險契約並未規定保險金額之使用方式,於醫

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通常是與因本次醫療保險事故所生之開銷有所相關,確實是對於經濟利益保障的層面,而非單純僅對於無價的人之身體生命的部分。 醫療保險與經濟上之利益難說無關連,尤其實支實付類型的給付方式更是容易被另外強調,但回歸以被保人之身為保險標的之觀點,人身危險種類繁多,本不可能全然設計於保險契約。現今人身保險是以定型化契約為主流。故要、被保人可否以現有之契約種類按自己之需求投保,應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最大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