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法律白話文運動寫的 童話陪審團套書:刑法篇 X 民法篇|耳熟能詳的童話故事 X 連結生活的公民素養,探究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法律知識(共兩冊) 和曾勝珍,嚴惠妙的 圖解專利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智慧財產法院證據保全案例之實證與檢討也說明:然而,由於. 侵害之事證多係存在於侵權人一造,且專利. 除罪化後,權利人已無法藉由刑事搜索扣押. 程序取得證據,因此,在民事案件中,如何. 保全被控侵權產品,以及與損害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親子天下 和五南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李憲佐所指導 林銘作的 廣告行為法律規範之研究 (2009),提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廣告行為、法律規範。

最後網站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 - 網路與資訊中心則補充:教育部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請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106.09.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童話陪審團套書:刑法篇 X 民法篇|耳熟能詳的童話故事 X 連結生活的公民素養,探究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法律知識(共兩冊)

為了解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問題,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 這樣論述:

「法律白話文運動」首次跨足童書強檔巨作 從耳熟能詳的童話故事,探究生活中無所不在的民刑法知識 培養法律基本素養,鍛鍊現代公民核心能力   \ 趣味漫畫 X 法律分析 X 名詞解釋 // 每一則童話都是一個犯罪現場, 跟著童話陪審團剖析童話人物的行為, 真真假假、誰對誰錯,邀你一起來評判!     童話人物也是挺荒謬的!   .灰姑娘的繼姐犯了家暴法?   .魔笛手居然是個誘拐嫌疑犯?   .賣火柴小女孩是非法勞工?   .睡美人故事中的王子風度翩翩,居然也犯罪了?   .醜小鴨居然是霸凌受害者?   .好鼻師靠嗅覺賺錢,

涉嫌廣告不實?   .小美人魚因為未成年,與巫婆的交易居然不成立?   .不萊梅的城市樂手,可以光明正大霸占房子?     一同走進犯罪現場,練出自身法治素養力!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許多違法事件與暗藏的法律危機嗎?   為了維護世界的秩序與安定,懲處破壞與威脅,   保護每個人的權益、人身關係與財產不受到侵害,   童話陪審團整裝待發、即刻出動!     刑法篇帶你深入了解:   國家是否可以驅逐人民嗎?   王子隨意親一個陌生人又是犯了什麼罪?   為了自保,小兄妹可以用熱水燙死虎姑婆嗎?   維護世界的

秩序與安定,保護生命,   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等問題,盡在刑法篇中。     民法篇帶你深度探討:   醜小鴨被霸凌了,該怎麼辦呢?   阿拉丁的太太能私自交換老公的神燈嗎?   河神送給樵夫的金斧頭壞了,誰該負責呢?   保護每個人的權益、人身關係與財產不受到侵害,   處理權利損害與賠償等問題,民法篇一次揭露,帶你認識權益概念。     兩冊共40則童話故事漫畫,引領讀者進入情境,   剖析現場不尋常之處,打破過往的認知迷思。   一起來認識法律基礎知識,擴充法治素養,讓自己免於犯罪危機!  

  ◎本系列共2冊   童話陪審團-刑法篇:偷親睡美人的王子,你有罪!   童話陪審團-民法篇:小美人魚,你的交易不合法!      ◎ 本書關鍵字:法律白話文運動、法律、法治素養、法律教育   ◎ 無注音, 10歲以上適讀   ◎ 教育議題分類:性別平等、人權   ◎ 學習領域分類:語文、社會、綜合活動、生活科技(資訊+生活)   本書特色     特色1  趣味漫畫故事|以漫畫劇場呈現故事,快速帶你走入童話犯罪現場!   特色2  法律知識解析|從童話中的違法情節串連真實案例,全方位介紹刑法民法基礎知識。   特色

3  名詞補充解釋|精選生活中和媒體常見法律名詞補充解釋,建構未來公民法治素養。   合法推薦     朱音豪 怪奇事務所 所長   李毅誠 台灣通勤第一品牌 主持人   律師娘(林靜如) 作家、人氣粉絲團團主    烏烏醫師 禾馨婦產科   陳志恆 諮商心理師、暢銷作家   動眼神經 眼球中央電視台製作人   黃郁芬 臺北市議員   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鄧惠文 精神科醫師   蘇明進(老ㄙㄨ老師) 國小教師、親職教養作家   (以筆畫排列順序)

    「學音樂的孩子不會變壞,下一句肯定要接『學法律的小孩不會受騙!』看故事、學法律,跟著法律白話文運動, 快樂輕鬆的懂法知法守法!」──烏烏醫師 禾馨婦產科     「從小耳熟能詳的童話故事,竟然暗藏著犯罪情節!童話,除了讓孩子看見光明與黑暗、善良與邪惡的人性對立面,更可以成為法律素養的教材,《童話陪審團》正是孩子需要的!」──陳志恆 諮商心理師、暢銷作家     「《童話陪審團》以知名童話情境出發,透過耳熟能詳的故事內容,深入淺出讓孩子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與權利,我相信將是家長與老師們的最佳的「法普育兒寶典」!」──黃郁芬 臺北市議員

    「熟悉的童話故事中,其實藏著許多日常中重要的法律常識與陷阱。教孩子一邊讀童話,一邊學習如何保護自己。」──蘇明進(老ㄙㄨ老師)  國小教師、親職教養作家    

廣告行為法律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問題,作者林銘作 這樣論述:

本研究的對象為廣告之方法與廣告之內容,表面看似一種行為,但因該行為之方法與行為之內容不同,透過不同的媒體廣告卻能帶給企業經營者(廣告主)利益迥異。因此,唯利是圖的企業經營者必然想盡辦法創造形形色色不同的廣告,用以招徠顧客,原本無可厚非,惟以此所產生廣告氾濫(Ad Creep)之不良廣告方法與不良廣告內容,因而除時常發生侵害公共利益外,有時更會出現不實廣告詐欺消費者而損害私益。基於社會公益與交易公平及安全,上揭行銷廣告行為必須加以規範,社會才能因交易秩序的維持而獲得安寧,這是本研究終極目的。行銷廣告除行政法規範之外,雖可再以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卻很少適用刑法。以致能否遏止不守法者冒進地採用

不良廣告方法、不良廣告內容及不實廣告來傷害對手或詐欺相對人,而擄獲暴利,嚴峻破壞市場秩序與攪亂社會安寧及國家安全,這也是本研究所關心的議題之一。至於行銷廣告行為在設計、製作及施行階段均有可能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營業秘密,這等侵權行為皆智財相關法令規範,為總體考量,原則上仍將其列入本研究之範圍加以探討,以期周全。又因目前科技發達,廣告可透過各種媒體,大量使用多種電子,致廣告錯綜複雜糾葛不清,絕非用一種廣告方法行為所能涵蓋殆盡。依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事業之管制實況,有學者認為是一種多軌、多模及多段的破碎式管制,但本文最感興趣者乃有關整體廣告行為之規範。本文研究方法除採用垂直縱剖面分析,包括法律

史詮釋及文獻分析法以期歸納得一個經驗法則之結論外,並尌水平橫剖面比較分析世界主要國家現行法,及判例研究法,可窺蠡我國現行法的優缺點,再行思考如何采擷其優捋移其劣,以歸納出一個可行性的結論。本研究期以所採經緯方式掃描出系爭問題,再由法律史尋找詮釋依據之適用探討,並參照國內外現有法規,建議增修我國現有法規,或以最終擬立一部我國專章之廣告法,以供社會各界遵循臻至建立祥和社會秩序為目標。本研究報告分成五章,摘述如下:第一章、緒論。其敘述研究動機、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其研究最終目的乃將廣告設計及廣告製作之侵害智慧財產權併入廣告行為規範,且為杜絕不實廣告為害消費者案件日益增多,仿外國採取入刑化並

設立專法加以管制,使人民容易知法守法。第二章有關廣告行為類型與其規範之探討,分成五節加以論述。第一節廣告的意義,依各家學說及見解說明之。第二節廣告行為類型,將廣告行為分成平面媒體廣告行為,即傳統廣告行為,其複雜性不高較易規範,何況規範其廣告行為的現行法已頗完整。問題較多者乃隨著科技發達後,所運用的立體媒體廣告行為,即電子媒體之廣告行為,因其複雜性高,本研究不得不細分成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接受端無權選擇電子媒體廣告行為)及非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接受端有權選擇電子媒體廣告行為)等二類,分別在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加以論述,寄望能理出涇渭分明,俾利立法管理之。第五節廣告行為法律上的責任,在於探討

廣告行為適法性。第三節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在論述企業經營者使用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時之正當性、適法性。第四節非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在論述企業經營者使用非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時之正當性、適法性。第五節廣告行為法律上的責任,從廣告倫理、一般行銷廣告之規範、行政責任、智財侵權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來探討廣告行為之規範。第六節小結,不論平面媒體之傳統廣告行為或立體媒體的電子媒體廣告行為其商業言論自由應受憲法第11 條規定所保護,但憲法第10 條保護消費者居住自由,憲法第15 條保護消費者之財產權及憲法第22 條賦予消費者之隱私權等應受企業經營者之尊重。平面媒體廣告方式約略受現行法規範,僅

電子媒體廣告目無法紀大肆侵害消費者之權益,這是本研究試圖以廣告法規範之。至廣告內容除現行民法、刑法及智財法能規範外,其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亦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1 條論處行為人極高額行政罰鍰外,如屬故意行為者併可依同法第32 條規定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非民法所謂彌補損失之賠償。上揭現行法之優點將擬融入未來廣告法中,併予修正補強之。第三章主要國家廣告行為規範概要。第一節美國法,有關廣告行為的法規散落在各種法令中,如Lanham Act,雖FTC 及DOJ 皆職責管理,但主要係屬FTC(聯邦交易委員會)之職掌,目前FTC 將相關法規特彙編「廣告實務常見問題輯要」供業界參考。其惡性的不實廣告

DOJ 可介入。第二節英國法,亦無專屬法規範廣告行為,其規範散落在各法規中,不實廣告適用不正競爭法規範。通常由英國廣告業及媒體公協會組成「廣告標準管理局」、由英國廣告業、媒體公協會、電影廣告協會、郵局與相關貿易協會組成「廣告行為委員會」(CAP)等共同運作自我管理系統。第三節日本法,日本亦無專屬法規範廣告行為,其規範散落在各法規中,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100 條、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111 條、日本自衛隊法第59 條、日本破壞活動防止法第38 條、日本刑法61、230、231 條及民法第709、710 條等,至其不實廣告適用不正競爭法規範。餘者借自民間媒體自律並自行訂定廣告管理自律規範如「新聞廣

告倫理綱領」暨「新聞廣告刊登基準」加以規範。另日本對網際網路之規範,特別對ISP 及ICP 責任之規範值得取法。第四節德國法,除廣告不得違反一般法律之規範外,一樣無專屬法規範廣告行為,但見散落在不同法規中,為求市場交易公平及維持交易秩序並保護消費者利益,對不實廣告者嚴懲不寬貸。其不正競爭法第16 條規定,故意為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此乃值得我國創立廣告法之借鏡。第五節中國專屬法,是舉世首創專屬廣告,雖缺點有之如不實廣告行為罰則不入刑化及名人擔綱從事置入性廣告不加以禁止,但瑕不掩瑜,仍有值得我國擬訂廣告法時參酌之處。第六節我國法,同樣未訂有規範廣告行為之專屬法,與絕

大多數國家一樣散落在各種法規中,對廣告方法除強制性電子媒體廣告行為未規範外,其他平面廣告方法之規範如噪音污染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尚稱完備。至廣告內容除現行民法、刑法及智財法能規範外,如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者,除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論處行為人極高額行政罰鍰外,如屬故意行為者,尚可依同法第32條規定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這些重典有遏阻不法廣告行為之立竿見影之效,將來宜納入廣告法。第四章案例分析,第一節○○太平洋公司涉嫌仿冒商標圖樣案,是廣告設計及製作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分析。第二節將原申請核准之廣告物外緣凸出女兒牆外牆面77 公分案,是

不良廣告方法案例分析。第三節○○瑞雪在嘉義宣傳單,妨害名譽案,是不良廣告內容案例分析。第四節○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不實廣告案例分析。第五節○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廣告案之案例分析。由上揭案例分析,發現我國現有散落在各處的相關規範廣告之法規雖尚稱完備,惟無入刑化,不能嚇阻挺而走險者之心存僥倖。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對廣告行為之規範,並深探我國現行散落在各處之相關規範廣告行為之法規,發覺我國現行各種不良廣告方法與不良廣告內容及不實廣告內容所適用之現行各種相關法令,除無入刑化而無法遏阻不實廣告之詐欺行為外,因規範廣告行為之法規種類繁多,範圍廣泛及內容複雜,一般人民無法瞭解,且每

日發生被不實廣告欺騙案件甚多,廣大消費群眾損失慘重。倒不如參酌中國大陸廣告法,建議我國草擬一部廣告行為法專法供相關單位制訂廣告行為法之參考。俾建立良性競爭及符合公平正義之善良風俗市場秩序機制。

圖解專利法(四版)

為了解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的問題,作者曾勝珍,嚴惠妙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以有形資產衡量國家財富的標準已逐漸勢微,國家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其中又屬「專利權」最能代表一個國家或機構創新研發的能量,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互益的遊戲規則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其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本書藉由圖文並列,表列陳述的方式侃侃敘述專利法內容與其規範,內容精簡解說清楚,無論是初學者或準備國家考試甚至學術研究人員,都有閱讀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