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法律許願池》通姦除罪後,另一半外遇怎麼辦? - umedia 優傳媒也說明:這個規定,就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在實務上,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比以往刑事通姦罪還寬鬆很多。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欣男的 身分法益之保護 —以我國民法第一九四條及第一九五條為中心 (2020),提出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分法益、父母子女、親權、配偶、配偶權、慰撫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蔡祁芳的 裁判離婚事由中「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家庭暴力、婚姻暴力、實證研究、皮爾森卡方檢定、邏輯斯迴歸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我不是第三者(下)則補充:即「配偶權」受侵害時,受害者得依侵權行為法則向加害者主張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三)次參,台中地院108年訴字第745號民事判決:「…又所謂配偶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益之保護 —以我國民法第一九四條及第一九五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作者陳欣男 這樣論述:

相較民法上有關「人格法益及人格權」概念的蓬勃發展,我國民法雖於第195條增訂第3項規定,針對具人格利益之身分法益,明文加以保護,然無論係學說或實務,對於其內涵之探討,仍較為缺乏。且因身分法益概念的首次出現,使民法作出相當程度限制,則該規定隨著時代的演進、社會觀念的變化,應有再檢討改進之必要,故為文加以討論。本文自民法第195條增訂第3項規定前的「學說、實務發展」及「立法理由」為始,依序探討所定「身分法益的內涵」、「情節重大」及「規範主體」疑義,最後論及身分法益受侵害之請求權基礎問題。嘗試辨明「父母子女」及「配偶」間「身分權」與「身分法益」,並傍論有關「人與動物」間身分法益問題,同時論及與身分

法益之發展密切相關的「人格權與人格法益」。此外,參酌與第194條規定相近之日本民法規範,描繪出本文關於「民法上身分法益」之保護輪廓。期能對我國民法有關「身分法益」之規定,作出完整、詳盡的討論。

裁判離婚事由中「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作者蔡祁芳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堪同居之虐待」,以及同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直系親屬間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將家庭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並且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構成要件。1985年民法修法時,第1052條新增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將破綻主義導入裁判離婚制度,使受有家庭暴力之婚姻關係當事人自此多了一個可能的請求權基礎。「不堪同居之虐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運作上,法院在判斷該離婚事由是否成立時,會考量哪些因素?當事人以家庭暴力為事由訴請離婚,進入訴訟後可能面臨哪些困難?而當事人以同一事實主張第1項第3款(或第4款)及同條第2項,

法院在適用法條時是否有不同之考量?以上實務運作層面之問題,以實證研究來分析最為適當。從而,本研究以2010年至2018年間,法院實際審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第一審裁判共1,008件作為素材,分析並探討我國家庭暴力相關之裁判離婚實務發展情形,得出之研究結果包括:1.家庭暴力舉證不易;2.法院認定有無「不堪同居之虐待」時,考量之因素繁多且標準嚴格,尤其重視暴力行為嚴重性、發生頻率,以及發生原因;3.部分實務判決過度拘泥於法條文字,悖於裁判離婚制度目的;4.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完全能被同條第2項涵蓋;5.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逕自分居,屬有責行為。最後,針對我國裁判離

婚制度之未來發展提出研究建議,在立法方面,包括應刪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將涉及家庭暴力之離婚訴訟以同條第2項處理,以及應在法條中設立「婚姻破裂」之參考判準,並逐漸邁向有條件的破綻主義。在實務方面,不宜再依循早期實務對「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準,且不應再將「主動分居」視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有責行為,否則適用法條之結果,可能對欲解消破裂婚姻之當事人過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