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東穎寫的 例解刑事訴訟法I:體系釋義版(11版) 和民法研究基金會的 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 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事庭言詞辯論開幾次 - yh520q4.top也說明:侵害配偶權 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只要在得知配偶有外遇的當天起算2年內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10年內均可以提起通常,於開庭前提出,主要是希望法官先瞭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呂理翔所指導 爐紫綾的 同性婚姻法制化之研究 (2020),提出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性婚姻、婚姻平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段家傑的 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家事事件、程序法理、證據調查、合併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Kolas與隨扈爆不倫戀遭控侵害配偶權花蓮地院已分案 - 聯合報則補充:Kolas與隨扈爆不倫戀遭控侵害配偶權花蓮地院已分案 ... 分案,審理時程要視法官做法,有的會直接進入言詞辯論,也有的會先召開準備程序,並不一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例解刑事訴訟法I:體系釋義版(11版)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作者李東穎 這樣論述:

  國家公權力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干預,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甚,司法機關為取得證據並保全被告,乃於偵審程序實施強制處分,對人民之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秘密通訊與遷徙自由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有所干涉或損害;嗣於有罪判決確定之執行時,更對受判決人之生命、自由與財產予以侵奪,刑事訴訟法即為確保任何人民,一方面於個人權利蒙受他人不法侵害時,有尋求國家救濟之途徑;另一方面,亦在使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強制處分之相對人或受法院審判之被告,得獲法治程序之合法對待,以期能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並實現公平正義。   本書體系釋義版為助讀者(法律工作者與學習者)深入融通刑事訴訟法之上開基本價值

與實質內涵,建立上位性與架構性之整體概念,以表列體系為首,歸納實務要解與學說思見所均強調之關連性考點,併輔以詳細之焦點說明,深入剖析前揭體系之綱要要義,以為觀念之釐清。至案例解析版則藉由案例研習之相互印證,資為嫺熟相關重要法點之應用,而為因應近年來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多元化,乃更強化資料蒐集之廣泛與精深,冀盼益能襄助讀者掌握國考之命題趨勢與實務工作之運用。  

同性婚姻法制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作者爐紫綾 這樣論述:

  我國同性婚姻平權發展至今數十年來,歷經同志社會運動、司法抗爭、立法爭取等,經過各方不斷協調與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最終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使同性伴侶結婚之規定違憲,同性伴侶享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權利,並與異性伴侶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雖然公民投票結果確立同性婚姻以專法形式立法,立法者因而制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藉以平等保護同性婚姻之自由。惟748號施行法對於同性婚姻之定義、同性婚姻之成立、同性婚姻之解消、以及雙方當事人間相關權利義務之法律規定等,是否與民法異性婚姻有所差別,又是否落實真正的婚姻平權,皆有待反思與探討。

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 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作者民法研究基金會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吳院長熱愛司法,他的認真與勤勉,數十年如一日,堪稱實務工作者的最佳典範!本書係吳院長在實務界及學術界的朋友以及後輩,針對新近民事法學的重要議題所發表之研究論文選輯而成,期能以本書恭賀吳院長八秩華誕,並繼續引導臺灣民法理論與實務界標竿前進!   吳啟賓前院長簡介   出生年月日:26年9月13日   出生地:臺灣省臺南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七期結業   經歷:   一、二審法院檢察官、法官、庭長   司法院第一廳幫辦(即現司法院民事廳  副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最高法院院長(96年9月11日退休

)   榮譽:   當選第十五屆十大傑出青年   榮獲台南一中第六屆校友傑出成就獎   現職:   司法院顧問   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司法官學院講座   著作:   租賃法論   土地法規與民事審判實務   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論文集)   法窗夜語   今事今判  

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

為了解決侵害配偶權言詞辯論的問題,作者段家傑 這樣論述:

本文篇名為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主要重點係強調事證蒐集任務於家事事件程序中,現行法下應如何妥適分配,評析現行法上之疑義與學者實務間之問題整理。 本文以程序法理為重心,論現行法上打破事證蒐集任務以訴訟、非訟程序之區分,而以「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是否有處分權」一事,作為採用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標準。本法第10條之規定妥適性,特別係第2項但書之規定,是否過於廣泛?本文亦有著墨。 第四章自調解程序開始,至戊類事件結束,分析各事件中之爭議,並探究其間之事證蒐集任務下可能發生之疑義。特別須強調乙類事件中之離婚事件與戊類事件

中之費用請求事件(扶養費、贍養費與家庭生活費),此二類事件係學說、實務上爭議點最大者,故本文利用較大之篇幅論述。 第五章則係對於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請求時,可能產生之疑義,例如訴訟經濟之喪失、救濟程序之紊亂、審級利益之侵害與訴訟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時,對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上之影響,作一併探討。 第六章則係本文最後之結論,統整前章節所述及之處,作最後之統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