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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險業可投資私募基金須符合三大資格也說明:(二) 所管理之私募基金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取得國發會核發資格函。(三) 私募基金之投資範圍配合政府政策者。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所指導 呂文嘉的 我國有限合夥法發展之省思—美國非公司型組織之前瞻 (2018),提出因為有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穿透式課稅、租稅優惠、產業創新條例、商業組織、非公司型組織、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都市城际公交:青山、徐坊客运站有序恢复运营 - 同花顺則補充:17 小時前 — 复工前,车站对站场售票大厅、候车室、盥洗室及办公区域地面和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消杀,同时组织员工学习疫情防控知识要点,宣贯上级有关疫情防控文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獨角獸投資王:中國私募股權頂尖的投資人

為了解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的問題,作者胡舒婷 這樣論述:

  從成功投資專家,學習私募心法、袐技,   私募股權時代,挖掘獨角獸     集結41位來自各地含中、港、臺、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投資者,   連續六年上榜中國「投資界TOP 100」的創投投資人成功事蹟,   他們皆因投資中國新創公司而獲利豐碩。   從其投資方向與方法論為躍躍欲試的創業家與投資人提供指引。   私募股權迎來黃金10年的新起點,穿越經濟週期的價值投資。     私募股權投資是連接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之間的關鍵紐帶,   從LP和GP雙視角下剖析未來浪潮。     CB lnsights全球獨角獸公司研究報告顯示,截止2021年9月底,全球有832家獨角獸公司,迄今已誕生30

家十角獸(100億美元)企業,總估值超過2.7兆美元。全球另類資產的權威資料公司Preqin:私募股權將成為未來五年增長最快的資產類別之一。全球私募股權資產管理規模將從2020年的4兆美元增長到2025年超過9兆美元,年均複合增長率近16%。     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向好,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斷增長,中國股權投資市場已成長為兆級別「藍海」市場。目前兩岸皆積極推動產業結構轉型,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直接融資的重要力量,可以幫助創新、科技型企業解決資本困境,能見未來長足的發展空間。     當前全球低利率和市場高波動性環境中,私募股權具有分散風險、提高收益、拓展標的等多重吸引力,作為另類投資在長期標的、戰

略配置和分散化投資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共同聚焦私募股權最好的時代!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

我國有限合夥法發展之省思—美國非公司型組織之前瞻

為了解決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要點的問題,作者呂文嘉 這樣論述:

隨著經濟時代改變,社會組織型發展迅速,為使我國企業樣態更加多元化,鼓勵創業者有更多選擇,滿足投資者之需求,活絡我國文創、電影與創投產業等,2014年2月經濟部商業司擬具「有限合夥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函請立法院審議,於2015年6月正式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共有6章、44個條文。我國傳統合夥組織之特色為負無限責任,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投資者更多彈性選擇經營型態,故引進英美法系之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我國有限合夥應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初期成立之有限合夥法,願意投資成立之企業效果並不彰

顯,歸咎於所受到優惠制度與一般商業組織無異,未有誘因吸引投資者選擇有限合夥組織,使其失去應用之彈性。本文將以我國有限合夥法法條適用上出現疑義提出探討,與其他商業組織做比較,評估優劣之處。再以美國有限合夥法之1985年版本出發,試以比較我國有限合夥法可學習或借鏡之方向,並且將我國有限合夥法在稅捐上的觀察與發展,以及我國如何將有限合夥實務應用在創業投資上,列舉目前我國登記之有限合夥企業分析比較。最後提出若採行實務上會遇到之困境,給予建議俾望有限合夥法制度能發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