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廖毅的 廖毅老師開講-保險法-國考各類科皆適用(保成)(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 中文百科知識也說明:被保險人通知義務,是指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契約中應履行的一種義務。包括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和出險時的通知義務以及違反保證的通知義務等。在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保險法 通知義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邱任翔的 從政府e化服務探討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GDPR、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人工智慧、ISMS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學重點整理: 風保所 - 第 8-2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工崴 SK 範例'保險法所規定之通知義務有幾種?對於此等通知義務之達反'他方當事人是否均得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二「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 通知義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廖毅老師開講-保險法-國考各類科皆適用(保成)(七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作者廖毅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想要參加律師、司法官、高考、法研所、保險所的學(考)生。   2.想要迅速掌握保險法重點的學(考)生。   3.想要全面提昇保險法的實力的學(考)生。     使用功效   1.深入淺出,量身打造,學習保險法的最佳書籍。   2.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3.針對保險法一網打盡,更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民法綜合說明。     改版差異   依最新法規修正內容、新增試題、實務見解、案例及解析   本書特色     ◎還在為保險法煩惱嗎?   專為想要參加律師、司法官、高考、法研所、保險所的學(考)生量身打造,如果你不是上述之一,只是想要迅速掌握保險法的重點,也

絕對不能夠錯過此書,本書讓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全面提昇保險法的實力。      ◎還在害怕一進考場就遭到突襲嗎?   內容羅列蒐集最新期刊論文、各家學說以及實務見解,以最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再也不須擔心近年命題趨勢之重點無法掌握,在考場下筆絕對行雲流水、言之有物、層次分明,在考場上再也不用擔心被保險法攻其不備,任何題型更是攻無不克,迅速攻占審題老師的心,高分自然手到擒來。      ◎單念保險法一科就入場考試足夠嗎?   準備考試的學生都知道,保險法牽涉領域廣泛,本書不只對保險法有深入淺出、抽絲剝繭的講解,更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民法綜合說明,準備考試全方位,不遺漏任何高

分機會!

從政府e化服務探討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為了解決保險法 通知義務的問題,作者邱任翔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雲端運算、人工智慧、物聯網、巨量資料等科技發展與應用,生活型態快速改變,傳統社經運作模式受到衝擊。政府施政必須與時俱進,為跟上時代的潮流,從多年前即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e政府),發展至今,政府推動各項施政,資訊設備及系統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項工具,政府機關也因此常常持有或隨時可查得民眾生、老、病、死及個人所有財產資料,藉由該龐大資料庫執行各項政策,使業務進行更為迅速且有效率。但往往更便捷之方式使人疏忽安全性,進而因為資訊的開放性與流動性,個人資料也相對的隨時都有洩漏的危險性,更易面臨資訊安全問題。本論文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核心,參考國際組織或各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以瞭解各國之立法目的

、立法模式、適用主體、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等內涵,進而比較分析我國與他國之差異,以及我國面臨之困境,最後再提出見解與建議。另針對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之重要e化服務系統現況,規劃使用個人資料系統稽核工作項目,以各機關執行公務所使用之個人資料系統為標的,協助機關檢視查調系統使用情形及內部控制是否完善,其最終目的係為防護不當查調情事及保護合法使用個資,並將結果綜整分析,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探討如何防制公部門於使用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時,防制洩密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