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7條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黃皇凱的 2023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學術科題庫寶典:系統歸納統整大量學術科範題[五版](就業服務技術士)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盧品澤的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保險法107條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抵充、職業災害、職災抵充、職災勞保給付、職災補償、職災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林柔均的 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2021),提出因為有 成年監護、意定監護、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監護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107條爭議的解答。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107條爭議 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法107條爭議 的問題,作者盧品澤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之發生牽動著受災勞工之生活,蓋除了可能面臨的漫長治療與復健外,亦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其影響之範圍小至家庭,大至社會。而受災勞工得否於遭受職災時,獲得完善之保護,則有賴我國職災救濟體系之應對。對此,我國所建構之職災救濟體系,係採取職災補償以及民事賠償並行之並存主義。換言之,即藉由多部源於不同法領域之法規,層層疊築而成。惟不同法領域之疊加,勢必會產生不同立法目的及性質之法規間的適用疑義,發生複數不同法領域之請求權競合之問題,而如何於不同法領域之間衡平雇主與受災勞工之權益,避免產生雙重負擔(雇主)以及雙重得利(受災勞工)之偏頗,至關重要。故本文以各法領域間,職災相關給付之抵充為主軸,解析各法
域之職業災害定義範圍及成立要件,輔以統整各法域間職災適用對象之交錯範圍後,以此為底來分析各法域於職災相關給付之法性質與標的項目間之抵充適性,藉以釐清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樣貌。此外隨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其勢必對於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相關法規又將產生影響,本文亦將以此為題,在我國現況下進行剖釋之。
2023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學術科題庫寶典:系統歸納統整大量學術科範題[五版](就業服務技術士)
為了解決保險法107條爭議 的問題,作者黃皇凱 這樣論述:
◎依最新法規精編考前重點整理,掌握趨勢領先他人 因應台灣勞動環境之改變,提升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倫理道德與水準,政府開始推動就業服務技能檢定,但由於檢定範圍廣泛,包含大量法規、市場資訊、專業倫理、職能輔導與技巧等。如何在考試前掌握精華的重點來加深印象便十分重要了!作者以自身多年開班授課的經驗,以表格方式整理常考的重要法規,不只是方便平日複習,在考前更可以利用清晰簡單的表格來加強法條的熟悉度,在考場上更能快速反應,拔得頭籌! ◎系統歸納統整大量學術科範題,答題關鍵一把抓 隨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不斷增修,對勞工是一項社會福利,但對企業主來說無疑是沉重的負擔,
未來勢必公私立服務機構會如雨後春筍般的大量設置,對就業服務乙級證照的需求更加孔急(否則無法設立)。對在學學生來說,擁有此證照,日後投入人力資源相關職位與人力仲介公司很容易被錄取。然而殘酷的是,此證照的錄取率甚低,經常低於3%,因為大量的法條內容難以記憶,再加上申論題的答題技巧也需要經驗累積,有鑑於此,作者撰寫這本學術科題庫,內容依照法條整理出章節,並蒐羅許多學術科的經典範題,並且撰寫解答,如此可按部就班的熟悉法條。另外,透過作者精心撰寫的解析,可從中掌握答題要領,快速短時間提升自我實力。 ◎102~111歷年試題全收錄,名師親自詳盡解析 書中收錄近年術科試題,不僅讓你省去上網搜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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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為了解決保險法107條爭議 的問題,作者林柔均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2018年步入高齡社會,高齡者財產管理議題益顯重要,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時,如何運用法律制度保障高齡者之財產不受侵害,尊重高齡者本人之意思運用財產,及是否能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讓本人選定信任之監護人,降低監護人侵害之可能,並賦予高齡者利用信託制度,預先規劃財產分配,誠值思考。我國於2019年引進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尊重本人之意願自行決定信賴之監護人選,其於財產管理之彈性化在於得特別約定監護人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及第3項之限制,且有簡易認定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優點,受監護人得於未喪失意思能力前,透過決定與何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方式表達自己之意見,並可斟酌複數監護人間合作或監督
之可能,依本人之安排認定該人選於負責之職務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惟意定監護制度仍有未允許就監護事務為一部委任及監督機制不足等問題有待檢討。意定監護制度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無法發揮功能,高齡者若欲於喪失意思能力前為具體之財產規劃,可運用信託制度,利用信託不因委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特性,持續管理財產,高齡者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高齡者安養信託、未成年人保障與身心障礙者信託、家族信託、預收款信託及保險金信託等。然而,我國之信託制度仍有些許問題,以財產權移轉作為信託成立要件限縮了信託發展之空間,且宣言信託限於公益信託過於嚴格,希望於意思能力喪失或下降之後再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之高齡者,無法於失
能前運用信託制度為財產規劃,是以本文參考美國統一監護信託法,思考值得我國借鏡之處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