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3330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封昌宏、徐珮菱所指導 葉挽珍的 論死亡保險金課徵所得稅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保險法3330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基本所得額、分期給付、受益人。

而第二篇論文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施茂林、宋名晰所指導 陳佞如的 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企業貪瀆、商業判斷原則、掏空公司資產、不合常規交易、利益輸送、假交易、違背職務行為、證券交易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3330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3330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死亡保險金課徵所得稅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法3330萬的問題,作者葉挽珍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是以領取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角度出發,其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面對的疑慮加以探討。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其意是指納稅義務人、納稅標的、與納稅稅率等事項,都需以法律明確規定。近年我國內的保險公司提供要保人類似保險金信託的分期給付選項。民眾規劃個人終身壽險保單,很大部份的原因是想利用這筆死亡保險金來照顧遺族。當出現保單的契約中有這項簡易信託的功能時確實被大眾所重視。相信未來將壽險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分年給付給受益人會是一種趨勢。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2款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

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本條例在立法時係以一次給付死亡保險金為前提所做的規定,但並不適合分年給付死亡保險金給受益人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受益人申報所得稅時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該如何計算?現行的法律無明確的課稅規定,恐造成稅務員及民眾產生對法令的解讀不同引發爭議,納稅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反而浪費司法資源。倘在未出現爭訟前能防範於未然是政府司法上超前部署的表現。稅捐稽徵的相關規定應明確立法,以期能減少訟源。

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法3330萬的問題,作者陳佞如 這樣論述:

企業貪瀆犯罪型態及手法,隨時空環境變遷,犯罪態樣越趨複雜,越具國際性、組織性之大型企業發生危機,其損失越大,影響層面也越大。證券交易法不合常規交易犯罪為企業貪瀆之重要型態之一,然以抽象構成要件如「不利益交易」、「不合營業常規」、「重大損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為條文內容,以致於造成適用上困難,向來遭以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詬病之。本文擬分析不合常規交易構成要件中各要素,並介紹、評析實務相關案例,以釐清該罪內容,期待對具體案件適用有所助益。 不合常規交易所規範之行為主體,面對法律規定應受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檢驗。然實務上衍生避免事後結果論斷董事責任而發展之商業判斷原則,亦與是否足以阻却

違法,扮演舉足輕重之角色,我國實務上就該原則形成及引用之演進,本文亦為相當探討。 本文結構上先於第二章就企業貪瀆意涵及規範為討論;第三章不合常規交易之本質--普通刑法相關財產犯罪之探討;第四章就不合常規交易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構成要件為探討;第五章就特別背信、侵占罪為相關探討;第六章再就不合常規交易適用上相關爭議問題為探討;第七章就不合常規交易不同類型諸如掏空公司資產、利益輸送、假交易等實務案例判決書內容為研究及評析;第八章說明不合常規交易罪規範主體受任人義務及衍生之商業判斷原則;最後以第九章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