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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4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佳縝寫的 【考這些!】CFP/AFP通關講座:模組2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 ...也說明:但若是錵媽明知自己有疾病卻故意不告知,使得橘子人壽在計算保費時,會以一般人的死亡機率下去計算,此時對價衡平原則就會被破壞。 依照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如果要保人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黃敦約的 2015 年保險法修正之評析 --以據實告知及通知義務為核心 (2017),提出保險法64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法第 64 條、比較法、英國1906 年海上保險法、英國2012 年消費 者保險法、日本2008 年保險法。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家宜所指導 李秀美的 人壽保險契約短期理賠之申訴案件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資訊不對稱、危險選擇、短期理賠、告知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64的解答。

最後網站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 公職王則補充:依保險法第64 條第1 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2 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64,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考這些!】CFP/AFP通關講座:模組2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為了解決保險法64的問題,作者呂佳縝 這樣論述:

  ★模二就是考這些!全新發行,完全遵循官方公告架構彙編,由具備臺灣/中國CFP雙認證之理財規劃顧問「呂佳縝」專業開講,帶給你「100%仿真臨場感」,上了考場不緊張,自信滿滿答題考取高分~★   「CFP模組二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一科,涵蓋風險管理面、保險面、規劃運用面三大範圍;本書期望在風險管理基礎、保險學概論、保險法律與保險契約概念、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關稅務、保險與信託、綜合規劃與運用等方面,協助讀者建立完整之架構與觀念。   在編排次第上,範圍從大到小,由總論到個論,並參考專技普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考試之大綱與重點,以便讀者對風險管理與保險整體體系有所理解及掌握

。因篇幅及編寫時間有限,有跨模組或跨章節之概念,則以不重複為原則。   第一篇風險管理:在建立風險意識與風險管理之基礎;而分為第一章風險概述,第二章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篇保險概述:分為第三章保險基本概念、第四章保險之法律層面,在談保險總論與保險法律面之重要觀念;第五章人身保險、第六章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第七章財產保險概述、第八章財產保險個論、第九章社會保險與政策性保險,則介紹保險個論與社會保險。   第三篇保險規劃:談與保險規劃相關之知識、運用實務及保險發展之趨勢;此分為第十章租稅、信託與保險,第十一章保險需求分析與保單規劃、第十二章保險未來發展。   保險是無形商品,保險契約是典

型之法律商品,完全依賴法律架構與保險契約條款,建立商品之內容;事前須符合精算及法令、事中之核保及承諾、事後之理賠及保全,都是重要環節。故於課文說明時,盡量列出相關法條在後面參照,以便讀者能熟悉與應用。(所附條文之【】內為法條上所列之意旨、《》內則為便於理解條文之大意。)   理財顧問除在商品、銷售、稅務、投資、勞務、信託、諮詢、理財規劃等探討與運用之外,也應該回來對保險契約之一般條款與特約條款、法規與判例、民法規定等,有更多認識及學習。   CFP考試時或許受出題之限,但常會碰到的實務,希望讀者能打好基本功並善加運用:例如保險法§64因未誠實告知而被解除契約、§110受益人之指定、§111

受益人之變更、§116逾期保險費未繳之催告效力及停效復效之規定、§58危險之增加、§59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等,保險之承保範圍與保險事故之認定、理賠與否及理賠金額之差異、身故保險金與遺產繼承關係之確定等。CFP®持證人或保險人員若能掌握法、理、情之處理能力,與顧客及保險公司溝通時會更順暢;於收取財務規劃費時,也更為安心、專業、有說服力。   CFP課程架構之模組一「基礎理財規劃」,是對理財規劃概覽之基礎認識;模組二「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則是進入四科專業領域之第一道門,可見其重要、基本及全面性。風險是無所不在,無差別地對待個人、企業、社會、國家甚或地球的,一旦發生事故,所有的人員、財物、理財目標

等,都可能受到影響甚至摧毀。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福島核子災變、911恐怖攻擊、SARES疫情爆發、彗星撞地球等,都是明證;而風險控制比風險理財更為重要。不論是以何者為出發點,與顧客溝通個人、家庭、企業之理財規劃時,請務必架好風險管理與保險這兩張防護網。   CFP®持證人,可說是「個人金融理財師」,有如顧客之家庭財務醫師,親近且全面性地看顧顧客的財務狀況,在本職學能上,至少須有一門精進之專科。筆者建議除取得CFP證照外,對模組二領域有興趣再進修者,可參考以下四種證照:一是人身或財產保險之「核保、理賠或管理人員」,二是國家考試專門及技術人員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三

是「個人人身風險管理師、個人財產風險管理師、企業風險管理師」,四是「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財金風險管理分析師」。   文末參考資料,可為高考、普考、特考之保險相關類科,與保險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等考試之用,值得買來仔細研讀。另有很好的進修管道,是「三年七萬補助課程」,凡勞保、農保、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只要另外自付0~20%學費即可,各單位舉辦有各種類型課程,可上「勞動部職訓e網」查詢,選擇您有興趣的來進修。   CFP/AFP課程系列單行本,時隔數年能再重新編寫出版,由兼具實務及專業之CFP®持證人作者群執筆,以應讀者之需求,要由衷感謝「台灣金融研訓院」

前副院長及「FPAT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前秘書長陳泰隆先生、「宏典文化」曹俊傑總經理及詹偉成編輯等,對CFP/AFP制度之大力支持,與諸位作者先進之智慧經驗及勞心勞力,為理念、傳承、很小眾市場而不辭辛勤。筆者才疏學淺,時間精力有限,疏漏誤謬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不勝感激。

2015 年保險法修正之評析 --以據實告知及通知義務為核心

為了解決保險法64的問題,作者黃敦約 這樣論述:

2015 年2 月台灣保險法修正公布條文中,有3 處與保險契約有關,包括增訂第29 條第3 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通知義務,第64 條第2 項有關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告知義務的修正及第122 條年齡不實條文修正,其中較為重要即被廣泛討論的為第64 條修正。本文主要以比較法的方式,針對英國保險法修法歷程,自英國1906 年海上保險法至英國2012 年消費者保險法及英國2015 年保險法,輔以日本2008 年保險法修正,比較國際上保險法有關被保險人據實告知義務修法趨勢,對本次保險法修正評析,並對未來台灣保險法做出修正建議。

人壽保險契約短期理賠之申訴案件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法64的問題,作者李秀美 這樣論述:

近年來壽險公司的競爭激烈,為求更高的市場占率,除了壓縮保單利潤,更有對核保政策的放寬,而使得風險納入過高。由於承保標準放寬及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當理賠發生後經過保險公司調查屬違反告知而未理賠,進而延伸出申訴情形。新保險契約若摻雜告知不實而被保險公司解約,等同於投保發生短期死亡,其數量的增加,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是故減少解除契約的發生率,為保險公司核保部門的重要課題。過去統計資料顯示,違反告知義務而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案件,一直占保險局所受理之申訴案件一定比例。據此,本文欲以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告知義務規定為分析主軸,透過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並援引學者研究與國外法律條文與規範,結

合理論與實務,針對相關案例做一完善分析。經由本研究分析,得出對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改進建議,如(1)課予「被保險人」告知義務。(2)刪除因果關係限制。(3)第三項除斥期間的修改。(4)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要保人的解除權等。以及給予保險公司的內部改善政策相關建議,如(1)業務人員獎勵機制。(2)善用資訊科技以提升核保效率。本研究期望實務界能參考並採行相關建議,進而達至保單品質之提升、增加核保利潤、遏止保險詐欺,以達到保險公司收支平衡及穩健經營的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