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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智慧醫療與法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人資料授權應用與知情同意管理機制之研析(結案報告)也說明:有效回應民眾需求,智慧政府2.0 重視資料價值與個人化服務,國家發展委員會 ... 包括歐盟各國個人資料主管機關與歐盟個資保護委員會(The European Data.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必然所指導 吳盈容的 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律問題 (2021),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臉辨識、個人資料保護、合憲性、合法性、系統誤判、目的正當性、資訊自決權、資訊安全風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宋佳真的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大數據、M+Messenger、電信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資法問與答則補充:【個資法即時通】企業留存個人資料,可否以商業會計法第38條、我國稅務機關規定或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如盜刷、刑民事案件消費者爭議之訴訟),作為保存期間? 110-03-12, 【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醫療與法律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智慧醫療是新興重要生醫發展領域,歐美各國均積極投入,在2020年COVID-19世界疫情突發巨量醫療需求下,智慧醫療更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產生,帶動新法律議題的挑戰。產品開發過程之初,要產生足夠醫療資料以進行機器學習,就需要解決個資隱私權問題。   產品產生後要經藥證機關查驗登記,其涉及產品查驗登記要兼顧效率與驗證安全與有效性的兩難。上市後要考慮產品責任及醫事人員使用上的責任分配。更重要的是,智慧醫材並不只是單純醫材技術的改變,更涉及應用端醫療系統的改變。在COVID-19疫情發揮關鍵角色的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在我國法界尚乏關注。一個對智慧醫療友善、善用智慧醫療長處的

醫療法制,可以對國人提供既有結構難以產生的巨大益處。更重要的是:智慧醫療將帶動「醫療體系2.0」,形成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主的新生醫機構生態系。   本書主要是對智慧醫療主要法律議題進行產品全生命週期、鳥瞰式的觀照,透過歐、美、日等國與我國的比較分析,點出我國發展智慧醫療的法制癥結,並指出在法制修改前,投入此領域之公私立機構可以採取的行動策略。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遠距醫療法制,由我國立法史及外國比較法,檢討運作條件與責任認定;第二部分是醫療健康資訊之跨機構合法利用,包括政府持有公眾健康資料之開放研究利用、商業利用、公共目的利用、行動醫療隱私權政策檢討等;第三部分是上市智慧醫療產品的法律問

題,包括臨床輔助診斷軟體之上市管制、產品瑕疵責任、演算法可專利性等。貫穿本書的重要觀念是:智慧醫療不同於過往各種生醫科技的創新,是體系關係而非僅是單一科技的改變,需要新的管制思維與有效的執法機制。本書期望為智慧醫療技術開發者、產業推動者、政府決策者、醫事法律從業者提供決策與行動參考,帶動關鍵法律議題的深入討論與法制創新。

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的問題,作者吳盈容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系統是我國警政科技發展重點項目之一,惟近年來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所產生之負面效應,在世界各國掀起風起雲湧般之人權論戰,本研究從「科技建警」發想,以人臉辨識系統可能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全文分八章: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及預期之研究結果;第二章介紹人臉辨識技術之原理及應用,內容包括其發展、分類、步驟、特點及應用五個部分;第三章介紹警政人臉辨識系統相關法理概念,內容包括法律保留原則、令狀主義、比例原則及毒樹果實理論;第四章是簡介我國警政人臉辨識系統概況,包括建置軌跡、可行運用及自評效益;第五章蒐集彙整各國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

統之爭議事件,內容除我國、美國、英國、德國、日本、中國等國家外,還包括香港、印度、國際特赦組織等;第六章則是從各國已發生之爭議中歸納出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有關之法律議題,並分「技術面」、「管理面」及「法制面」三者論述;第七章針對我國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參照現階段主管機關已提出之法制策略以及各國已採行之法制先例,分「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通過《科技偵查法草案》」、「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管理要點》」及「訂定《警察機關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標準作業流程》」四節提出本文研究意見;第八章結論,主要是就全文作摘要與總結。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為了解決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國發會的問題,作者宋佳真 這樣論述:

隨著大數據之發展,各項資料透過不同之管道被蒐集,各種大量非結構化或結構化之資料被儲存,匯集在各個資料庫,形成各式各樣之數據資料,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將交互結合之資料進行分析,為各項決策提供參考資料,運用在各項領域,而這些資料片段透過比對、組合、連結,有鏈結至個人之可能。實務上電信業者因應號碼可攜服務,共同建置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該資料庫之資料開發建置,並由其子公司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出名推廣之M+Messenger通訊軟體,揭露使用者通訊錄中聯絡人所屬之電信業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後對於M+Messenger通訊軟體所揭露之電信業者別,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客體,有不同之認定,並作出結果不同之判決,形成同一屬性之資料,同時屬於個人資料,又不屬於個人資料之矛盾,衍生個人資料認定之判斷基準、對於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合理處理、利用之界線範圍等疑義,爰本研究透過大數據為出發,論及憲法隱私權概念,並以M+Messenger通訊軟體之案例,從號碼可攜資說明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歷程與運用,彙整相關實務判決及參考外國立法例,從電信資料庫探討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識別性作為個人資料認定標準之實益,及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對於逸脫原蒐集目的之處理、利用,及對於第二手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是否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納入假名化概念作為調節手段,免於過度

僵硬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