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欠費補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自來水全球資訊網-繳費方式簡介也說明:一、 存簿代繳水費. 請持存款簿、印鑑章及近期水費收據向開立存款帳戶之郵局、各金融機構或用水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誠二所指導 陳佳秀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探討 (2009),提出健保費欠費補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

最後網站獨/健保費原本幾百塊! 民眾1個月未繳竟收「3萬2補繳單」則補充:台北許先生投訴表示,老婆換工作間隔一個月,因此欠繳一個月的健保費,怎料健保署寄送的補繳單,保費從本來的800多元變成3萬2千元,而許先生跟健保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保費欠費補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費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探討

為了解決健保費欠費補繳的問題,作者陳佳秀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84年3月開辦迄今已15年餘,依據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應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繳交保險費,但實務上常遇到被保險人因未入保或是投保中斷等,造成保險費未繳納而被健保局要求補繳欠費。雖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然在許多判決中所積欠保險費不僅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更常是發生於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之前,因此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甚明。故,法務部90年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相關疑義,是以系爭保險費之請求權時效,自應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但公法類推民法是否合宜、合法?該如何類推?消滅時效起算時點?類推民法第幾條?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

?等等爭議題,在學說及實務上始終未有一致看法。本文主要係以傳統文獻探討法,以現行法令資料、行政機關暨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和相關論文、著作為基礎,運用法學方法論上之歸納法分析整理,現行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請求權的時效規範及問題;期能藉此有較為清晰與正確之闡述與理解,並展望未來修法之際得以有一套完整且切合實務面需求之時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