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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債權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魏大喨寫的 民事訴訟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死亡怎麼辦?
- 常見問題
也說明:如債務人名下查有財產可供執行,則債權人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庭以書面形式發文函查繼承情形,如已辦理拋棄,法院會回文表示其辦理拋棄之案號股別,再以債權人身分去聲請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曾美珠的 撤銷遺產分割晚近法院相關判決之研究 (2020),提出債務人債權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撤銷權、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莊敏瑄的 論我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之程序轉換-以法院裁定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債務清理機制、和解、破產、更生、清算、程序轉換、法院裁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務人債權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疫情下的脫產行為 - 陽昇法律事務所則補充:因此,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債務人趁著疫情期間債務人來不及去執行,就惡劣脫產,債權人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來對付這種惡劣的人;參閱最高法院109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人債權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

為了解決債務人債權人的問題,作者魏大喨 這樣論述:

  本書依體例共分九編,依序介紹民事訴訟法之基本架構。除了詳加討論學說理論外,作者並以自身多年民事審判實務經驗,補充相關重要判例、解釋等,使理論與實務見解並行,期使讀者在理解民事訴訟法理論之餘,亦能掌握實務之動向。此外,針對最新支付命令之修法,作者同時也有所建言,並提出修法建議方案,以建構支付命令制度作為民事事件之篩選機制,而更有利於債務人、債權人時間成本之支出,及司法資源之更有效運用。 作者簡介 魏大喨   臺南市鹽水區人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北、金門、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司法官學院民事審判實務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劉 序 自 序   第一編 基礎理論  1 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  3 第二章 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  6 第三章 民事訴訟制度之法系  9 第四章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  14 第五章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  24 第六章 訴訟與非訟  27   第二編 訴訟主體  31 概 說  33 第一章 法 院  34 第一節 通 則  34 第二節 法院之管轄  3

7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46 第二章 當事人  51 第一節 當事人意義及其確定  51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  56 第三節 訴訟能力及其補充  58 第三章 多數主體訴訟  69 第一節 共同訴訟  69 第二節 選定當事人及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  83 第三節 訴訟參加  91   第三編 訴訟客體  103 第一章 訴  105 第一節 訴之意義及各種之訴  105 第二節 訴之提出  108 第三節 起訴效果  111 第四節 訴訟要件、訴訟障礙  116 第五節 訴之利益  119 第二章 訴訟標的  129 第一節 意義及特定  129 第二節 訴訟標的理論  131 第三節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訟費用及訴訟救助  134 第三章 複數請求之訴訟  146 第一節 概 說  146 第二節 訴之客觀合併  147 第三節 訴之變更、追加  157 第四節 反 訴  162 第五節 中間確認之訴  165   第四編 程序構造及訴訟行為  167 概 說  169 第一章 程序構造及立法原則  170 第一節 訴訟程序構造  170 第二節 民事訴訟之立法原則  175 第二章 訴訟行為總論  185 第一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  185 第二節 法院訴訟行為總論  194 第三章 訴訟程序發展  198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及送達  198 第二節 期日及期間  20

3 第三節 訴訟程序停止  206 第四章 訴訟之終了  212 第一節 訴之撤回  212 第二節 訴訟上和解  215 第三節 法院裁判  221 第五章 其他司法人員之處分及卷宗保存利用  225 第一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  225 第二節 書記官之處分  228 第三節 訴訟卷宗之保存利用  228   第五編 第一審訴訟程序  231 第一章 言詞辯論及其準備  233 第一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233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過程  238 第三節 言詞辯論當事人之行為及義務  242 第四節 法院於言詞辯論之行為  249 第二章 證 據  259 第一節 證據總論  259 第二節 

證明責任  269 第三節 證據調查程序  279 第四節 各種證據方法  283 第五節 證據保全  298 第三章 判 決  303 第一節 判決概說  303 第二節 判決之成立生效  315 第三節 判決效  321 第四節 既判力  328 第五節 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之承認及效力  339   第六編 通常審級救濟程序  343 第一章 上訴通則  345 第一節 上訴意義及目的  345 第二節 不服利益  350 第三節 移審效及遮斷效  352 第二章 第二審上訴  358 第一節 第二審上訴程式及要件  358 第二節 第二審之構造及程序  360 第三節 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及反訴  363 第四節 附帶上訴  367 第五節 第二審判決  371 第六節 裁判以外方式之終結  381 第三章 第三審上訴  383 第一節 意義及要件  383 第二節 上訴之提出  388 第三節 審理程序及範圍  390 第四節 第三審之判決  395 第四章 抗告程序  406 第一節 基本概念  406 第二節 抗告之要件及效力  411 第三節 抗告程序  414 第四節 再抗告  417 第五節 準抗告  420   第七編 既判力破除  423 第一章 再 審  425 第一節 總 說  425 第二節 再審之訴合法要件  430 第三節 再審理由  438 第四節 

再審之審理程序與判決  447 第五節 準再審  452 第二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  454 第一節 概 說  454 第二節 要件限制及當事人適格  455 第三節 審理客體及程序  463 第三章 情事變更之變更判決之訴  469 第一節 基本法理  469 第二節 要件及審理程序  475   第八編 簡易事件及小額事件程序  479 第一章 簡易訴訟程序  481 第一節 事件範圍及審判程序  481 第二節 審級救濟及再審程序  487 第二章 小額訴訟程序  492 第一節 適用對象及程序特則  492 第二節 審級救濟及再審程序  497   第九編 特別程序  501 第一章 調

解程序  503 第二章 督促程序  512 第三章 民事保全程序  526 第一節 基礎理論  526 第二節 假扣押程序  532 第三節 通常假處分程序  543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  547 第五節 自助行為之保全程序  552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554 第一節 概 說  554 第二節 一般公示催告程序  555 第三節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562   主要參考書目  567 自序   作者長期擔任民事庭法官一職,審判過程中,屢有民事訴訟程序疑義發生,於蒐集研讀文獻資料後,隨手寫下心得,久而積沙成塔,進而興起撰寫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念頭。我國已不乏權威著作,有

從基礎理論出發,有以實務見解為先者,學習者當可從中汲取許多學問;作者公務原已繁重,豈敢不自量力,惟身為民事庭法官,審案過程中隨時面臨著教科書所未啟蒙之難題,著書研究已非純學理研究興趣,而是具體個案審判程序公正性的嚴肅課題,因而抱持著學以致用與教學相長心情,撰寫本書。   現今民事訴訟理論不斷推陳出新有如潮水湧至,著實令莘莘學子難以應付。有感於此,本書先從基礎理論作體系性之介紹,並論及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根本內涵,及其與訴權之關連,以之為解說本法立法原理之最頂點位置。再值一提者,民事訴訟理論固然百家齊放、錯綜複雜,惟仍有一定脈絡可循,因此簡要介紹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二大法系訴訟觀之差異後,對學習者而言

應有提綱挈領之效果。   法律學科研究,不外以有助於社會現實生活之實踐為目的;而民事訴訟法學,無論傳統或獨創理論,必須通過實務檢驗後,方有經世濟民之功。作者審判實務經驗中,無論學理發展如何快速,仍永遠追不上現實需求;抽象空洞理論雖有啟發作用,惟具體個案妥當性之追求,判決先例、決議意見反而彌足珍貴,因此本書不忘適予引用以為解說題材,並藉之提醒學習者,民事訴訟法學不能只談雲端理論,實踐之可行性與否,才是本學門最關鍵位置。   著書期間,家父魏丁萬先生、家母趙罔受女士,半夜見作者埋首案牘,常再三告誡身體為重,今書雖成,二老卻相繼離世,而叮嚀情狀仍留耳際,謹以本書永懷親恩。並借付梓之機,向尚堅守審

判崗位之法官同仁們,聊表敬意。 魏大喨 中華民國104年6月 第一編 基礎理論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 一 民事紛爭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難免發生紛爭,因此須有一定機制作為消弭紛爭手段,以回復社會生活平靜。國家組織出現後,為防免自力救濟造成更大危害,因而以公權力手段發布法律制度,以預防紛爭發生,並執為解決紛爭之依據,以求社會生活秩序之回復。法治國意義下,規範人民私生活秩序之私法體系為人民私生活之共同準則,具有劃定私權關係功能,因而當某一紛爭事實發生,並與私法秩序發生關聯時,既存之私法規範體系,成為紛爭解決及法秩序回復之憑據與目標。法規範意義下之紛爭解決制度,雖以社會紛爭事實為解決對象

,但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仍與社會紛爭事實有別。社會紛爭事實,為社會客觀存在之事實狀態,不一定具備法規範意義,而無啟動國家司法組織運作必要。反之,具有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因已涉及私法秩序之衝突,及侵害依私法而可以享有之權利,為回復私法秩序及回復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而有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必要。基此,社會紛爭事實,須具有法規範評價之價值,始能作為民事訴訟制度之審理對象。因此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將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基礎事實(第255條第1項第2款),而將具法規範評價意義與價值之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原因事實(第244條第1項第2款)。 二 民事紛爭之訴訟解決民事紛爭之訴訟制度,以法規範為實體與程序依據。

民事紛爭解決程序,係法規範評價作用過程。過程中,社會紛爭事實被分析為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有關之事實及法規範構成要件以外之事實,其最終目的,在完成法規範效力之評價。以此為前提,民事訴訟係程序主體,依既存之訴訟制度,就社會紛爭事實之法律解決或為法之地位形成,而裁判即為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之一種形態1。又有謂民事紛爭,係生活利益之衝突,當發生利益衝突時,得以訴向法院請求解決,而法院回應請求之方法係將具體之事實關係,透過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為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因此被主張之生活利益,必須係被法律承認之權利或利益,始足當之2。

債務人債權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010三立iNEWS 張綱維在新北市淡水小坪頂的環遊郡 百戶別墅恐法拍
三立新聞→https://youtu.be/uBm3qNTXQzQ

記者/李依庭:「位在淡水小坪頂上的別墅社區,我們可以看到一間一間通通都是獨棟的別墅,不過仔細看就會發現,這些房屋已經有一些殘破了,甚至大門經過日曬雨淋都還有一些殘膠,包含旁邊還有地方法院的封條,代表說這邊的房子都是被法拍的,另外債權人也蠻清楚的寫上是合作金庫,而債務人就是遠東航空,原因就是因為遠東航空的董事長張剛維涉入掏空案,現在名下的房產有可能會被法拍。」

記者/李依庭、王承偉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小坪頂那一帶附近的住宅人口密度比較低的,而且生活機能坦白說不是那麼樣的成熟,畢竟地理位置稍微偏遠一點點,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不會有投資客願意進場的,看它這次的法拍除非是有建商它願意一次大量的整個買下來,那可能重新包裝整理過後再逐批地對外銷售。」

法拍的消息其實早在當地傳開,而這個社區只有高達300多戶但是入住率不到三分之一,放眼望去有不少的住宅都是閒置非常久,有些連門窗都沒有,看起來就跟鬼城一樣,一旁還有知名的爛尾樓蓋到一半就停工只剩下鋼骨架構,讓小坪頂這個社區更顯得有些荒涼。

現在以交通跟生活機能來考量的話,如果想成功發拍掉,難度恐怕不小。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1pgwzWZo9Gs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10inews.html

撤銷遺產分割晚近法院相關判決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務人債權人的問題,作者曾美珠 這樣論述: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由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此即為遺產的繼承。繼承人對遺產繼承方式可分為拋棄繼承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晚近法院判決與學者針對債權人是否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分割協議書之訴訟,看法分歧,有鑑於此,本文先就民法第五篇之遺產繼承、分割等相關法條予以介紹,以便有基本概念後,再深入了解債之保全,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代位權與撤銷權相關要件與措施,再以此更進一步探討繼承人針對遺產所決定的拋棄繼承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下以協議分割方式分割遺產,就其因繼承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予以拋棄,就上述二種處分遺產之方式,該繼承人之債權人可否以債務人詐害債權而予以撤銷之呢?去作探討

,並以晚近法院實務判決案例為對象予以整理、分析其當中的分歧點與相同之處,作為依據去討論判決的結果,對繼承人、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並提出筆者一些見解,以期法院能有一致性的判決共識,讓當事人皆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以杜絕紛爭。

論我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之程序轉換-以法院裁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務人債權人的問題,作者莊敏瑄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我國個人在尋求不同債務清理程序解決財務危機時,法院如何裁定轉換程序,對債務人及債權人較為有利,對此提出制度上之建議。 破產法(修法後為債務清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選擇「和解程序」或「破產程序」解決其債權債務問題。2005年,信用卡及現金卡危機重創台灣金融市場,不僅影響社會經濟,亦讓立法者知悉破產法尚不足以解決所有債務清理問題,故於2008年開始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負債務之消費者可以選擇「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自此,我國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更為多元化。 雖然我國在債務清理機制上

採取債務人具有複數程序選擇權之設計,惟破產法(修法後為債務清理法)中有法院裁定和解程序轉換為破產程序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有法院裁定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規定,和解與更生為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與清算為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決定採取何種程序對債務人及債權人影響甚大,本文採取文獻歸納分析、比較法學分析及法律實證研究等研究方法,在瞭解我國、日本及美國之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後,討論由法院裁定轉換程序是否適宜。 本研究結果認為法院無裁量權之必要移轉程序對債務人及債權人非一定有利,建議修改皆為裁量移轉程序;目前我國債務清理程序之轉換皆為單向,亦即由重建型程序轉換為清算型程序,參考外國法制,建議

修改為雙向;最後是債務清理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程序轉換可能,希冀本研究能使得我國債務清理機制更加發揮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