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延期繳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千維所指導 吳宗憲的 消費者與發卡機構相關信用卡約款之檢討 (2015),提出債務協商延期繳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之酌減、民法205條、銀行法47條之1第2項、巧取利益、合意管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務協商延期繳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者與發卡機構相關信用卡約款之檢討

為了解決債務協商延期繳款的問題,作者吳宗憲 這樣論述:

本文對信用卡運作制度、相關規範為介紹,以及對若干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進行較為深入之檢討,包括猶豫期間、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保證與合意管轄之學說與實務見解作整理與分析。 第一,猶豫期間條款,發現實務有將猶豫期間誤為審閱期間之情形,同時說明兩者各自之意義與區別必要。第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條款部分,比較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採結帳日或繳款截止日孰為合理。同時探討於循環信用利息利率是否過高及其維持之法理基礎。並介紹銀行法47條之1第2項之對循環信用利息利率上限降為15%之重大修正,規範主體除條文文字之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是否包括資產管理公司,而規範客體是否包括銀行法47條之1第2項施

行前已發生之債務,法院均有一致見解。最後,違反銀行法47條之1第2項係取締規定或強制規定,若認係強制規定,違反效果應採無請求權說或無效說,本文亦試予以提出見解。第三,信用卡違約金條款,法院一般以酌減方式為處理。本文發現將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4年度酌減之判決可分類發為純粹依民法252條為酌減依據者與兼以民法205條、206條與252條為酌減依據者,本歧異涉及違約金與法定最高利率間關係,本文亦提出信用卡違約金是否受民法205條限制之看法。第四,就信用卡費用約款,法院向來聚焦於民法206條巧取利益規定為處理,本文並認為本條之概念除協助達成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外,本身亦具有獨立之意義,若單純巧取利益行

為亦得以本條為處理,並主張違反206條之法律效果應採無效說。第五,信用卡保證條款部分,就保證人可否類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主債務信用額度之調整是否影響保證人保證之範圍以及主債務延期清償毋須保證人同意條款整理學說實務之看法並提出若干想法。第六,在信用卡合意管轄約定條款部分,爭點在於約定複數法院時之約款效力問題與合意管轄主體變更時是否拘束當事人問題。本文贊同實務所提出約款約定複數法院以是否可限於一定之法院為有效與否之判準。而合意管轄主體變更狀況,若係銀行合併情形,應認存續銀行概括繼受前手之約款,故存續銀行應得主張管轄約款;對於債權轉讓情形,本文認合意管轄此一訴訟上約定應附隨於實體權利移轉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