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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債務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明軒寫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和黃陽壽的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強制執行須知也說明:債權人 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得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現其權利。 所謂債權人,例如依判決得請求對方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顏佑紘所指導 吳昱農的 論消滅時效制度下債權人利益之兼顧 (2021),提出債權人債務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滅時效、債權人保障、時效起算、時效障礙、誠信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連恭賢的 不動產拍賣關於除去租賃關係及聲請點交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除去租賃關係、點交、不點交、法院拍賣性質、不動產拍賣、買賣不破租賃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權人債務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則補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權人債務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為了解決債權人債務人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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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消滅時效制度下債權人利益之兼顧

為了解決債權人債務人的問題,作者吳昱農 這樣論述:

消滅時效,本身是一種因時間經過而使債權人遭受不利益,或謂因時間經過而降低債權人保護密度的規定。因此,在消滅時效的制度設計以及要件解釋上,勢必要注意如何在不影響時效制度目的的前提下,適度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行使可能。我國現行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一般規定,未能周全保障債權人之權利行使可能。相較於此,比較法上如德國法、日本法或歐洲契約法原則等國際契約法文件,則已意識到時效制度須考量債權人權利行使可能性,而進行相關修正。我國民法修正草案亦遵循國際法潮流,進行時效法之修訂。在此背景下,本文即以我國現行法、修正草案以及比較法相關規定為基礎,進行比較法研究,嘗試建構出能兼顧債權人保障之制度設計,以及解釋方向

。就時效起算來說,我國現行民法第128條是採取客觀起算基準。然而,從比較法上觀察,採取納入權利人主觀認識之雙軌制時效算模式更能在公私益衡量間取得平衡。我國民法修正草案第125條亦係採取雙軌制,值得贊同。在雙軌制下,主觀起算基準係為保護債權人,客觀最長時效則為保護法安定性,個別時效起算要件應依循上開制度目的為解釋。時效障礙事由方面,我國現行民法欠缺時效停止制度,將造成債權人保護漏洞,本文認為應修法引進時效停止制度。另外,個別事由應置於何項時效障礙規定,亦有討論必要。最後,時效制度畢竟肩負債務人保護及公益考量,無論制度上如何調整,勢必會存在制度上無法處理的債權人保護漏洞。誠信原則即作為債權人保護之

最後一環,發揮補遺功能,以確保債權人有最終救濟手段。就誠信原則限制時效抗辯之要件解釋上,本文認為應綜合時效制度目的以及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情事,綜合考量。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權人債務人的問題,作者黃陽壽 這樣論述:

  欣見大陸民法典之制頒,有鑒於其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且新舊法規更替,凡所用法立論,以往諸說紛紜者允宜重加檢討,其規範變動者則須去陳佈新,俾免昨是今非之謬誤。又,其中仿傚歐美、台灣立法例者,類多祗就特定事項作出簡要之規定而有掛漏,難以引為全面處理相關民事糾紛之法源依據。就此著力法制溯源,相互比較以為借鑑或補充其立法欠缺之參考,即相形重要。再者,觀諸大陸民法既未定有債法專編或通則,祗有依據民法各編及其他法律規定,以調整各該法律規定產生的債之關係,於發生法律欠缺時,則搭配總則編及諸多適用或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或者合同編之一般規定,以完成規律「債之關係」的債

法拼圖。惟如何精準地適用債法法源以解決各形各色的債之問題,則非借重「債法法源論」之研析不為功。   綜上考量,本書著者爰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法學交流合作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各種債之發生原因,而產生債之爭議時,如何以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整合作出債法總論之論著。   本書除適合以之為兩岸學者、法律系所學生教學研究之教科書外,尤可供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不動產拍賣關於除去租賃關係及聲請點交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權人債務人的問題,作者連恭賢 這樣論述:

強制執行法之拍賣,乃指查封之標的物,以公開競價之方式,出賣與出價最高之應買人,債權人取得價金,以供清償債權之執行程序。不動產拍賣之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因其性質採私法說、公法說、折衷說而有所不同。法院拍賣不動產,應買人自執行法院發與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後,取得該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惟應買人未必能順利自債務人交付該不動產並取得該不動產之占有,如該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續中而為承租人占有,則應買人須承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繼受該不動產之物上負擔;如拍賣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則必須仰賴執行法院解除該不動產之占有,令應買人取得該不動產之占有。當債權人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所擁有之不動產時,實務上時常發生債務人或第三人『臨時』向法院陳報執行查封之不動產存有租賃契約或是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中,表明該查封標的物現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此時,執行法院會因不動產設有租約與第三人占有中,而在拍賣公告載明本件建物抵押權設定前有租賃關係等,拍定後不點交。使得該不動產因公告不點交而致拍賣至三拍或特拍才由第三人替債務人出手買回,造成債權人受償金額減少,又時常因債務人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由於強制執行法上拍賣之性質影響債權人、債務人及執行標的占有人甚鉅。故本文透過法院拍賣性質之研究,進而解析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下租賃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

法院拍賣之點交程序,探討在何種情況下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或是應該聲請點交,以維護債權人與應買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