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敏傑寫的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王怡茹的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及清算程序之檢討 (2014),提出債權人清冊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卡債、卡債風暴、信用卡、更生、清算、破產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洸岳所指導 陳彥光的 預告登記與信託方式於BOT契約中之意義 (2012),提出因為有 預告登記、信託、BOT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權人清冊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為了解決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游敏傑 這樣論述: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

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及清算程序之檢討

為了解決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王怡茹 這樣論述:

摘 要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起因於2006年所爆發之卡債風暴,由於金融業者長期以來對信用卡與現金卡的濫行發卡,造成消費者依賴使用塑膠貨幣支付日常生活開銷,而未衡量其自身經濟能力,使得刷卡金額超過其所能負擔之範圍而無法繳納,而銀行向其收取高額利息與違約金,形成債務人無法承擔的巨額負債,且因債務人不堪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長期騷擾,最終走上絕路,造成無法挽回之社會問題。 政府為解決此問題,遂委由專家和學者以研修中之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規定為基礎研擬出現行的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並希冀藉由此條例中關於更生及清算制度的雙軌制運作下,能有效幫助陷於多重債務之債務

人獲得經濟重生。關鍵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卡債、卡債風暴、信用卡、更生、清算、破產法

預告登記與信託方式於BOT契約中之意義

為了解決債權人清冊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陳彥光 這樣論述:

本文為研究預告登記與信託方式於BOT契約中的意義,係先分析預告登記制度,再結合信託方式之應用。由於預告登記源自於德國,將比較德國民法預告登記制度與我國法之異同。另在信託方面,我國現行的信託法立法過程,主要是以日本與韓國的信託法為本,將簡介我國與日、韓信託法有何異同之處。另為使理論與實務並陳,本文亦將一併檢討實務見解部分,以期BOT建設能順利執行,並於期滿能收回建物供主辦機關再為利用。本研究發現,BOT興建期以信託方式辦理,受託機構並非主辦機關當時所選任特許公司,並不具備營建能力,故仍交由特許公司辦理。然而信託可作為風險控管手段,對主辦機關立場而言,可在興建期間辦理信託,能確保公共建設穩定,並

將資金運用於BOT建設上。為能確保BOT期滿能收回建物,由於營運期再辦理信託是特許公司及受託機構所不願,故營運期滿僅能以預告登記方式收回建物,惟預告登記若遭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則無排除的效力。爰本文建議預告登記之立法應予以檢討改進。經預告登記後,實務作法是預告登記名義人將不得再作處分,僅只有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時,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後方可辦理,可視為絕對禁止處分。然而,預告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公示效果,仍屬債權性質之請求權,基於債權相對性,本身債權應有活潑性,以促進交易活動,故應採相對無效主義。然而,預告登記名義人出賣土地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後,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本登記時,須向第三人請求為土

地登記之同意,我國土地法第79條之1並未明文規定預告登記得向第三人請求同意登記之權利,僅能訴請法院形成判決為本登記,請求回復原登記之狀態,將耗費時間精力。建議新增如德國民法第888條規定賦予預告登記權利人對第三取得人有同意登記請求權,除對第三人請求為本登記有所依據外,亦可使請求權的範圍擴大,不僅只限訴請法院形成判決。另建議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之規定應予刪除,蓋此等規定本屬公法上之強制行為,不應未為規定即無排除之效力,此特加以規定,反而易起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