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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融局(一) 字第85547314 號函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銀行局也說明:主旨:所詢關於逾放案件依「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轉銷呆帳時,是否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即可證明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財產之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債權憑證時效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居正所指導 謝仁杰的 航空器設備融資之國際規範-以開普敦公約及其航空器議定書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開普敦公約、航空器設備議定書、擔保交易、國際利益、非約定權利或利益、轉讓、優先權、破產效力、違約救濟、附加救濟、國際登記處、登記官、接入點、聲明制度、管轄權、選法規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權憑證時效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之前強制執行繳過執行費,再聲請執行,需要再繳費嗎?則補充:「第二次向法院陳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債權人 ... 通常用於債務人無財產,但債權人要讓債權的請求權時效中斷,保留日後再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權憑證時效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為了解決債權憑證時效查詢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31種稅務相關法規彙整!   ★財稅行政108-110年歷屆試題演練,掌握命題趨勢及條文!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8、109年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五等/初等考試及110年初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相關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稅務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下列考試之財稅行政類科: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   .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稅務人員考

試(稅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財稅行政類科簡介】   財稅行政類科主要工作是處理國家賦稅收入,與一般會計事務所不同,除了需要處理帳務會計,依分發單位不同,也會涉及到管理運用甚至是訂定稅率。每日主要業務是處理帳務,需要對數字有敏銳度。每年開缺名額多且穩定,錄取率更常是一般行政類科的2倍以上。普考、地方特考、稅務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都有財稅行政類科,一次準備,多次機會,何愁難以上榜。由於財稅行政要考著重大量繪圖跟圖形分析的財政學,若是四等還會遇到會計學,這些都是一般非商科背景考生較難以跨越的檻。咱們商科背

景的考生理應選擇具有主場優勢的類科,迴避不必要的紅海競爭,才符合孫子兵法「避實擊虛」的作戰策略。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稅務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匯集整理,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年年更新條文,隨時為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趨勢,不用再怕念到舊法條,做到舊法題目。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

+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稅務法規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8~110年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

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公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重點說明如下:     (1)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

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處罰合理化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

止逃漏稅,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切合實務需要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

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2.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0.12.07修正發布)   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故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3.證券交易稅條例(110.12.29修正公布)

  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110年修法後,自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國文:61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4分   財政學概要:63分   會計學概要:

72.5分   民法概要:64分   稅務法規概要:89分     三個月就上榜 成就輝煌人生   由於本身就讀財金系的關係,畢業後便從事於金融業務工作,但努力了三年之後還是嚮往一份穩定收入、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最好還享有公保的福利待遇,因此下定決定考取公職。     由於當時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與其選擇當一年個全職考生來說,我不想中斷收入太久,所以這次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和英文】   選擇題基本上沒有很多時間做題目,都是靠以前的基礎,作文、公文則是完全靠李仁老師的公式和國考猜題方向,從小作文一向是我最弱的科目,沒想到最後卻

成了我的上榜關鍵。     【憲法和法學緒論】   因為選擇題的關係,所以就沒有特別花心思,再加上我的時間緊迫,所以只複習過一遍就開始做歷屆考古題,考前只挑重點看。     【民法概要和稅務法規概要】   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財政學概要】   對我來說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沒有個體經濟學的基礎,剛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後來發現歷屆考古題重複性質很高,所以就開始勤做考古題和幾個重點圖形,由於這科比較偏向理論性質,不像法條隨時都在更新,準備起來感覺比較有範圍性,理解之後就沒有想像

中那麼難了。     【會計學概要】   之前曾經學過,雖然大部分都忘光了,但經過老師一講就能稍微有些印象,厚厚的講義裡每一道題目我都做過,還複習了兩三遍以求速度越來越快,降低粗心算錯的機率,是非常講求快狠準的科目。     【考生上榜心得2】地方特考財稅行政上榜生:柯嘉宏   國文:57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2分   財政學概要:55分   會計學概要:66.5分   民法概要:72分   稅務法規概要:81分     民間金融業非興趣 考公職換取好生活   由於大學念財金系,在學時就在思考金融業未來出路,加上自己大四時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但覺得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業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

,經過一番思考後覺得稅務人員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專業性的工作,且對大學新鮮人來說起薪高、上班時間彈性、福利又好,且比較不會要假日加班,會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   最重要的就是作文,平時可以多看一些文章或書籍,公文的話要多看範例如何寫,且格式一定要記熟。     【法學知識與英文】   多寫考古題,有空就背一些英文單字來擴大自己的單字庫。     【會計學概要】   上課時要認真把觀念聽懂,會計是需要細心與耐心的科目,該背的會計科目一定要背,老師上課教的每個題目最好都能重複算幾次,直到自己下次看到類似題目都能輕鬆解出來為止,另外就是考古題一定要多做練習!  

  【財政學概要】   這科很注重邏輯觀念,如果有經濟學底子念起來會比較輕鬆,因為需要大量的繪圖跟圖形分析,且都是經濟學念到的基礎觀念。而重要的名詞解釋一定要背,每個圖形都要反覆練習畫好幾次直到自己的圖,可以畫的很漂亮為止。     【民法概要】   這科最主要的就是請求權依據,一定要熟記,且基本的條號一定要熟記,例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等等,其他較少用到的條號如果記不起來也沒關係,但內容一定要寫得出來,申論題我習慣用看的,看過之後就把課本蓋起來自己默背,不斷的反覆練習;而選擇題多做考古題真的幫助很大。     【稅務法規概要】   這科主要就是背,法條會時常更新要特

別注意。選擇題幾乎都跟考古題差不多,所以考古題也很重要;申論題的部分要把各個稅的主軸抓出來多加反覆練習去寫,且如果有修法時新舊法的差異就很容易成為當年的考題,所以要熟記新舊法的差異。     【總結】   其實各科最重要的準備方法就是勤能補拙,不會的題目就問老師問到會為止,另外要做一本自己看得懂的專屬筆記,筆記就是幫助自己回想常常做錯的題目要如何解決,也可以和其他同學一起交流互相幫忙,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書特色     由記帳士考照用書第一品牌「三民輔考」所推出的財稅行政專用法典!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稅務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別擔心!三民輔

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財稅行政類科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捐稽徵相關法規、所得稅相關法規、財產稅相關法規、銷售稅相關法規、租稅收入劃分相關法規、其他重要法規」六大類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務法規(概要/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權憑證時效查詢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航空器設備融資之國際規範-以開普敦公約及其航空器議定書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權憑證時效查詢的問題,作者謝仁杰 這樣論述:

  航空器為民航事業最重要之營運器具,航空公司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常透過不同方式取得營運所需之航空器,以依自身營運狀況調整或擴張機隊。然而,航空設備之高昂價金、精密複雜的科技,加上航空器必須透過經常性跨國移動以進行營運,都突顯航空器本身所具有的國際性,且各國物權法、財產法與擔保交易法制之規定迥異,對交易當事人造成的制度風險與沉重成本,不言可喻。故,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幾個國際組織的催生下,《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與《有關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議定書》於2001年11月提交南非開普敦外交會議討論通過後,開普敦體系於焉誕生(鐵路運送設備議定書於2007

年2月提交盧森堡外交會議通過)。  開普敦體系冀望透過實用性、可預見性、透明性、靈活性及當事人意思自主等基本原則之指導下,提升高價值移動設備從事融資與設備取得之便利性,降低交易之制度風險與政治風險,提供債權人必要的保障,使債權人或潛在交易者更能明確評估、確信債務人於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或其他義務時,法律制度能保障債權人之契約權利或利益,並提供債權人即時有效的救濟方式以行使其權利,可使金融機構或航空器設備製造商更能承擔風險提供資金,而發展出具效益之營運模式。一方面,可解除債權人(貸款人、賣方或出租人)擔心權利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之疑慮,進而降低交易風險與成本;另一方面,亦可舒緩債務人(融資人或承租人)為

添置營運所需航空器設備可能造成之資金與財務的負擔。  開普敦公約和議定書的規範方式,係為高價值移動設備的權利或利益,創設一套可供設定、執行與適用優先權規則之國際利益,藉由透明可測的國際登記規則與優先權規則,提供債權人迅速即時的補救措施。基於公約之規範目的,以具備個別議定書指定可識別性之三類高價值移動設備:航空器設備(航空器機身、發動機或直昇機)、鐵路車輛與太空資產設備為標的,而簽訂符合公約第7條所載形式要件的擔保協議、附條件銷售協議或租賃協議,進而創設移動設備標的物之國際利益。在設定或規定國際利益的協議締結時,債務人應位於締約國境內。依照航空器議定書的規定,債務人所在地的認定可變更為在其航空器

國籍登記簿冊上登記直昇機或航空器機身國籍之締約國。綜此,開普敦體系乃針對三類高價值移動設備標的物,將可得確定之擔保權利、附條件賣方及出租人所持有之權利,按公約規定設定成一項國際利益,並適用公約創設之優先權規則,以利後續執行、救濟所構成的一套國際法律規範。  公約和議定書規定,航空器債權人可將其在航空器上的國際利益向國際登記處進行登記。依公約的優先權規則,已登記的國際利益將優先於未登記的其他權利或利益,倘若債務人屆時無法履行契約義務,債權人即可就其所持權利或利益主張優先受償。公約與議定書針對特定種類之高價值移動設備的國際利益及其相關權利之構成與效力為規範架構,其效力包括違約救濟、完成、優先權規則

及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之權利行使。在債務人違約或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公約或議定書之規定對航空器設備進行占有、控制、出售或出租,可收取因管理和使用該航空器所生之收益。此外,救濟方法中還准許航空器國籍登記國註銷該航空器之登記,並將航空器從其所在國家出口至其他國家。至於,債務不履行時的臨時救濟措施,包括監管、凍結、管理航空器並取得其收益。當債務人或承租人破產時,若航空器標的物上之國際利益係登記於破產程序開始前,航空器之登記利益亦應受到公約與議定書之約制,破產管理機關或債務人應當將航空器標的物交由債權人占有,且其權利或利益不受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優先順序之影響。  我國長久被排拒在國際社會外,無法參與開普

敦公約與航空器設備議定書之國際制法工作,甚或現在也無法加入公約與議定書。儘管如此,由於開普敦體系性質上屬國際私法公約,適用上亦應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的法律原則。在航空器擔保交易的實務操作中,契約條款當中多會約定有準據法條款與裁判管轄條款,若當事人就此約定以開普敦公約及其航空器設備議定書為準據法,依當事人意思自主之法理,自應對交易當事人產生效力,然而當事人縱然可以依照公約有關實體法之規定做為請求依據,但適用程序上仍應依法庭地國之程序法或破產程序為之。另外,我國亦可以自願接受規範的方式,檢討目前國內有關航空器等高價值移動設備之擔保交易之法律規定是否合乎時宜,並研擬將開普敦體系中,如權利創設、執行、破

產規則、優先權規則與國際登記規則等規範內容內國法化的可能性,而使我國能與國際規範接軌,並非完全不受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