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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遺產策劃指南也說明:您亦可考慮建議您的執行人投保,以避免. 其承擔負債,並保障繼承人可獲資產的價值。 Page 7. 省份及相關法案. 配偶優先繼承份額. 配偶和一名子女.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吳姈蒨的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2020),提出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事實上夫妻、遺產酌給、死後扶養、特別緣故者、無人承認繼承。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藍明浩的 論通常夫妻法定財產制 —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交易安全保障、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地位平等之落實、婚姻生活圓滿維持原則、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家事勞動有價性評價、一身專屬性、債務人無限清償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繼承,原來如此則補充:誰會是繼承人口.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 ... 人繼承。 配偶. +.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 子女. 無子女時. (外)孫子女 ... 償時,除有優先權之情形外,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為了解決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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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為了解決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的問題,作者吳姈蒨 這樣論述:

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出於伴侶過世欲再婚而遭受家人反對,或選擇不結婚而相互陪伴生活等理由,使得老伴型事實上夫妻漸增,當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之他方並無繼承權,僅得考慮請求遺產酌給。因此,本文以我國遺產酌給制度為出發點,針對近年所有相關裁判進行統整分析,試圖探討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情形,並將遺產酌給制度和與其相似之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相互比較。 首先,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目的在於死後扶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在親屬會議未能召開或已召開而請求人不服時,方得向法院聲請酌給。實務上,請求人主張與被繼承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事件,占遺產酌給裁判之多數,惟極少取得

勝訴,究其原因乃與制度本身的問題有關,似非事實上夫妻用以請求生存保障之合適途徑。 此外,同樣處於高齡社會的日本,其特別緣故者制度與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效果相同,皆在於增加非繼承人取得遺產之管道,惟目的是為避免無人繼承之遺產直接收歸國庫,並優先尊重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遺產分配意思,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存在時,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之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遺產分配。實務上多肯定內緣配偶該當特別緣故者,使其長年同居照顧被繼承人之貢獻可以獲得評價。 最後,由於我國遺產酌給制度著重「扶養」,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則在意「貢獻」,若欲引進貢獻要件,當作非繼承人請求遺產之評價基準,須考量其合理性。鑒於我國實

務上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庫之情形漸增,本文建議除保留現行以死後扶養為基礎的遺產酌給制度外,另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下,比照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增訂以貢獻為基礎的遺產分配規定,以適度賦予事實上夫妻財產上保障。

財產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作者簡介 賴川   國家考試講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同學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Chapter 1民法總則 1-1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爭點!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1-3 爭點!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1-7 爭點!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

解釋? 1-12 ㈡法人 1-15 爭點!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1-17 爭點!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1-18 爭點!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1-19 二、權利客體 1-20 ㈠意義 1-20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1 ㈢主物與從物 1-22 ㈣原物與孳息 1-23 三、法律行為 1-25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26 爭點!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1-26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0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31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33 爭點!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

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1-35 ㈤借名登記 1-36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1-36 四、意思表示 1-43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43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44 爭點!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1-45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46 爭點!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1-4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48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50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包含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之情況? 1-52

爭點!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1-54 爭點!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1-60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64 爭點!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1-65 五、行為能力 1-72 ㈠完全行為能力 1-72 ㈡無行為能力 1-72 ㈢限制行為能力 1-72 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1-78 六、代理 1-84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84 爭點!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1-87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92 爭點!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

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1-92 ㈢無權代理 1-93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1-94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1-95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1-96 爭點!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1-99 爭點!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104 七、消滅時效 1-108 ㈠消滅

時效體系 1-108 ㈡消滅時效期間 1-109 爭點!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1-110 爭點!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1-114 爭點!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1-115 ㈢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18 ㈣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22 ㈤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23 ㈥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26 Chapter 2債法總論 2-1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

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2-10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2-11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2-12 爭點!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2-16 爭點!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2-18 二、契約 2-21 ㈠要約及承諾 2-21 爭點!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2 爭點!業者得

否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2-2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5 ㈡懸賞廣告 2-29 ㈢締約上過失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2-32 ㈣預約 2-32 爭點!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2-33 ㈤定型化契約 2-38 爭點!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 爭點!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2-40 三、無因管理 2-43 ㈠緒論 2-43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4 爭點!「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

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2-46 爭點!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48 四、不當得利 2-52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2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1 爭點!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2-64 爭點!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2-65 爭點!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2-66 ㈢返還客體 2-69 爭點!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2-69 ㈣返還範圍 2-70 爭點!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2-71 五、侵權責任 2-75 ㈠一般侵權責任 2-75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78 爭點!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95 爭點!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2-98 爭點!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2-100 爭點!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2-110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2-114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17 爭點!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2-117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2-121 爭點!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1 爭點!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3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2-124 爭點!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2-132 爭點!媽媽嘴案之執行職務認定? 2-133 爭點!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2-139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2-14

0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2-141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2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43 爭點!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2-14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5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2-146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2-147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2-148 爭點!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2-149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50

爭點!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2-154 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155 爭點!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2-157 爭點!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2-157 爭點!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2-158 爭點!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2-159 爭點!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

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2-162 爭點!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166 爭點!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168 六、債務不履行 2-170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70 爭點!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2-171 ㈡給付不能 2-172 爭點!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2-178 ㈢給付遲延 2-180 爭點!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2-181 ㈣受領遲延 2-183 爭點!於債權

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2-185 ㈤不完全給付 2-191 七、債之保全 2-194 ㈠緒論 2-194 ㈡代位權 2-194 ㈢撤銷權 2-196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199 爭點!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200 八、契約之效力 2-202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02 爭點!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2-203 ㈡契約之解除 2-204 爭點!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2-

207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之審閱期間和猶豫期間彼此間之關係為何? 2-209 爭點!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2-212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15 爭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是否溯及消滅遲延責任? 2-218 爭點!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2-220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23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25 ㈠概論 2-225 ㈡連帶債務 2-225 爭點!民法第281條之求償權,是否以連帶債務人清償「已逾自己內部分擔部分」為限,始允許其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 2-230 十、債

之移轉與消滅 2-233 ㈠債之移轉 2-233 爭點!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2-236 爭點!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2-243 ㈡債之消滅 2-244 爭點!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2-247 爭點!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2-248 Chapter 3債法各論 3-1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3 爭點!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爭點!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

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 爭點!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3-7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2 爭點!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3-14 二、贈與契約 3-20 ㈠任意撤銷權 3-20 ㈡債務不履行 3-20 三、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爭點!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3-33 爭點!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3-34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35 爭點!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3

-37 四、承攬契約 3-45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45 爭點!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3-45 爭點!定作人得否請求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3-51 爭點!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3-52 爭點!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3-54 爭點!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3-55 爭點!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3-61 爭點!民法第513

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3-67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69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3-69 Chapter 4物權 4-1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爭點!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4-5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4-6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4-6 爭點!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向善意取得人請求回復其物,有無溯及之效力? 4-7 爭點!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4-12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爭點!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4-14 爭點!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4-20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5 爭點!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4-29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4-30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4-32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4-33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

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4-34 爭點!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4-36 ㈢時效取得 4-48 ㈣相鄰關係 4-50 爭點!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4-55 ㈤區分所有建物 4-58 三、共有 4-65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65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4-71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4-71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72 爭點!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4-72 爭點!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4-74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82 ㈣共有物分割 4-83 爭點!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4-85 ㈤公同共有 4-93 爭點!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4-94 四、抵押權 4-105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05 爭點!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4-107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10 爭點!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2 爭點!抵押權設定時,為抵押物之從物,然其後使用狀態變更

,致該物失去從物之性質,則該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3 爭點!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4-114 ㈢流抵契約 4-126 爭點!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4-126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29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36 ㈥次序調整權 4-140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43 爭點!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4-143 爭點!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

種身分為之? 4-146 ㈧共同抵押 4-149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54   三版序   四月中結束了去年開始在東京的生活,回到台北。在居家隔離期間,大致上可以說是每日上午洗完臉,喝過咖啡之後,就開始修訂本書改版的相關資料。當然,這也是因為沒有任何地方可去,所以整理期刊及裁判,索性成為了當時的我唯一能做的事。   本書三版改版以前,我偶然得知二版銷售總量成長為一版的數倍,想著如果早知道本書竟能為讀者如此接受,應該提前幾年就努力地把他寫出來,當然這也只是心裏這樣想而已,畢竟要完成一本稱得上完整的書,根本的條件還是需要一段可以專注投入寫作的時間,但這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不過,這次改

版,因為疫情的關係,使我得以從去年以來忙碌的生活中,抽得適當的時間重新檢視本書不足之處進而好好修訂。對此我很珍惜,也希望本書可以繼續為考生帶來學習民法的興趣,或至少可以因為閱讀了本書後不這麼討厭民法,並順利通過國家考試。   作為一位國家考試講師,總有一部分是和每一位考生聯結在一起的。雖然不是什麼特別的意見,但我想即使在備考期間,我們還是要試著找到此時的自己所喜歡的東西,可能只是一種運動,或者是其他的日常細節。尋找當下心之所向,比想像的困難,但只有因為來自內在的喜歡,才有辦法真正以某種方式在我們的生活中存續下去,而使我們在這一段日子內仍有可能找到那可以讓自己安心的地方。 2020年7月24

日 賴川 於台北 早秋

論通常夫妻法定財產制 —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優先繼承的是同居人的問題,作者藍明浩 這樣論述:

雖在目前社會法治風氣普遍人民對私法自治相關契約自由原則亦已相當熟悉之今日,惟在我國民情上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財產制仍採取相對保守,在大多數之夫妻間未有特別之約定而依法適用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既然是以一般普羅大眾共通適用則在立法制度設計時,勢必更加貼近社會一般通念之思維與觀念認知始可。我國夫妻財產制從民國19年制定時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聯合財產制為其架構並因當時之社會觀念仍以家父長制為主軸,以致妻之家事勞動付出與財產權並不受到重視;惟國民之法感情亦隨同社會風氣的變化,逐漸認同婦權及肯定在家庭貢獻上家事勞動並不亞於外出工作,如此也逐步反映在法制度設計的修正上。因人類群居生活的特性,以致一般人難

以離群索居,因此無論任何私法制度設計均無法排除與第三人間之關連性,故交易安全之保障成私法秩序中相當重要之一環。在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中,雖以夫妻間之財產透過權利義務歸屬達成其特定立法目的為其中心,但在相關制度設計時仍不可忽視對夫妻以外第三人之保障。遂我國夫妻財產制之架構即以『婚姻關係中夫妻地位平等』、『婚姻圓滿生活共同維持』及『交易安全保障』為三大主軸。我國夫妻財產制順應時代與社會潮流,從家父長制忽視妻存在價值之聯合財產,逐步邁向夫妻平等各自享有獨立經濟以分別財產制為架構,再輔以透過肯定家事勞動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使雙方婚後財產具有一定程度關連性之制度設計。另因於民國91年制度大變革時適逢大陸

地區之婚姻法肯認事實上婚姻保障台商於大陸地區之同居人,以致衝擊臺灣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遂在制度設計上偏重了如何落實與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法秩序的一體性,縱有應加重保障之權利仍不得完全忽視其他制度設計之原則。故本文先就夫妻財產制之演變及其修正背景予以概述,再以夫妻財產制設置三原則為探討藍本對現行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予以探討,再提出相關問題檢討是否有對部分原則過度偏廢;最後提出本文就相關問題之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