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家揚寫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和封昌宏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傳訊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蔡秀宜的 人壽保險保險給付課稅爭議之研究 (2020),提出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險給付、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蕭堯仁所指導 楊美玲的 人壽保險規劃與實質課稅之關聯性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人壽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人壽保險保險給付課稅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作者蔡秀宜 這樣論述:

在金融服務多樣化及財富管理業務蓬勃發展下,個人的金融資產配置也隨之多元化,除了不動產、存款、基金、信託、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外,人壽保險亦屬重要的配置原素之一。隨著保險商品推陳出新,壽險商品不再只是單純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或「投資」的功能,如利率變動型壽險、投資型保險及年金型保險等,稅務機關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06年3月20日財北國稅審第二字第1060007969號函釋,人壽年金保險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時,對於要保人需課徵贈與稅受益人課徵所得稅的基本稅額條例裡的所得稅,兩個課稅處分同時存在是否構成重複課稅?另近來保險公司為因應經濟環境及個人理財方式之改

變,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1項規定發展出分期給付的保險契約,但是目前稅法及相關行政命令對於分期給付的保險金該如何計入受益人的基本稅額課稅均未有所規範,造成受益人在課稅問題上一直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給付列入遺產核課遺產稅之保單,其受益人非為法定繼承人時,又該以誰為納稅義務人?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資料,保險商品在保險業務員及金融從業人員之推銷下,台灣的保險滲透度排行全球第1,惟人壽保險產品多樣及簽約時之事實情形不同,其所衍生之爭議亦相當複雜,經常造成納稅義務人與稅務機關因觀點或認知不一致而發生爭訟,希望籍由本文之探討,以降低被保險人或金融從業人員在做資產配置時因認知錯誤

而導致稅捐的課徵,或繼承人因遺產申報總額錯誤而受到稅捐稽徵機關處以罰鍰,並作為相關領域之從業人員於規劃判斷上的參考。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人壽保險規劃與實質課稅之關聯性研究

為了解決儲蓄險被保險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楊美玲 這樣論述:

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身故金是否課稅,在稅務機關審查時,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以各種理由認定其保險契約內容與保險法立法意旨不同,而認定為租稅規避。保險的普及及對家庭社會的穩定性,對國家安定有高度的貢獻,本文從保險法立法的意旨來加以探討。本研究研究目的主要係依現行租稅法定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依據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財政部於102年1月18日台財稅字10200501712號函,在審查人壽保險金是否納入遺產稅作為探討,並以財政部訴願書與行政法院判決,根據個案之人壽保險規劃及判決結果進行分析,以期探究國人在進行人壽保險規劃時,應如何

注意實質課稅原則的規範,避免財產權被侵害根據本研究分析,所得到之研究結論如下:一、因短期投保與重病投保動機被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提起訴願成功比例較高。二、躉繳投保與高齡投保為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之主因。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所指之「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此解釋性行政規則定義模糊。四、壽險保單是否屬於儲蓄型或是被保險人死亡所的承擔風險之程度尚有疑慮。五、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具有清償債務之能力,為避免被舉債投保原則課稅之重要因素。最後,本研究根據分析結論,所提出之研究建議如下:一、財政部應公佈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之參考特徵明確定義,作為爭議判

決的依據。二、以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為社會大眾規範免稅的依據。三、明訂實質課稅原則之意涵。四、被保險人對於人壽保險勿以節稅心態投保且應儘早規劃。五、購買人壽保單時應注意其儲蓄功能是否大於死亡保障。六、壽險從業人員推廣經營時,應給予正確資訊。七、提出消費者購買保單時注意事項。關鍵字:人壽保險、實質課稅原則、保險規劃、租稅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