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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陳柏君的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2021),提出元大 信用卡 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合併、外國銀行監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莊弘鈺、林志潔所指導 王詩惠的 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權力分配-以銀行之結合管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競爭政策、銀行業、產業政策、公平交易法、結合管制、小型經濟體的重點而找出了 元大 信用卡 Dcard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元大 信用卡 Dcar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為了解決元大 信用卡 Dcard的問題,作者陳柏君 這樣論述:

全球銀行整併風潮正在進行中,而我國歷經二次金改,改革重點之一亦為銀行整併,加以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低利率的政策也壓縮銀行的獲利空間,以業務整合為目的所進行之合併亦為銀行增加獲利的選擇。我國目前處於Overbanking的狀態,1990年代開放銀行廣為設立之初,本為促進銀行良性競爭,惟現實上銀行過多,反使市場過度 競爭,削價競爭的結果,壓縮銀行獲利空間,加以近年來外商銀行紛紛撤離臺灣,爰思考同質性高之銀行進行合併,使金融服務更為整合,以收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之效。 銀行合併與一般企業併購不同,銀行為受政府高度管制之行業,銀行進行合併前,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銀行合併之監理模式,

影響銀行發展。從銀行整併之政策面觀察,自一次金改以來,從原本以合意併購為主,到2015年金管會推出銀行之非合意併購方案,可看出主管機關對銀行合併立於鼓勵之立場。其中,又以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搭配政府引進外資、活絡本土經濟之政策,益顯格外重要,自2002年第一次金改迄今,總共有27件銀行合併之案件,其中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有5件,自2006年至2009年為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合併的活躍期,觀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之在臺發展,花旗(台灣)銀行更率先將國外信用卡消費與支付的觀念帶進臺灣市場,為首家在臺推出信用卡的外國銀行,可看出引進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有正面影響,使銀行服

務更多元化,近幾年來幾無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是否如此困難,從美商花旗銀行與英商渣打銀行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併購時,為克服監理落差與所營項目之差異,解決方式是以本土銀行之形式為之,方式相對複雜。本文從外國銀行與本土銀行之監理差異、進行合併之方式著手,比較英國與香港對外國銀行之監理手段、合併之風險考量事項,與本國之制度進行比較,探詢較為簡便之合併方案,形塑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友善環境。

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權力分配-以銀行之結合管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元大 信用卡 Dcard的問題,作者王詩惠 這樣論述: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46條規範《公平交易法》與其他產業法規之適用條件關係,並自該法制定30年以來經歷三次調整,逐次提升《公平交易法》之地位,而漸往學術上對競爭法制擴張適用之理想層面靠近;「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之規範說明」,則使公平會在銀行業結合案之審酌,恆得考量產業政策因素。惟因競爭法制與產業法規實體法間應如何協調,及公平會審酌結合案時產業政策的涵納與否,所影響者除產業的發展走向與步調外,在小型經濟體如我國,所代表之重要性是企業國際競爭力與市場競爭秩序間的取捨,尤其,因穩定性考量,而向來受政府高度管制之銀行產業,在我國現呈銀行家數過多、過度競爭的局面。因

此,我國銀行業之結合是否適合如同一般產業,一概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結合管制,而使銀行業之結合案,須受公平會與金管會雙管轄機關並行之審查,本文參酌經濟高度發展之美國、德國、新加坡及香港四國之機關管轄體制安排,復衡酌公平會歷年涉及銀行業結合案之決定內容,最終研究認為,本國銀行之結合管轄,應參考新加坡之管轄分配模式,以金管會為主要管轄機關,公平會之介入輔助方式則可參考美國模式,末並提出相關評析與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