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逢甲大學 財稅學系 吳朝欽所指導 江美虹的 營業稅逃漏行為之研究-以留抵稅額為例 (2013),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稅、留抵稅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碩士班 黃瓊瑤所指導 林佳瑩的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2012),提出因為有 其他所得、協力義務、綜合所得稅、推計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125中天+中視 收取帶看費 房仲將社區列黑名單 降低成交率
影片網址→http://youtu.be/iDaJdw48Amk

感謝記者 林欣潔&董佑駿、榮孝洋&梁銘志&潘立勇的採訪,

國稅局表示,收取帶看費如果每個月收入超過20萬得辦營業登記,不滿20萬雖然免開統一發票,但只要總收入超過4萬元,通通得繳1%營業稅。

另外,我們房仲業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只要哪個社區有要收帶看費,房仲為了不想繳帶看費,在第一時間跟客戶介紹時,為了避免客戶產生興趣,就會講那個社區的缺點,久而久之,成為在地區域的黑名單社區,

所以,房仲同業檢舉社區大樓涉嫌逃漏稅頻率日增,為了給自己住的社區留下好名聲,建議還是取消收取帶看費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吧!

中天新聞報導……↓

假日也要勤跑,客戶勤看房,房仲帶看超拼,因為有的房子得收帶看費,每去一間就得被剝皮一次,只好更拼命。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些大樓甚至是一旦你成交了之後,還要跟你的公司收1~2萬不等的基金。

收帶看費,這一兩年興起,某些社區規定看房得收50~1000元不等的費用,名義上是要清潔管理跟電梯使用的電費,但房仲抱怨有時不見得拿得到收據,甚至收據上寫得名目「不一定」是帶看費,桃園就有一位陳姓房仲,就亮出自己收到的帶看費收據竟然寫的是「停車費」。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它的名目都是寫清潔費。

不只房仲抱怨,這位黃姓屋主也透露曾遇到帶看費糾紛,還有屋主表示常常毓到社區要收帶看費導至房仲減少帶看等狀況,降低房屋成交機率,帶看費爭議大,不過對此也有其他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社區管理還是有其必要性。

不過國稅局表示,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屬於「銷售勞務代價」,應該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會涉及逃漏稅。只是舉報帶看費糾紛很多,到底費用該歸屋主還是房仲,恐怕又成了一大問題。

中視新聞報導……↓

房仲帶看屋往往會被社區管委會收取帶看費,這樣的費用百元起跳,更高檔得還有喊價到1000元,又以酒店式管理的房子居多。

管委會巧立名目,儘管開收據,不過上頭寫的不是帶看費,而是清潔費,或是停車費,有些房仲向屋主收取不到費用也只能自行吸收。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要收帶看費的房子,房仲帶看的頻率極低,除非客戶主動要去指定看這棟,不然基本上客戶問這棟,我們就會說這棟房子哪裡不好。

帶看費遊走法律邊緣,有時甚至還會轉嫁到賞屋民眾身上,政府應該要立法規範。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4891845

營業稅逃漏行為之研究-以留抵稅額為例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的問題,作者江美虹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營業人申報留抵稅額之問題進行探討,以建設公司、批發業與零售業為例來說明。在建設公司方面,該業別申報為留抵稅額之主因為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不合理,建設公司以提高土地佔銷售總價比例、降低房屋價格佔銷售總價比例,以減少房屋開立應稅發票數額至減少銷項稅額;在批發業方面,小規模營業人之存在導致加值型營業稅之勾稽功能及追補功能喪失;在零售業方面,通常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而有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情況。針對上述的問題,本文建議如下:在建設公司方面,將出售土地為認許土地之增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故排除免納所得稅,檢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對土地免

納所得稅之規定;在批發業方面,本文建議對同一地址設立多家營業人或負責人設立相同營業項目,列為選查之案件,以避免營業人藉由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普通收據方式逃漏營業稅或虛開普通收據供其他營業人列為費用;在零售業方面,本文建議配合政府政策多使用電子發票,杜絕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逃漏行為。

我國補習班及私立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規定國稅局的問題,作者林佳瑩 這樣論述:

私人辦理補習班及幼兒園之所得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其收入無扣繳憑單可資勾稽,亦無收入歸戶清單可供參考,存在嚴重逃漏稅捐現象。此外,目前許多補習班變相改以公司型態經營,而稽徵機關面對補習班公司化後屬營業稅業務而無函查收入之情況下,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補習班、幼兒園等收入為免稅,使得採用推計課稅方式核課所得額,相形重要。本研究基於租稅課徵公平觀點,以97 年至101 年間與補習班及幼兒園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訴訟相關案件作為個案探討對象,企圖歸納出現行實務徵納之問題與稅制缺失,並提供改善建議。本研究結果發現,訴訟案件的共同爭訟內容主要為「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及未依限提示帳證、文據,致

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第8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他尚包括借名登記經營幼稚園、幼兒園實際負責人隱匿所得之認定、提示帳證不符規定,浮報費用支出、合夥事實之認定、帳冊毀損等。其中多數個案納稅義務人均敗訴,突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法相關知識之不足,因此應多利用宣導方式來推廣。而針對稽徵機關之建議則彙整如下:(1).短期建議:應再加強稅務人員之行業特性教育訓練,以提升查核效率;善用租稅宣導,鼓勵納稅義務人踴躍索取發票、收據等憑證;鼓勵納稅義務人交易使用票據、信用卡或悠遊卡等支付工具;透過租稅教育,教導國人誠實納稅之義務;會同警察機關來落實公權力的執行;加強政府機關間資

訊之聯繫,以提升查核效率。(2).中期建議:因應連鎖補習班公司化,稽徵業務歸屬應明確劃分,並適時修訂定訪、駐查時間;推動申請教育補助時必須檢附補習班或幼兒園之繳費收據。(3).長期建議:不合時宜法令之修改及增訂新法。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第46條之罰則過輕,應適時修正;推計課稅應列入所得稅法中明定;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8 款之規定;為減少無謂爭訟案件,稅務特別扣除之規定。稅務協談應依法有據,將有助稽徵效率,增進徵納雙方之和諧;修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