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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佳善寫的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和李元德,張勝傑,吳詩敏的 促參法Q&A:100個有關辦理BOT.OT等案件的?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報稅實務】如何判定是否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規定也說明:A:小規模營業人,才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使用,以每個月營業額是否超過20萬,為判定基礎,因其他二家營業額相當高,已經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定義,本行號借朋友公司登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獨立作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開南大學 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國嘉所指導 周春蓮的 中小企業電子發票使用實務之研究 (2017),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小企業、發票、電子發票。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 陳德昇所指導 林茂盛的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2002),提出因為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普通發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免用統一發票蓋統一發票章. 一站式公司iu2dvd則補充:台湾发票用途. 想要申請統一發票( 免使用統一發票),該如何辦理? 有關統一發票問題或稅務問題,請逕洽商業登記所在地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屬稽徵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問題,作者蘇佳善 這樣論述:

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一本就通!   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供給合作社   勞動合作社、運銷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   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

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本書特色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名人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

政務委員/馮燕】專業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  

中小企業電子發票使用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問題,作者周春蓮 這樣論述: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係 2006 年發布,並於同年 12 月 6 日施行,主要 整併 2000 年 11 月 29 日發布之【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及 2005 年 8 月 16 日發布之【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兩規範而訂定。並在實施過程中有五度修正。過去因為考量虛擬消費通路之交易型態,營業人多數沒有設置營業處所與買受人直接交易,故其交付發譬方式都以寄送為主。而電子發票之使用可以降低其發票寄送成本。然而,本要點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就可以正確掌握非營業人之買受人基本資訊時,方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惟本要點有關於申請資格之規定,

無異限制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使電子發票之推行受到阻礙。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中 小企業使用電子發票實務上之研究。本研究根據文獻回顧及訪談結果,發現在電子發票推動過程中主管稽徵 機關在下列修正提供之建議有:1.明確定義【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 聯】;2.強化電子發票系統要求並新曾標章制度;3.放寬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應該使用憑證之要件;4.修正開立電子發票之資格條件及電子發票之專用字軌,便於整合服務平台及營業人能及時減和所開立之電子發票有無遺漏及未 上傳等問題;5.簡化加值服務中心類型並降低其申請門檻;6.新增 B2B 或 B2G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接收方式,即將現行條文中【確認】修改成【同

意】以 避免誤會;以及 7.規範 B2C 營業人必須可以接受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促參法Q&A:100個有關辦理BOT.OT等案件的?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問題,作者李元德,張勝傑,吳詩敏 這樣論述: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為何?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議約之議約原則為何?促參法投資契約的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或公法契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主辦機關可否以「公益」為由,片面修改變更契約內容?   每個問題的背後都是實際承辦經驗的積累-寰瀛法律事務所長期致力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法律專業服務提供,累積歷來協助政府公開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以及協助民間廠商爭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豐富經驗。而今藉由本書,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時間序為軸,發展出包括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階段、招商階段、甄審階段、議約及簽約階段、履約階段、移轉階段及爭議處理階段中

100個重要問題,內容理論及實務兼備,實為辦理促參案件之相關承辦人員或有志於投入促參案件廠商的必備指南。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資格的問題,作者林茂盛 這樣論述:

本文以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子題為發票問題之探討為題,採取比較研究途徑,以文獻研究法與訪談調查法。透過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租稅觀點,以及「租稅公平理論」論證「發票」在中國大陸稅務制度是永久稅務憑證?亦或過渡時期之產物?其後再就發票功能與經濟貢獻,以及發票犯罪與運作進行分析,並做評估。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中國大陸「發票」種類繁多複雜,普通發票樣式各地不統一,仍保有為稅務永久憑證之地位,而非過渡時期產物。主要原因如下六點:(1)利益因素驅使,中國大陸稅收管理環境與制度未獲得相對應之改善。(2)相關部門之配合未能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難以形成治稅利器。(

3)少數稅務機關執法不嚴,發票犯罪份子有機可乘。(4)徵管技術落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5)國民納稅意識薄弱,對稅法瞭解不夠深入。(6)公司會計制度不夠健全。2、中國大陸發票制度可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1)因爲專用發票有一個優點,即專用發票上記載有購銷雙方的基本資料,便於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特別是針對數量大進項稅額進行的稽核。(2)將稅務審計的重點放在帳票是否相符上,對數額大的發票,實施交叉比對,防止以兩套帳騙取扣抵與偷逃稅賦。(3)將增值稅扣抵制度建立在發票法和賬簿法結合的基礎上,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爲賬簿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4)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作爲扣抵的唯一憑證,

也就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作用。(5)在不存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情況下,也就有可能杜絕假發票的産生,減少發票犯罪,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6)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作爲計稅依據,但不作爲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可由稅務憑證過渡到商務憑證上。 主要結論認為:一、從使用、管理及社會效益角度探索中國大陸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必要性。(1)從治本角度看,專用發票是完稅憑證,比鈔票值錢。(2)從使用角度看,現行規定,納稅人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專用發票遺失、損壞與被盜,就視同遺失鈔票一樣,不得扣抵稅額。(3)從管理角

度看,專用發票管理比管鈔票還難。認定一張鈔票的真假,有驗鈔機即可。(4)從社會效益角度看,中國大陸極為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開始就將專用發票當作鈔票來管理。以致虛開、假開發票案率仍居高不下,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極不經濟,社會效益不高,更有取消專用發票的必要。二、中國大陸實施「金稅工程」後,基本上解決專用發票內容真假難辨核心問題,爲取消憑專用發票扣稅提供客觀條件。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爲普通發票之可行性。取消專用發票採用普通發票後,將降低發票印製、運輸與保管費用。將發票的管理權由企業自行負責,便於明晰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的職責,易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