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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釀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游琍慈的 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之公私法交錯 (2019),提出免追償家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私扶養與公扶助交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追償家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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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追償家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第一個律師出身的司法院長:賴浩敏

為了解決免追償家人的問題,作者周禮群 這樣論述:

  「到該時,擎該旗!」   從律師到院長,做什麼像什麼。人生無論順逆,總是為所當為。一路瀟灑,一切泰然。   不管處在人生的哪一個位置上,   賴浩敏總是全力以赴,用穩健平實的風格,   留下俯仰無愧的法曹典範!   賴浩敏出生於日治時期,幼年時家道中落,過著靠人接濟、寄人籬下的日子。在逆境刺激與母親的身教下,賴浩敏養成了處變不驚的人生態度,奠定「關關難過關關過,做事只求全力以赴」的人生信念。自初中就確立以律師為志向的他,高分考取台大法律系,更以第一名成績成為日本東京大學的公費留學生,踏上法律人之路。   留日回國後的賴浩敏,結合黃柏夫、范光群、陳傳岳等志同道合的夥伴,創辦本土最大的萬

國法律事務所。四十多年來,靠著正派經營、維護正義與公益的創業信條,弘揚法治、投入民主化與法治化運動,締造台灣律師執業的新典範。   二○一○年,賴浩敏獲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成為首位由律師出任的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六年任期中,賴浩敏積極推動《法官法》、《提審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及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等司法改革,試圖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並以恪守法律、堅守原則與有話直說的態度,獲得不分黨派的信任。卸任後,更以其長年推動台日交流而獲日本天皇親授旭日大綬章之最高殊榮。   本書回顧賴浩敏不屈不撓、多采多姿、豐富而穩健的一生,講述一位法律人在劇烈變動的時代下,把持著「做什麼,像什麼」的座右銘,遇

到困難從不逃避,坦然面對。到該時,擎該旗,在人生的不同階段中,扮演好自己的每一個角色。 本書特色   出生於日治時期,成長於二次大戰結束後的台灣,經歷戒嚴、白色恐怖,以及台灣民主化政黨輪替的過程。一個苗栗頭屋鄉下的客家子弟,幼時父親早逝、家道中落,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如何在逆境中克服重重難關,堅定、堅強地實踐理想?   ☆中華民國司法史上,首位律師出身的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   ☆台灣律師執業典範──「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馬英九、五神真、姚嘉文、范光群、杉本秀夫、楊鼎章、林子儀、黃虹霞等法曹界、政治界、學界重量級名人,專序推薦! 名人推薦   馬英九(中華民國第

十二、十三任總統)   五神真(東京大學總長)   姚嘉文(總統府資政、律師)   范光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杉本秀夫(日本名律師)   楊鼎章(最高法院前院長)   林子儀(前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前所長)   黃虹霞(大法官)   作者簡介 傳主/賴浩敏   1939年出生於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東新庄,台北建國中學、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以第一名成績考取日本政府公費赴日留學,在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平野龍一教授門下專攻《刑事法》。   他是「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也是「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創辦人之一。   他曾擔任「林宅血案」

嫌疑人家博的辯護律師,也曾不畏龐大輿論壓力,接受處理日本「亞洲女性基金會」對台灣慰安婦補償事宜之委任。   他在2009年出任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2010年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位律師出身的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2017年獲頒日本勳章中最高等級由日本天皇親授的「旭日大綬章」。 撰文者/周禮群等   專業撰稿人,有多年採訪、傳記著述經驗。   │推薦序│ 平實不平凡/馬英九 熱心奉獻的智者/五神真 二十世紀法律人的奮鬥歷程/姚嘉文 充滿能量的生命之火/范光群 永遠的老師和摯友/杉本秀夫 法律正義的實踐者/楊鼎章 一位瀟灑坦蕩的前輩/林子儀 大氣大器/黃虹霞 │Ch.1│名實相副的

殊榮:旭日大綬章 目的地:皇居正殿 不求回報的長年付出 嚴謹的準備工作 儀式 瀟灑走一回 │Ch.2│典範的養成:走上學法與自主之路 才子的風範 晴天霹靂 小小年紀離家闖蕩 人生第一次,興奮得跳了起來 台北小孩與「客人仔鬼」 恩師的關懷 翻牆讀《林肯》 法律系,我來了! 台大七賢 盡情揮灑的大學生活 黑暗的白色 榮耀與責任 另一半 時到時當 全新的挑戰 令人刮目相看的日本 日本刑事法學的震撼教育 率性的論文,紮實的成績 │Ch.3│理念的結合:萬國法律事務所三十五年 做對的事 陳年冤案昭雪 做什麼像什麼 投入民間社團 作育英才 創辦「萬國法律事務所」 兢兢業業,群策群力 律師的尊嚴 合夥事

業蒸蒸日上 一切回歸初心 白色恐怖再臨 奠定基礎的財神酒店案 律師培訓所,新人輩出 唱黑臉當嚴師 第一個判銀行追償董監事敗訴的案例 萬國十年新氣象 民間參與不缺席 光復台北律師公會 吃力不討好的慰安婦賠償事宜 傳承與改變 │Ch.4│公共事務不缺席:從委員到院長 一步步,投身公共事務 只有黑與白,沒有紅綠藍 中選會主委,開始公職人生 史上第一,律師當司法院長及大法官 用行動化解反彈 主持會議,提高大法官釋憲效率 司改,從底部一點一滴融冰 引頸二十年餘,《法官法》三讀通過 持續推動改革,提昇律師地位 《提審法》新制上路,人權更進步 輕裝走訪各級法院,落實親民禮民 司法審判獨立的絕對堅持 廢除最

高法院保密分案 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三百萬塊磚頭 人力資源政策問題 大肚量,坦蕩蕩 臨場機智,轉問題為話題 孜孜矻矻,促進國際司法交流 台大榮譽導師,教育學校之不足 本質務實看同性婚姻與死刑議題 千帆過盡,浪濤無懼 持續的力量 │Ch.5│回首來時路:人在做,天在看 五福俱全,一切淡然 理性與感性,牽手共行 子女各創一片天 萬國四柱,比兄弟還親 震旦創辦人,比百兩黃金重的友誼 司改之路,無盡頭 發光發熱,不愧此生 後記/賴浩敏   推薦序 平實不平凡/馬英九(中華民國第十二、十三任總統)   賴浩敏兄是我台大法律系的大學長,比我高十一屆。早年我們有時

會在法學會相關活動上碰面,雖無深交,但久聞他在律師界剛正不阿的風評。民國八十二年我出任法務部長時依法兼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八十五年擔任政務委員時兼任中央廉政會報召集人,浩敏兄都以知名律師的身分別擔任這兩個組織的委員,有三、四年共事的機會,我對他公正的處事態度與細膩的分析能力,留下深刻印象。   我就任總統前,選務機關受政治力不當干預的現象偶有所聞,為人詬病。我上任後,九十八年五月,立法院制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經多次力邀,浩敏兄首肯出任中選會主任委員一職。他超越黨派、秉公行事的作風,不僅把各項選務辦得圓滿,讓在野黨無可挑剔,更成功贏回了民眾對選務機關的信任。不過,很可惜的是,一○五年

政黨再次輪替後,中選會又逐漸失去恪守中立的立場, 在一○八年地方選舉中顯現無遺,主委還在外界強烈批評下辭職。   九十九年年七月,多名高等法院法官傳出重大風紀事件,加上長期以來,人民對司法普遍存有不信任與不放心的心理因素,社會對改善司法風氣與提升審判品的期待深切。浩敏兄從事律師工作數十年,嫻熟法律與訴訟實務,不但具高度專業,並長期關注且熱切推動司法改革工作,他成為我提名新任司法院長的不二人選;還有一點很重要,他每日晨泳健身,體格強壯,足堪重任。   事實證明,浩敏兄在接下擔子後表現不凡。他在司法院長任內以「親民」為思考出發點,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成立「全民司改策進會」作為司法改革決策的諮詢

平台,以「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為目標,從法官風紀、裁判品質、問案態度、辦案效率、人民信任等外界最為關心的議題著手,改革卓然有成。   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一向支持司法改革,但也一向尊重司法院身為獨立機關的地位,不會越位親自去領導司法改革,因為司法院並不是我的司法內閣,這個態度在我八年任期內一直堅持,從未改變。   在浩敏兄的帶領下,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等各項司法改革,同時設置廉政會報、檢舉專線及落實請託關說登錄,有效改善司法風紀。另外,還完成《法官法》、《提審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行政訴訟法》、《法律扶助法》、《司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等重大司法

改革法案。以《法官法》為例,這項法案歷經二十三年終於得以通過,除能維護審判獨立及職務保障,讓法官無後顧之憂,也建立起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 是我國司法改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浩敏兄幼年家境清苦,但他勤奮向學,屢屢克服困境。無論當律師、辦選務、掌司院,在每個位子上都能做到他常說的「做什麼、像什麼」,並且有傲人的成績。這本傳記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奮鬥的歷程,以及在法律這條路上不斷實現公平正義的努力,他的人生平實卻不平凡!我常說,「善良、正直、勤奮、誠信、包容、進取」是台灣人民最可貴的核心價值,這也正是浩敏兄的寫照。   這是一本親切可讀又勵志的書,特別向大家推薦! 熱心奉獻的智者 五神真

(東京大學總長)   賴先生在一九八八年結合以日本獎學金留日之台灣留學生之力,設立「日本獎學金留學生聯誼會」,促進日本與台灣留學生間的交流。同時他在繁忙的公務之餘,從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擔任兩屆「東京大學台灣校友會」這個能讓東大畢業生在台灣歡聚的園地的會長,不但數度為訪台洽公的東大重要幹部、教職員舉辦懇談會,二○一四年安田講堂整修時,還號召諸多台灣校友做出極大的貢獻。此外,賴先生對於東日本大震災的追悼及對受災地區的諸多關懷,也讓日本的我們感念。二○一七年秋天,賴先生獲得日本政府授予旭日大綬章,他在留學生交流及日台法曹界交流上的功績受到肯定,進而榮獲敘勳殊榮,讓東京大學的我們同感欣喜,引以為

傲。   誠如本校憲章前文中所說:東京大學是一所「致力奉獻世界公義的大學」!希望更多台灣青年能夠閱讀這本傳記,,一起追隨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並且超越國境地為人類社會盡心盡力的「智者」賴先生。 二十世紀法律人的奮鬥歷程 姚嘉文(總統府資政、律師)   我們都在中國文化大學勞資關係系兼課,我從美國研習貧民法律扶助(Legal Aid)回來,在「中國比較法學會」(今「台灣法學會」) 辦理貧(平)民免費服務時,賴律師也熱心參加。   以後我們在律師公會及「中國比較法學會」都參與各種司法改革的活動。   賴浩敏擔任司法院長做得很辛苦,有一次,中國文化大學勞資關係系辦理系慶,我們都被邀參加,他

竟然病倒不能與會。如今這本介紹他的書出版,讀者應該可以了解生在二十世紀中葉的我們,這群新時代、新觀念的法律人奮鬥的心歷路程。 充滿能量的生命之火 范光群(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   浩敏兄兒少時期,因父早逝,家境不佳,但他天資聰穎,才智過人,奮力向上。加上他為人率直而富正義感,機智善辯,堅持理念而關懷社會,倍受肯定,終能在人生旅途上發揮長才,以名律師之姿,既創「萬國」又登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殿堂,誠屬難能可貴,成就堪為社會典範。   已屆八十歲,浩敏兄在本書總結時說道:「熱情對待人生,發光發熱,才不愧此生。」的確,上天既然造就生命,賦予這個生命相當能量,如

做到天賦自己的光和熱,也就是生命之火,能夠充分燃燒,而在燃燒生命之火的過程,對社會對人群做出貢獻,且對受到光和熱波及的個人,有正面的助益,那生命是充滿了積極意義,人生是美滿幸福的。就此,我要向浩敏兄道賀! 永遠的老師和摯友 杉本秀夫(日本名律師)   初次見到賴浩敏大律師,是我永遠不會忘記的一九六六年秋天,那時我剛通過司法考試。   當時賴律師是位年輕的東大法學部留學生。而那天位於駒場東大前站前面的留學生會館正在舉辦文化祭,賴律師站在台灣的攤位前,熱心的講解台灣文化。   輪到我的時候,賴先生跟我聊起他專攻的刑事訴訟法。我很驚訝他連日本刑訴法中最難的「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都能用

流暢的日語說明。雖然是外國(日本)法律、外國語(日語),卻能掌握問題點,並且條理分明、言之有物,表達能力非常有說服力。炯炯有神的雙眼、如滔滔江水般的傳聞證據論,真是引人入勝。   欣聞我尊敬的不得了的賴律師的傳記將要出版,並獲得撰文推薦的機會,實在銘感五內。這讓隸屬東京第一律師公會的我至感榮幸。 法律正義的實踐者 楊鼎章(最高法院前院長)   人生一路走來,因緣際會,劇本要如何寫,無從預料。我與賴大院長(司法院內對司法院長的尊稱)夙無淵源,二○一○年七月台灣高等法院發生重大違紀事件,同年十月中旬,人在台南的我,突接甫獲立法院通過尚未就任的大院長的電話,希望我能來台北接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之

職,有感於大院長電話中真誠坦率,我們相約榮辱與共,戮力以赴,重振司法風紀。從此開啟了我與大院長間長達五年的共事(二○一五年十月我屆齡退休),也才能就近了解大院長幼年困厄的成長過程、就學經歷、事業轉折,終至登上司法實務界的頂峰,其中的點點滴滴,本書中有詳實的敘述,足可供人生勵志的最佳範本。 一位瀟灑坦蕩的前輩 林子儀(前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前所長)   賴浩敏院長在我印象中,一直是一位瀟灑直率,雍容大度的前輩。讀了本書後,又發現了許多以前所不知的事,讓我對他更加佩服。   他認為品德修養的要求,不僅只是力求端正個人品格,不做違背良心的事;同時也要有社會責任,作一位對社會有貢獻的

人。在這本書中,可以看到他身體力行,如何正派執行律師業務,並在行有餘力時,對社會公益事務的積極投入。這本書就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 大氣大器 黃虹霞(大法官)   他是腳踏實地、實實在在的法律人。俯仰無愧於其父母先人、家人、同事、同道。就司法為民而言,他也無疑是具體實踐者。這樣的人是典範,其作為足堪學習;他的故事得以付梓,不但對法律界有益,對弱勢向上提升具鼓勵作用,對父母、兄弟姐妹及夫妻等家人間關係合和更富啓發性。尤其他的擇偶觀頗值效法。   他是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專業律師出生的司法院長,可能也是第一位對提名他的總統「說不」的司法院長。他的內心柔軟大氣,本書中處處可見!  

│Ch.1│名實相副的殊榮:旭日大綬章 大殿中的天皇,威儀莊重,讓人肅然起敬。 (ライ コウ ビン) 「賴浩敏!」 聽到自己的名字從式部官口中宣達,賴浩敏慎重地行完鞠躬禮,容光煥發地從日本天皇手中接過旭日大綬章,也接過了橫跨一甲子的肯定與榮譽。 這是一個典範的故事,這是賴浩敏的故事。 ◆目的地:皇居正殿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與妻子古登美,搭乘東京帝國大飯店的高級禮車,緩緩駛向日本皇居。 十一月的皇居外苑裡,楓葉染成不同層次的紅,配上松樹的翠綠,飽滿的色彩和生命力讓視覺和心靈都得到極大的滿足。 在幾十年前,賴浩敏留學日本的時候,也曾經和妻子一起參觀皇居。那時皇居新宮殿剛落

成,現任的明仁天皇尚為皇太子,他和太子妃美智子一起站在宮殿的二樓陽台向參觀的遊客揮手賀年。 那次他們走的是一般的參觀行程,只是從宮殿外側的東庭經過。但這一天, 他們不僅要正式進入宮殿,還會進入宮殿最重要的地方──正殿松之間。 就在一個小時後,松之間裡將要舉行「平成二十九年秋之敘勳──大綬章親授式」,而賴浩敏將獲頒旭日大綬章。大綬章在日本的勳章中是最高等級,由日本天皇親自授勳,當然是極為隆重。 大綬章除了頒給日本國民之外,凡是對日本有傑出貢獻的外國人士也有機會獲得。這一年獲頒旭日大綬章的國際人士有十三名,而賴浩敏正是其中之一。 賴浩敏望著皇居堅固穩重的城牆,想起兩個月前,他得知獲得授勳消息時的狀

況。 那天,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沼田幹夫親自來到賴浩敏在震旦集團的辦公室,通知他日本內閣已經將他列入敘勳名單,並且詢問他:「您有沒有意願接受?」 賴浩敏鄭重地回答:「誠惶誠恐,但樂意接受。」 旭日章的得獎資格是「對國家公共事務有功勞者,且有受人矚目的顯著功績」,而賴浩敏所獲得的是旭日章之中最高級的大綬章。大綬章的受勳條件非常嚴格,不但要考量受勳者的功績、人品,還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確保受勳者確實是年高德劭,人品和功績無可非議。 雖然賴浩敏謙稱「惶恐」,但他對台、日交流的貢獻卻是有目共睹的。 到底賴浩敏跟日本之間有什麼關係?為什麼會受到此一殊榮呢? ……

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之公私法交錯

為了解決免追償家人的問題,作者游琍慈 這樣論述:

在無律法之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遠古時代,自己生存自己負責,並無所謂強制他人對另一個體負責之態樣。然人類在年幼時期因脆弱且無謀生能力,極需要依靠外界的幫助始得維持生存,此外界提供之幫助,有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有為國家。而於現行私法體制下將此提供生存之援助稱之扶養制度,於公法體制下稱之為扶助、救助。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公私法之交錯,本文認為雖國家有基於憲法第15條應維持並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義務,但國家之龐大,人民人數眾多,國家自無法針對每一個體做妥適的扶助與照護,因此將之責任轉交予私人,亦即對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其他一定關係之親屬課予扶養未成年人之責任,國家僅係於家庭扶養功能失調時

複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介入扶助之,簡言之國家之公扶助作為一個補充私法扶養的地位。然國家介入時,對於扶助該未成年子女之支出相關費用,本文認為不宜由全民負擔,反之,仍應先向原則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請求負擔之,最後才應透由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將所得重分配實現公平正義。另若家庭中扶養功能失調時,由國家扶助介入之際,國家機關仍應考量家庭功能對個人人格發展的重要性,在破壞家庭功能最小的範圍內介入之,否則將適得其反。最後本文希社會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有全體共識,私人與國家應共同攜手為未成年人打造完好的環境,以利其生長,成為國家的棟樑。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

為了解決免追償家人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書以各級法院最新保險法判決為研究對象,協助讀者掌握保險爭議的裁判動態。   .以具體保險法判決為主題,輔以理論說明與分析。   .所收錄者大部分是短篇裁判簡評,協助讀者快速掌握案件事實、爭點與研析要點。   .按保險法章節及險種將文章分門別類,讀者可按議題快速查詢所需要的相關案件評析。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免追償家人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