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瑕疵擔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免除瑕疵擔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可道律師事務所寫的 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淑文所指導 姚怡菁的 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工程契約相關問題之探討為核心 (2011),提出免除瑕疵擔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瑕疵、免責、估驗、保固、減價收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周家興的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關係之研究--以買賣契約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特別規定關係、並存關係、履行說、擔保說、積極侵害債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除瑕疵擔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除瑕疵擔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

為了解決免除瑕疵擔保的問題,作者可道律師事務所 這樣論述:

你正陷在土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困境裡,不知如何脫身? 想解套,先看針對相關問題,法院怎麼判! ‧預售屋的樓中樓設計好誘人,買了才知道是二次施工的違建? ‧以為賣漏水屋被抓到頂多負責修復就好,哪知道有人因此被關? ‧即便合約裡特別註明,頂樓住戶也未必可以使用屋頂平台? ‧買到傾斜屋,除了要求解約,也可以向房仲索賠? 本書蒐羅房地買賣可能引發的各式糾紛個案,並引用判例,由律師逐一點出判決重點,幫助讀者在購屋前建立足夠的相關背景知識,不讓買房美夢變惡夢! 苦於房地交易糾紛者必買:理解法官判決的思考路徑,找到於己有利的蒐證方向。 房屋仲介必備:關於房地買賣的種種問題、必備相關知識

,從業人員必須知悉。 法律相關從業人員必參考:蒐羅各類判例,援引前例最佳參考指南。 有心買賣房地者必看:事先掌握各種地雷所在,有助於在房地交易中全身而退。

免除瑕疵擔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

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工程契約相關問題之探討為核心

為了解決免除瑕疵擔保的問題,作者姚怡菁 這樣論述:

工程之承包商除依照工程契約,應如期完工外,尚應確保工程得以如質完工,亦即承包商需對工作物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不論是仲裁、調解或是訴訟案件,因瑕疵所生之爭議,實屬常見,殊值重視。本文就承包商工程瑕疵擔保責任之爭議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份為工程契約之性質為何?其中關於工程契約之定性將影響?工程契約種類?外國契約範本應為如何之適用?此等將於本文第二章討論。第二部分是如瑕疵係因業主指示或提供材料所導致者,承包商是否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進步而言,於監造單位於材料施作前已先行檢驗材料,如瑕疵因材料所生者,則應由何者擔負該瑕疵風險較為合理?又如係驗收通過事後發現瑕疵者是否會改變承包商之瑕疵擔保之責?於此確

認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另外,工程瑕疵因如何認定亦屬該部分探討之核心。第三部分主要係依照工程流程探討各工程階段所遇到的工程瑕疵問題作一分析檢討:1、施工中:主要係針對施工中如業主已發現瑕疵可否事先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估驗款之性質為何? 2、完工:完工之定義?完工與瑕疵有無關係及關係為何? 3、完工至驗收合格前:承包商有無重作義務?減少報酬請求權的計算方式?減價收受制度與減少報酬之異同?常見工程契約之損害賠償為何? 4、保固:保固性質為何?其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有何異同?保固期間與法定瑕疵擔保期間為何?就上揭議題本文先指出我國工程實務常見爭議,再以日本及德國學說與實務之比較法相關研究出發,另輔以

外國契約範本例如AIA、FIDIC以及日本契約範本為比較,並提出本文之見解及解決方案,以期能解決實務上的適用問題及對學說之爭議提出一己之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關係之研究--以買賣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免除瑕疵擔保的問題,作者周家興 這樣論述:

買賣係吾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交易行為類型,我國民法債編體例將之列為各種契約之首,重要性自不言可喻。當出賣人(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而給付有瑕疵標的物時,在其所可能應負的民法契約責任方面,主要乃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不完全給付」二者。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成立理念係在保護買受人對無瑕疵商品對價交易的一種信賴,課予出賣人承擔危險移轉時標的物存有瑕疵之無過失責任,至於其責任性質究為附加的法定擔保責任,抑或屬特殊債務不履行責任,則尚存有「擔保說」與「履行說」之論爭。不完全給付制度,乃源自德國法之「積極侵害債權」,該理論提出係為填補法律漏洞,解決債務不履行體系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缺失,故對

於債務人已為給付但其給付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而非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情形,即劃歸由不完全給付所規範。然而,茲生疑義的是,該二者各有其成立要件、法律效果,針對多樣不同之案型,有些係專為不完全給付所規定範疇,而無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反之,有些亦專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範圍,而無關不完全給付;更有同時充分二者要件而形成規範競合狀態。究竟何種案型只能構成不完全給付?何種案型僅能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又於二者產生競合時,彼此關係是否得並存供買受人(債權人)擇一行使,或存在特別與普通規定關係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凡此種種,在民法上本即為重大爭議問題。觀察國內學者文獻與實務裁判,多年來皆欲致力於釐清二者之適

用範圍與競合關係,不過仍見解分歧、莫衷一是。本論文之撰寫目的,即旨在探討上開重大爭議之民法問題。首先,分別闡釋剖析不完全給付與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範體系、成立要件、法律效果等,而在以之為基礎前提下,進一步對照比較斯二者之異同。復次,便針對其中二者相同點之共通要件交集部分,釐清可發生規範競合之具體情況,進而討論競合理論之學說爭議,就此,筆者乃從不同角度面向予以分析,諸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性質之擔保說與履行說爭議」、「法規範間之邏輯結構」、「利益衡量」、「比較德、日法制」,以期能尋得適當解決途徑,而重新建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的競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