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正根寫的 警察與秩序法研究(三):任務與作用法制發展之新趨勢 和陳正根的 警察與秩序法研究(二):干預行政與基本人權之保障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人事處簡介 - 行政院主計總處也說明:(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電話:02-23803738) 中央人力科 (一)中央機關主計機構除內政部、財政部、科技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陳稜怡的 論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與就業保障 (2015),提出內政部人事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就業保障、長期照顧、社會保險、現金給付、家庭照顧假、照顧者津貼、彈性工作。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邱華君所指導 洪逸玲的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之研究 (1998),提出因為有 權利保障、權利救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人事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事求人專欄(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則補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就業資訊 · 事求人專欄(連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人事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與秩序法研究(三):任務與作用法制發展之新趨勢

為了解決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作者陳正根 這樣論述:

  本書因應警察與秩序法之未來前景,係針對任務與作用法制發展之新趨勢,亦為延續警察與秩序法研究(一)、(二)之論文集,其所收錄之文章,在任務法方面,特別集中於警察法修正問題。我國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任務條款,揭示四大任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自民國四十二年以來,我國警察法雖有數次簡略修正,然而此任務條款卻從未修正。數十年來,時代的巨輪與環境改變,此任務條款是否經得起檢驗,值得深思探討,在此本書各章有深入探究。在作用法制方面,因應資訊時代的迅速蓬勃,致使規範警察蒐集資料之法制亦隨之進展,一方面必須達成維護治安之功效,另一方面亦應考量人權保障,故

探究論述德國警察資料蒐集法制之新趨勢,亦為本書重要特色。此外,其他作用法制之新發展,如交通違規之舉發、集會遊行權以及警察內部行政調查等,均在本書各章中一併探究。        本書值得做為學術研究之素材,可提供實務機關執法之參考,亦可做為進一步研讀行政法各論與警察秩序法之工具書,或相關考試之參考。  

內政部人事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人事處、政風處(4/23)】

#總編制員額上限

根據內政部三月人口速報,桃園市人口已達227萬人,總編制員額上限也將從目前的7200人調整至9000人,但目前市府編制員額為6452人,若以未來9000人來算,核給率為71.69%,未來人事處將如何補足人力? 對未來增加的人力或局處有何規劃?

人事處回答,為了人力有效運用,員額數僅列通過國家考試之公務人員,不包含約聘僱人員加臨時人員,若全部加上去,包含機關學校,人員將達47000餘人,其中市府內聘雇2000餘人、臨時人員4000餘人,其實有超過員額上限。

智翔也擔心聘僱與臨時人員的數量,是否反映薪資與勞務付出不對等的疑慮,人事處長則說明,此類工作內容較為簡單與庶務性、例行性,為責酬相符,故進用上以此為考量。

但智翔也以市民陳情舉例,並建議為提升主要業務的效率,庶務性與例行性的工作與人員的規劃,應可再做調整,並把資源留給真正重要的業務,將編制員額的比例提高,無論是向行政院爭取人力,或是在工作報告中提出未來人力配置的規劃,都期待能在下個會期中看到。

#桃園廉政電影節

桃園廉政電影節深受好評,但舉辦徵件比賽仍以校園為主,雖有向下教育,深化廉能觀念的意義,但智翔也建議往後是否能增加社會組的競賽。

由於社會人士觀察的面向不同,社會經驗也更豐富,可以增加競賽影片的多元性,對此政風處也表示往後的電影節可以來考慮增設社會組競賽。

另外智翔也舉出日前桃園市五所國小校長與主任涉案的新聞,雖然檢調以護航工程、圖利廠商來起訴,但後續發現,涉案的校長及主任均未收取廠商利益,多是單純為學校建設著想。

像上述的案件發生,是否代表廉政教育的不足?校園內發生貪腐案件並不少見,可能肇因於負責採購的人員不熟悉法規,或是為了方便忽略行為之違法性,希望政風處更有效的宣導廉政觀念,甚至在校長升遷及進用上,是否進修過廉政課程也可以加入評選項目中。

政風處也回應,未來會加強在校長會議中的宣導,並以此為案例,也會考量在校長晉升的評選中加入進修廉政課程。

論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與就業保障

為了解決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作者陳稜怡 這樣論述: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家庭照顧者之經濟安全與就業現況。家庭照顧者為因應家庭成員之照顧需求,在工作上常有遲到早退、減少工時、拒絕升遷、時常請假、改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等情況,嚴重影響其就業。在難以兼顧工作與照顧需求的情況下,許多家庭照顧者會選擇離職以照顧家庭成員,然而一旦離開職場,除了所得損失外,亦有難以重回職場之可能,進而影響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本研究著重探討我國目前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與就業保障相關之法令,發現在勞動法規上僅明文規定家庭照顧者得向僱主請求彈性調整上班時間及家庭照顧假,但照顧者需要更多更有彈性之勞動條件,以符合其照顧家庭之需求。在經濟安全方面,除離職造成的所得損失外,由於社會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是我國多數人年老時經濟安全保障之主要來源,而給付數額的多寡受投保年資之影響,又社會保險多以有酬工作為投保要件,因此一旦家庭照顧者離職,保險年資中斷,隨即影響照顧者老年年金之請領數額,使其老年有經濟不安全之可能。我國在家庭照顧者於照顧期間難以累計社會保險年資的問題方面,目前並未有解決之道,但值得慶幸的是,現今長期照顧規劃已考量照顧者之經濟困境,並計畫給予照顧者現金給付,以填補其因照顧造成之所得損失。家庭照顧者是我國長期照顧人力之主要來源,其經濟安全與就業應受到重視與保障,希望藉由本研究之探討,能為照顧者提出更符合需求之建議,俾便作為日後制訂保護照顧者經濟安全與就業規範之參考。

警察與秩序法研究(二):干預行政與基本人權之保障

為了解決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作者陳正根 這樣論述:

  本書為延續警察與秩序法(一)之論文集,然而所收錄之文章,特別集中於基本人權之保障與實踐,蓋因在社會法治國之理念下,行政法之主要任務係實踐基本人權。警察與秩序法可稱為廣義的警察法,針對公法與行政法而言,不僅為行政法研究發展的根源,而在現代行政法各論上,亦為干預行政法主要的內涵,故警察與秩序法與實踐基本人權亦密不可分。基此,故針對上述領域所研究有關基本人權實踐之成果集結成本書。   本書分為九章,各章主題均係以警察與秩序之作用為出發,其中內涵包括警械之使用、警察職權重要措施、遊民處置、精神疾病強制治療、移民工作面談、警察舉發行為、警察資訊作用以及集會遊行等,並且不僅論述上述行為,主

要在於上述行為時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事後行政救濟,如此以實踐相關基本人權之保障與實踐。本書值得提供學術研究之素材,並可提供實務機關執法之參考,亦可做為進一步研讀行政法各論與警察秩序法之工具書,或相關考試之參考。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內政部人事處的問題,作者洪逸玲 這樣論述:

論文題要 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故當人民權利受到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救濟,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亦揭示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通過「法律保留原」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以為防止人民權利被濫加限制。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強調:法律關係僅存在於國家與人民間之外部關係,立法權僅及於人民;國家與公務員間的內部關係,屬於行政保留的範圍,不受法律保留之拘束;行政主

體以其自訂之法規約束成員權利,此種內部規範非法律。因此,公務人員不得提起外部的行政救濟途徑。我國往昔實務界受此理論影響,認為憲法第十六條所賦予人民之權利保護請求權,非以公務人員身分所得提起,使得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無門,影響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至鉅。 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有逐漸破除之效,但整體面的公務人員權利卻是在保障法通過之後;即保障法的公布實施,才有全新的方向來展開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的時代。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主要目的為擺脫昔日特別權力義務關係之限制,整合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事項,建構出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二種途徑:一為復審程序,另一為申訴程序。前者係指公

務人員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之侵害,亦即以國家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在此;公務人員的主觀公權受到侵害,後者則屬非以行政處分為要件,國家之行為造成公務人員利益之損害。其中再申訴與再復審案件並劃歸行政體系外之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本法之公布施行,使我國更符合法治國家精神,並且拓寬了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範圍,並使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至此可謂邁入特別法律關係之階段。 眾所週知,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應在兼顧人權法治與機關業務推動需要的原則下,作出合理及具體的明確規範,俾能據以遵循。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雖仍存在若干問題頗值探討,惟此等法制建立既為新嘗試,其成效自有賴實際經驗的檢證,與各

機關不斷地提供意見,始能有充實改進。因此,基於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建立保障法制常規的立場上,仍應給予高度肯定與支持。 本研究全文約十一萬字,分為六章,可摘要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首先指出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之方法與限制、研究之範圍與研究流程架構,其次說明本文在研究上遭遇的限制,最後則是對重要名詞釋其要義。 第二章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相關概念:對於在研究前所應具有的若干概念,加以簡要說明,藉由探討法律保留原則意義、理論基礎與範圍,次從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保障角度,闡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最後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之發展

與式微加以探討,作為本文論述之理論基礎。 第三章 各國公務人員的權利救濟制度:依序探討美、英、日等民主國家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並歸納其制度之共通特色,作為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建構之救濟制度的對照參考。 第四章 我國公務人員的權利:本章從公務人員權利種類、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前的有關法令規定及公務人員權利救濟行使方式等加以說明。 第五章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立法緣起,進而探討保障法與其他法律適用關係、適用之對象、審理機關與重要權責規定、保障範圍與程序規定、保障案件決定之效力,並就考試院公報刊載之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

決定書,選取公務人員所提起案件加以分析,最後並對於本法爭議問題加以商確。 第六章 結論:分別就本文的研究發現、檢討與建議提出報告,希望有助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及相關措施的合理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