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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持股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和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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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馬康玲的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2021),提出內部人持股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吹哨者保護、內部通報機制、吹哨獎勵制度、企業舞弊、銀行內部控制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部人持股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之股權買賣申報 - 股雲則補充:圖內部人持股明細查詢位置. 一、內部人範圍. ◎董事. ◎監察人. ※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除當選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部人持股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內部人持股查詢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內部人持股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第2577成交(註冊),成交1700萬。感覺3.5分位。 牛頭角定富街53至63號地下3號舖,註冊成交1700萬,樓齡48年,地建築面積900呎,連入則閣約500呎。 門闊約14呎半,深約43呎。 租客太陽能汽車維修。

原業主2015年7月以225萬買入(上次應該是內部轉讓價)。

簽約日期至2021年4月30日。

成交比較: 牛頭角定安街45至51號地下4號舖, 地舖連入則閣,建築面積約1500呎, 2020年7月,成交990萬。車房。

Note: 評分基準,5分市值,10分超平,一分騙案(超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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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輪講座:6月10日 至11日 (4–5pm) (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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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中環新世界大廈1座1502-3室 (本公司會議廳)
對象:按證監條例,只適合持有八百萬港元以上流動資產(非物業)人士參與。

註:疫情期間,每場只限六位。參加者須全程配戴口罩及保持1.5米社交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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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2830 1111 (Suki/Mo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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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為了解決內部人持股查詢的問題,作者馬康玲 這樣論述:

本文先以2017年永豐銀違法放貸遭金管會重大裁罰案為檢討案例,分析為何在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已施行多年且十分完善之際,銀行之大股東仍可繞過內部規範及層層的內部控制制度,將銀行資金違法的放貸給利害關係人使用,且事件爆發之原因,亦非憑藉金融檢查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下主動發現,反而是因為內部人士的吹哨才使弊案曝光。儘管在事件爆發後,2018年金管會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2條,強制銀行業須建立檢舉制度,希望藉由銀行業檢舉制度之建立以補強現行內控制度之不足,但該條規定仍屬一般性及架構性條文,實際上吹哨者制度是否能夠有效運作,吹哨者勇於揭弊的心態至關重要,要真正鼓

勵揭弊,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明確的吹哨規範及程序、有效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進而達到勇於吹哨、安心吹哨的防弊目標。我國政府擬訂定了第一部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並將犯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納入揭弊範圍,想藉由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案,將吹哨者保護機制中有關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禁止不利措施原則、救濟內容與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報復行為人責任、身分保密等重要性及原則性之事項訂定規範,提供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吹哨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為避免未來現行我國吹哨者制度最終在執行上流於形式,考量美國之吹哨者制度已實施多年

,也因特定事件之發生而歷經多次修正,故本文希望可透過對美國吹哨者之法制設計及實務運作經驗之探討,作為我國銀行業未來應如何建立有效檢舉制度之方向及建議。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內部人持股查詢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內部人持股查詢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