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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祥蔚寫的 穿越臺灣趣歷史:從猛獁象到斯卡羅,考古最在地的臺灣史 和林洲富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列印日期/時間也說明:戶籍謄本 (現戶部分). 戶號: 戶籍地址: 市區里鄰路段號樓.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省略記事。 謂:戶長. 名:陶憲.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盧映潔所指導 吳濬清的 外國籍婚姻移民本國相關法制之研究-以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為主軸 (2007),提出因為有 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非法移民、人口偷渡、人口走私、人口販運、人蛇集團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某合作金庫之食古不化? - Mobile01則補充:說要全戶(每個人)的戶籍謄本手抄本, 而目前戶政機關申請的列...(閒聊與趣味第1頁) ... 甚麼是除戶,是只消除帳號的意思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戶戶籍謄本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穿越臺灣趣歷史:從猛獁象到斯卡羅,考古最在地的臺灣史

為了解決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問題,作者賴祥蔚 這樣論述:

原民、先民原來是這樣生活! 回到恐龍時代的臺灣,會看見什麼?  有比土鳳梨更土的鳳梨? 考古改寫了臺灣土狗史?!媽祖是外國人或混血兒? 挖掘大量的臺灣史料,不誤解的最臺知識、傳奇歷史,比小說與戲劇更精彩!   許許多多的真實歷史,比戲劇與小說還要傳奇   臺灣發生的歷史,就充滿了可以拍出好戲的真實傳奇。   穿越臺灣歷史,享受奇趣。   .回到恐龍時代的臺灣,會看見什麼?   儘管考古學家們前仆後繼,卻始終沒有在臺灣找到恐龍化石,即使是鳥類的古生物化石也一直沒有找到。直到西元2021年有了大突破!   .有比土鳳梨更土的鳳梨?   臺灣的鳳梨品種有過三代,我們俗稱的土鳳梨,並非是臺灣

原生品種,其實是第二代的開英種;至於更土的鳳梨,是第一代的在來種,俗稱本島鳳梨,據稱是先民從福建引進。味道香、果蒂深,已經快瀕臨絕跡,在彰化種植鳳梨並販售鳳梨酥的旺梨小鎮目前還保有十株,非常難得。   .考古改寫了臺灣土狗史   臺灣沒有任何原生的犬科動物,包括了狼、豺、狐狸。所以儘管臺灣自古以來多山、多森林,卻不一定有原生的狗與狼。隨著南科考古遺址的發現而有了重大的全新突破。西元2000年在臺南科學園區的「南關里遺址」,挖出了俗稱為「臺灣第一狗」的狗骨頭化石,這是臺灣最早的「狗墓葬」,骨頭完整,呈現睡姿的狀態,距今大約4500年。   .基隆差點變成臺北府城   西元1854年,福建小刀

會數千人在對岸被擊敗,跨海流竄而來,從海上攻佔基隆。當時讓清朝在臺的官員苦於難以救援,後來靠著官方動員民間一起合作,才擊退了佔據基隆的小刀會。基隆是本來規畫的建城之地,當時福建巡撫丁日昌就認爲基隆戰略位置重要,應該建造臺北府城於基隆,但是海防大臣沈葆楨偏愛在臺北建城。當時有官員跟地方勢力勾結炒地皮,所以改成在臺北建城,而且挑選的艋舺土地還是當時低窪容易淹水之處,根本不適合建城。正因地理位置不理想,所以土地便宜,適合炒地皮,這是古今不變的炒地皮招數之一。   .追尋殘存的總督府「台字章」   興建於日治時期的「小粗坑發電廠」,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小粗坑。在巴洛克風格的建築物上,至今還保存有日治時

期的總督府徽章「台字章」,也稱為台字紋或台字徽。值得一提的是,「台」這個字其實不是「臺」字的簡體字,依照漢朝許慎所撰寫的《說文解字》,臺字的原意是「觀四方而高者」,至於台字的原音同怡,原意則是喜悅。到了唐朝,台字開始跟臺字同音,只是意思仍不一樣。明朝與清朝已經有小說使用台字替代臺字,到了日治時期總督府全面使用台字而不用臺字,一直通用至今。   .消失中的全臺唯一「迷宮村」   臺灣有一個很獨特的迷宮村落,位於桃園市龍潭區的三坑。三坑的大平迷宮村據稱創建於清朝的道光、咸豐年間,大平又叫大坪,是一個傳統的客家聚落。大平迷宮村的形成原因主要應該是為了防止遭受外來的攻擊,所以把村子蓋成狹小迷宮,甚至

被認為這是一種類似蜂巢式的布局,不但房舍低矮,就連其間的巷弄也都非常狹窄,連兩人並行前進都有困難,這樣一來,萬一遇到外敵突襲時,敵人就無法大舉入侵,也不便使用傳統的大型兵器攻擊,可以為村民爭取一點反擊或逃難的時間。   97堂臺灣歷史穿越課,原來原民、先民是這樣生活!精彩故事,挖掘臺灣史料,大量的臺灣歷史資料,太多太多精彩萬分的傳奇歷史,比小說與戲劇更精彩。 本書特色   ★著作榮獲國家圖書館「臺灣出版Top1」作者賴祥蔚博士,帶你挖掘最具臺灣古早味的傳奇、趣事趣聞!   ★從百萬年前的臺灣猛獁象,到原民記載、漢人大舉移民來臺,史蹟、風土、民情、習俗、傳說,不誤解的最臺知識,讓你不再認

同迷航,愛臺灣就是這麼有奇趣! 誠摯推薦   臺北市長│柯文哲   民視電視公司董事長│王明玉   《斯卡羅》導演│曹瑞原   霧峰林家林祖密嫡孫│林光輝     德勤財務顧問總經理│范有偉會計師   微軟亞洲研究院副院長│潘天佑博士

全戶戶籍謄本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11222年代二類謄本洩個資恐影響住戶安全?
影片網址→http://youtu.be/ZeBKKeIOtrc

感謝張弦的報導,不過,感覺有一滴滴沒有把我的意思完全表達清楚,我想還是再一次地說明吧!

基本上,仲介申請謄本,查出戶籍地址去拜訪屋主,近而讓屋主有被打/騷擾的感受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只能夠當做是「個案處理」。......↓

第一:戶籍地址就一定是屋主的住所嗎?那也未必,我也常常白花調謄本的費用,也白花交通費而撲空啊?現在的屋主都很聰明的啦!

第二:像我去拜訪屋主,如果屋主表明不給我賣,基本上我就不會再去打擾人家了,因為我就是怕被告騷擾;不過換個角度想,被拒絕還猛拜訪的,這才是應該被鼓勵的業務精神阿~~屋主委賣給這名業務,不是更能快速地把房子給售出嗎?

第三:與其請內政部研議是否新增第3類謄本,這樣又要花不曉得多少社會/國家資源。倒不如直接發文給各個房仲公司,要求並約束旗下的業務員,不要晚上都已經九點、十點了還去拜訪陌生客戶,如果屋主已經明確拒絕你就別再次打擾等,我想這樣還比較實際吧?

房仲:我要申請第二類謄本地政人員:你用門牌查詢,麻煩你把門牌寫在這邊。

只要知道對方的地址,就可以申請對方的建物第二類謄本

地政人員:總共60元

每隔幾分鐘,花個60元,謄本立刻到手,仔細瞧,簡單給個地址,在所謂「建物標示部」這一塊,就能標示出房子的坪數。

再到「建物所有權部」這一欄屋主的「名字」和「戶籍地址」一清二楚。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一但有了門牌號碼之後,我就知道屋主他姓什麼,我也知道他的戶籍地址在哪裡,也就是他真正住在哪裡。然後我們就可以到戶籍地址去找屋主,去拜訪他。

市議員林奕華表示:有陳情人,他就碰到仲介直接按他家的電鈴,而且是晚上十點多按,就問說某某某你在不在?就把他(屋主)嚇了一跳,為什麼你會知道我的名字?

面對外界質疑地政騰本恐怕有洩漏個資的疑慮,內政部表示還在研議是否新增隱匿地址的第三類謄本,房仲認為,源頭的管理,很重要 。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如果屋主已經表明他不給你賣了,結果你還去打擾他的話,那(房仲公司)就應該要進行嚴懲,比如說甚至是解雇他。

就怕建物第二類謄本被有心人士濫用,影響住戶安全,相關單位的檢討動作真的要加快。

網址→ 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5915897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

為了解決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文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文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作者簡介 林洲富   現   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

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   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商學學士   經   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公務人員發展學院薦任科員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薦任科員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教師   專   書   法律通識系列   生

活與法律-案例式(5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之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例(2版,元照)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分析(合著,五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2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五南)   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4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

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8版,五南)   物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1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案例式系列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1版,五南

)   專利法-案例式(8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9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定義 第二項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三項 強制執行法之性質 第四項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五項 執行行為之合法性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一項 終局執行競合 第二項 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第三項 保全執行競合 第四項

強制執行程序之合併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項 執行名義之定義 第二項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四項 執行名義之時效 第五項 有限定之執行名義 第六項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強制執行之主體及客體 第一項 執行機關及其輔助機關 第二項 執行當事人 第三項 執行客體 第五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開始 第二項 強制執行要件之審查 第三項 強制執行之費用 第四項 延緩執行 第五項 停止執行 第六項 執行撤銷 第七項 執行終結 第六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及擔保人責任 第一項 對人之強制處分 第二項 擔保人責任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 聲請及聲明

異議 第二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項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四項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之救濟 第五項 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章    保全程序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一項 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第二項 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扣押 第三節   假處分 第一項 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第二項 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處分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項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第二項 緊急處置 第五節   擔保物之變換及返還 第一項 擔保物之變換 第二項 擔保物之返還 第三章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囑託查封及

定期執行 第三項 妨害查封效力罪 第四項 損害債權罪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囑託測量 第二項 通知關係人 第三項 查明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 第四項 函查農地之三七五租約及都市計畫 第五項 函查山地保留地之購買資格限制 第六項 集合住宅土地及建物之移轉限制 第七項 拍賣之標的物經公告徵收之處理 第八項 查明共有土地與建物之關係 第九項 查明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第十項 補正公司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 第十一項 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第十二項 鑑價及詢價 第十三項 代辦繼承 第十四項 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及稅捐機關 第十五項 併案處理及調卷執行 第四節   定期拍賣 第一項 拍賣條件 第

二項 拍賣公告 第三項 公告方式及效力 第四項 酌定保證金 第五項 通知相關人 第六項 執行法院於拍賣期日前應注意事項 第七項 拍賣不動產之現場程序 第八項 拍賣無實益及特別變賣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一項 拍賣公告期間 第二項 減價拍賣 第三項 特別拍賣程序 第四項 強制管理 第五項 除去租賃或借用關係 第六項 債務人假造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處理 第六節   拍定 第一項 拍定之定義 第二項 通知優先承買人行使權利 第三項 函查土地增值稅及追繳書據 第四項 命繳交價金餘款 第五項 塗銷登記 第六項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第七項 撤銷拍賣程序 第八項 拍定人不繳價金之處理 第七節   分配之實施 第

一項 參與分配 第二項 製作分配表 第三項 對分配表之異議 第四項 分配表異議之訴 第五項 核發債權憑證 第八節   點交 第一項 法院點交之義務 第二項 點交應注意事項 第九節   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項 船舶之執行 第二項 航空器之執行 第四章    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定期執行 第二項 囑託登記 第三項 查封之效力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拍賣公告 第二項 指定拍賣場所 第三項 通知關係人 第四項 鑑價及詢價 第五項 核定底價及酌定保證金 第六項 異議之處理 第四節   拍賣或變賣 第一項 拍賣 第二項 變賣 第五節   拍定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價金交付 第三項 囑託塗銷登記 第四項 拍賣物之交付 第五章    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其他財產之概念 第二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執行命令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命令之生效始點 第四項 薪資執行 第五項 存款執行 第六項 提存物執行 第七項 對票據上權利之執行 第八項 禁止扣押之金錢債權 第三節   就債務人之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一項 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第二項 就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程序 第一項 第三人無異議 第二項 第三人聲明異議 第五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六章    非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第一項 交付動產執行 第二項 交付不動產執行 第三節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 第一項 行為請求權 第二項 不行為請求權 第四節   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序   本書再版距前次14版已近1年,筆者除期間發現本書有語意不明或錯別字誤植處,茲藉由15版之增訂,加以修正與勘誤。為使拙著內容更為充實,除增加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學說理論案例解說及最新國考試題外,並將本人指導有關強制執行議題之法學碩士論文,如王秀美「公司清算完結之研究」、楊權進「銀行不良放款收回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國基「金融機

構債權催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章展華「鄉鎮市調解制度功能擴張可能性之研究」、陳見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陳明智「銀行不良債權管理機制及法制研究」、馮善詮「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陳炳霖「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研究」、何慧娟「強制執行不動產換價程序之研究」、吳玲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沈昊陞「論我國鄉鎮市調解制度—以車禍調解為研究中心」、黃冠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問題之研析」、謝禎祥「論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報告制度」,認值得參考之意見,斟酌置入內文。強制執行法為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院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公證人等國家考試之必考科目,筆者茲將強制執行法之國家考試大綱,置於本書內,俾使考生知悉國考應試原則。再者,本書「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及拙著「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實用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案例式」,均屬民事程序法之系列叢書,四本專論形成非訟事件、訴訟事件及執行事件之完整民事程序架構。因筆者之學識不足,不周之處在所難免,經各界賢達先進,惠予斧正,俾有所精進,實為萬幸。本書為本人首部教科書,出版近17年,亦為執教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之始。   林洲富 謹誌 2020年7月1日 謹識於智慧財產法院

外國籍婚姻移民本國相關法制之研究-以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為主軸

為了解決全戶戶籍謄本意思的問題,作者吳濬清 這樣論述:

婚姻移民,即人類藉由結婚方式遷徙到另一個區域或國家進行長期居留之謂,小則離開家園,大則跨越國境,均屬之;法規範之婚姻移民可區分為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本研究中心-「『假』結婚」移民係藉由形式合法婚姻作為掩護進行實質非法移民,其結果與人口偷渡毫無軒輊,然而其手段卻因較難察覺而造成國境防制體系之巨大挑戰,尤以「『假』結婚」移民進行人口販運更甚,因此,「『假』結婚」移民被稱為21世紀之世界難題,其於學術上之研究已成為極重要課題。本國自1987年解嚴以來,逐漸成為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之受害國,本國境內日益增多的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已嚴重侵害國家安全、社會福祉、家庭倫常、婚姻制度;因此,

本研究重點,將從治安機關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之角度出發,探討此現象之背景與現況,以及將相關法制在執行與防制過程中遭遇難題、相關人權保障、程序規範、實務闕漏等爭議進行剖析,期能針對現行外國籍婚姻移民提出法制研修之具體建議,以作為健全本國移民政策與國境管理相關法制之參考,有效解決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本國相關問題。本研究係藉由相關移民法制與實務觀點,進行分析比較,以期作為未來法制研修之參考,全文分為6章,摘要如下:第壹章:緒論。 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背景、範圍與限制、方法、架構。第貳章:外國籍假結婚移民之界定、態樣、流程分析。 首先,進行東南亞國家「『假』結婚」

移民之界定同時針對「『假』結婚」予以定義,其次,分析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之類型、演變、誘因,再以越南國籍婚姻移民為例,介紹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歸化本國籍之過程。第叁章、東南亞國家婚姻移民本國現況暨假結婚移民可能衍生相關問題探討。第一節先說明東南亞國家婚姻移民本國現況,;第二節,探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可能造成之各類社會問題,主要目的係藉由闡明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已侵害本國相關法益程度,作為推動本文建議立法研修相關移民法制之助力。第肆章、防制假結婚移民相關行政法制分析。依序探討相關公部門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之法制及行政權限,同時分析各公部門主管防制「『

假』結婚」移民法制疏漏;其次,介紹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之執行計畫、行政調查、行政處分暨相關即時強制等法令規定;最後,探討東南亞國家婚姻移民因遭治安機關調查涉嫌「『假』結婚」行為而受相關不利益處分時,渠所能據以行使救濟權利之現行相關法制設計。第伍章、偵查與審理假結婚移民相關法制分析。憑以筆者8年來切身從事輔助偵查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行為之經驗積累,闡述偵查「『假』結婚」移民實務執行面暨法律操作面相關疑義,兼探討現今實務偵查、審理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犯罪之刑事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偵審「『假』結婚」移民犯罪之相關實務缺失;接著,本文將深入分析探究現行實務以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規範偵查、審理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行為妥適性,藉由司法實務見解評析相關公部門之實質審查權限。第陸章、防制假結婚移民法制之刑事立法與行政立法分析-代相關法制與實務之結論 建議。 以法治原理為立論基礎,分析「『假』結婚」入罪之合憲性,分別從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等2個立法方向進行闡釋並加以評析,最終於文末提出相關修法建議重點,冀能提供日後主政者及立法者研修相關法令參考,期釵菑v能有幸身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員,謹為防制東南亞國家「『假』結婚」移民工作盡一份微薄心力,祈求引發更多學者或有志之士投身相關研究,共同推動本國整體移民相關法制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