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點法商編委會寫的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和高點法商編委會的 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院總第1604 號 - 立法院也說明: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 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54501417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方彥鈞的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給付制度之研究--以放射性檢查為中心 (2021),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保險給付制度、法律明確性、醫療費用核刪、不確定法律概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資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補充: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4款。 公告廢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部濫用藥物尿液. 檔案下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廣納各方讀者意見及考量使用者之便利性,打破以往對法典笨重的既定概念,貼心採以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便利性,除具備資料豐富、蒐錄最新之特色外,西式之編排方式,完全符合人體工學閱讀的國際化主張。此系列之編寫要旨係針對法學概念、實務見解及百種以上最新法規,清楚剖析法條精義,充分理解法源出處,精心編整,為最適在校生、國考生、實務界研習法律時,兼具法典查閱及法學概念、實務見解查閱之功能。其編排體例特色如下:   (一)現行條文:各法規條次後列有條文要旨。   (二)立法沿革:各法規均詳列歷年修正情形。   (三)洞悉立法現況:精選重要法規之最新修正草案及未施行

條文、修正前條文、立法理由。   (四)關連性條文索引:以法學概念整合關連性條文。   (五)歷屆試題索引:提示該法條於國考之重要性,如相關司法官、律師等。   (六)法學概念整理:重要法條之下,以通說整理相關法學概念,以利理解相關法律用語。   (七)精選實務見解:為求學習方便,於法條之下收錄重要實務見解。   (八)法規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索引表,將本書收錄之法規依筆畫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查閱。   書中收錄至111年7月初之最新法規,包含: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施行細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土地登記規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勞

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民法及施行法、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等。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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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給付制度之研究--以放射性檢查為中心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方彥鈞 這樣論述:

全民健康保險自 1995 年在台灣實行以來,從初期遭遇制度與實務整合的困境,以及因應健保財務與財政收入的收支平衡與公平性規劃,由透過改良版二代健保規劃的政策可以得知,台灣的健保正面臨到社會保險財務沉重負擔的困境,此現象導致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醫療給付支出的管制更加嚴格限縮。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平衡健保財務規劃支出及醫事服務機構的合理費用收入之間的三者平衡為健康保險制度長久維持的重要因素。健保局將醫療費用審查委託總額受託團體辦理,而健保局仍然有審查人員之聘任、解僱、及最後審查裁量決定權,最後由健保局執行之行政程序將醫療費用支付給予醫事服務機構。目前醫療服務費用審查制度下,引發醫界批評審查不公、欠缺公

民參與之黑箱審查等聲浪。而實務上確實有許多謬誤,如醫療費用核刪、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錯誤判斷及侵犯醫事服務機構及相關醫事人員之財產權、工作權及醫療專業自主權之疑慮。本文從健康保險給付制度對於醫療行為環境變遷之影響,對於現行制度提出討論建議,醫療服務是以「病人」為出發,在有限的資源下,達成合理的資源分配,政府能永續經營發展健康保險,各級醫療院所能達到服務與營收兼具,醫療人員可以無後顧之憂地以其專業為人民提供最適當的診治,人民能在健康保險制度下以最低的負擔獲得最完善之醫療服務,使國民健康權可以獲得落實,期待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能共創政府、醫者與人民三贏之局面,以上為本文最主要之研究動機與期許目標。本文並嘗

試探討醫療費用審查之法律關係及支付制度角色,分析 目 前 眾 多 謬 誤 醫 療 費 用 核 刪 有 違 反 法 律明確性 (Principle of Clarity and Definiteness of Law)、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錯誤判斷之瑕疵。並提出調整審查機制的建議,應將醫療費用給付制度交由公正的第三人團體,以獨立化、專業化方式、減少審議案件爭議發生、並促進公正審查,期望能避免醫療品質下降與防止醫療體系的崩壞。

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套書係由廣受在校生、國考生之愛用的《學習式六法》所衍生出的《來勝基本法分科》系列,打破以往對法典笨重的既定概念,貼心採以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便利性,除了將學習式六法之設計概念運用至其中,提高讀者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方便性!   本書《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收錄國家考試重要且常用之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最適合在校生、法研所、國考、實務界等使用,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坊間研習民法及勞動社會法時最佳之工具書。編排體例如下:     (一)現行條文:各法規條次後列有條文要旨。   (二)立法沿革:各法規均詳列歷年修正情形。   (三)洞悉立法現況:精選重要法規之最新修正草

案及未施行條文、修正前條文、立法理由。   (四)關連性條文索引:以法學概念整合關連性條文。   (五)歷屆試題索引:提示該法條於國考之重要性,如相關司法官、律師等。   (六)法學概念整理:重要法條之下,以通說整理相關法學概念,以利理解相關法律用語。   (七)精選實務見解:為求學習方便,於法條之下收錄重要實務見解。   (八)法規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索引表,將本書收錄之法規依筆畫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查閱。     書中收錄至111年7月初之最新法規,包含: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土地登記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工會法、勞資

爭議處理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