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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寫的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法規輯要(POD)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退撫新制上路恐害基金提前破產? 銓敘部:有可能也說明:為建構具社會安全觀的退休照護體系,考試院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宋明燁的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2021),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退休制度、年金改革、社會連帶、基礎年金整併改革(国民年金)、受僱者年金一元化改革(厚生年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潘彥錡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老年經濟安全、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年金改革、離婚退休金分配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年8月9日總統公布)、重點規定及 ...則補充: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重點規定. (481.58KB).pdf.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已退及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試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法規輯要(POD)

為了解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問題,作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這樣論述: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管理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為了解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問題,作者宋明燁 這樣論述:

我國公務員鑑於與國家間之「特殊身分關係」、「特別法律關係」,實有肩負、承受較諸一般人為多之義務與限制;相對之,國家基於渠等之特殊身分以及從業期間戮力從公、恪遵義務所負之生活照顧(照養)義務,即設有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公務人員保險等退休後之經濟保障制度(下稱退休制度)。是該保障制度之立意除為維繫退休公務員之生活尊嚴外,尤為重要者,乃在確保公務員對於國家之忠順勤勉,從而完善國家之行政機能。我國現正面臨高齡、少子化等攸關年金制度續存、穩固性之問題,原所建構之退休制度實已備有改革之需求。然則,觀諸我國本次年改之景況,非但關係機關未見退休制度所隱含之制度意涵,從而大刀闊斧式之刪減公務員(無論係仍在職抑或已

退休者)之退休給付;即如大法官對此所為之違憲審查,於立論過程中似亦未有就文官制度與社會保險之內涵等層面為衡量,從而就改革之結果起臨崖勒馬之效。對之,本文除有就攸關此次改革之內容為整理、解構外,並有就與其所對應之年改釋憲案於論理上似有疑義、缺漏之處為釐清、爬梳,從而嘗試就本次改革為再次評價、呈現一有別於今之樣貌。此外,於本次改革中實可見有職域群體間差異性之操作,並試圖以此合理化大幅刪減之改革手段。鑑此,本文即有嘗試提取日本關於基礎年金整併、受僱者年金一元化等藉由全體國民之連帶思維以強固制度基盤之經驗,試探於我國建立一相類制度之可能,進而拋卻本次改革所營造之職域間相互對立之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問題,作者潘彥錡 這樣論述: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目的為肯定家務勞動之貢獻、落實夫妻財產權之保障,並保障婚姻中經經濟弱勢之一方得以共享共同勞力之成果,其中又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為大略之分配範圍。然實務適用法規,如佚脫文意之範圍,將如何劃分夫妻財產之範圍?在不影響法條文義之下,是否有其判斷標準?本文針對夫妻間的債務、財產增值、夫妻保證及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以及老年安全制度下的各項保險與退休金分別臚列解析,以剩餘財產分配的意旨為依歸,探討夫妻間應如何分配上開財產,並在年金改革後所制定的離婚退休金分配下,實務上的進程為何,是否符合當初設立之期待,期冀研究成果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首先,

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沿革與目的出法,以確立劃分分配範圍之標準,觀察各項法未明文規定的婚後財產中,諸如「夫妻間債務」、「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老人退休金」等議題,發現實務過度便宜解釋,恐未能妥適地分配夫妻財產,亦致分配標準趨於模糊。有鑑於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延續上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特別進一步探討老年安全制度的剩餘財產分配,蒐羅有關社會保險、退休金、國民年金等之實務裁判,發現:在社會保險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的部分,目前似有認「非無償取得」而得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一致見解,然對於「現存」財產之認定仍未統一,另有實務進一步將夫妻協力之程度納入是否分配之考量。至於國民年金是否為剩

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目前實務尚未有定論。最後,本文以民國106年的年金改革切入,評析目前離婚退休金分配制度之實務運作可能產生的困難,分別從體系、條文規範、事後衍生之問題與比較法上探討,並參酌日本法之相關規定,為上開問題提出相應的處理。基於上述觀察結論,本文建議將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退休金分配制度有效的調和,並整合離婚退休金分配之規定,使法院不再困惑,可以更清楚並公正地分配夫妻財產,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的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