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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票蓋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寫的 2021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和廖為民的 美麗島後的禁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支票塗銷禁止背書轉讓,只蓋負責人章?! - 玉鼎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惟晚近實務見解,亦有肯認公司負責人得對外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故如該「禁止背書轉讓」文字,如經刪除並僅由公司負責人於塗改處蓋用印章,依支票外觀解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前衛所出版 。

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梁宇賢博士、黃淳鈺博士所指導 董雲翔的 論 票據法上本票規定及其修正 (2016),提出公司支票蓋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票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李欽賢所指導 李旻諺的 票據行為論-以發行說與二階段行為理論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票據行為理論、票據行為、發行說、二階段行為理論、票據債務負擔行為、票據權利移轉行為、他人所為之票據行為、票據變造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支票蓋章的解答。

最後網站有開抬頭的資料如何兌現 - iT 邦幫忙則補充:收到支票有開公司抬頭...要如何兌現?? ... 還需要蓋公司大章? 有沒有要注意的事項? ... 背面寫抬頭跟銀行帳號就可以,另外填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可以先拿去存,有些銀行要到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支票蓋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

為了解決公司支票蓋章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 這樣論述:

  ★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系列,連續十一年銷售冠軍,榮獲無數上榜考生口碑推薦~是您備考路上最值得信賴的夥伴!★   完整收錄「109年金融基測與各大公民營行庫最新試題」→題題詳盡解析100%製作完成,絕不打馬虎眼。一書在手,不僅可飽覽金融基測與各行庫最新年度試題與詳解,更可收一次準備、兩種考試皆可應付之效!   ★2021金融基測/銀行招考最新命題趨勢★   1. 票據法(概要)   試試題難度平穩,寫考古題投資報酬率高。難題首重「相關法院判例」其次為「票據行為理論」、「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   「票據法(概要)」一科在今年的命題型態與難度上維持穩

定,大抵將近七成的考題都是單純的條文題,容易拿分。惟考生們一定都知道,票據法是一個「要拼全拿」的拉分科目;若想透過本科拉高總分,則其餘兩成的難題就必須要能掌握。但票據法難題的涵蓋範圍頗廣,由條文延伸而出的法院判例、銀行作業實務既多且雜,要從坊間找到一本適合的用書並不容易。所幸,在銀行近十年年年招考下,已累積大量試題資料庫,故利用考古題來分析難題的出題方向,正是精準度最高、且投資報酬率最好的方法。以下首先分析今年試題的主要命題方向:   1. 票據法條文題(一)【配分比重超過40%】:此即一般所謂的「送分題」,問題與選項均直接引用條文內容,所以條文背熟或考古題多寫,幾乎可以秒拿分數!   2

. 票據法條文題(二)【配分比重約20%】:此種題型一般稱為「找碴題」,也就是會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的題型。所幸大部分考題選項中的敘述均為「直接引用條文」,因此只要考古題有用力寫,分數應該都拿得到。   3. 票據法案例題【配分比重<10%】:此種題型的題目會一個案例呈現,通常題目中會出現多達5-6個票據關係人,接著以一大串文字描述各關係人之票據行為,最後問相關人之票據責任;此類題型在今年出題數相對較少,主因題型變化性不高(幾乎都圍繞在如「票據偽造」、「回頭背書」等主題),在銀行連年招考,考生勤寫考古題下,已經不再算是難題。   4. 四大難題【配分比重<20%】:此處正是票據法

能否考取高分的決勝戰場!試題形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型:   (1).票據行為理論: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為金錢證券→故若以金錢以外之物為給付標的,則其「並非票據法上之票據」。惟其仍適用民法有關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規定。法人簽發票據→發票人為該法人。票據法第8條例外情況,《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塗銷禁止背書轉讓」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為之,均需簽名蓋章。倘塗銷欠缺簽名或蓋章,則通說及實務均認塗銷不生效力。   (2).條文意旨與延伸題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法第10條(無代理權與越權代理)授與簽發支票

之代理權,但限制其發票原因→適用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經理人有權代理公司簽發本票,雖所購物品為其個人取去,但無礙於其所簽發票據之效力(參照公司法》第31條與《民法》第554條)。票據喪失時為公示催告之效力(保持止付通知效力、防止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規定中有關「「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之應用。票據法第19條第2項公示催告後之權利。付款人承兌後,發票人不因之免除票據責任(仍須負擔保付款之責)。無記名匯票上禁止轉讓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該無記名匯票依上開條文第1項之規定,可採背書或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期限

後空白背書交付轉讓票據者,亦屬期限後背書。公司可否為票據之保證人?票據保證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支票付款人亦得以付款地通用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票面金額。追索權之特性。遠期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死亡……支票之效力與發票日期認定。   (3).相關法院判例: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判例要旨: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時,產生之效力。《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判例:自票據權利人手中取得票據,縱以

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亦非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要旨+票據偽造之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要旨: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仍應自其權利可行使時起算。《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不論執票人是否已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只要發票人於法定期間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不用提供任何擔保,即得暫免受繼續強制執行之不利益。   (4).票據與銀行作業實務:今年出現的題型包括:票據實務-參加付款應於票據上記載之事項。判斷發票人於銀行之存款數是否足敷支付該支票金額之時間為「執票人提示支票時」。票據之「同時履行抗辯」。   相信讀

者們看完上面這些難題的主題,一定會有一種「昏頭」的感覺……。因為這些題目敘述中幾乎不會出現票據法條文,所以即使能將票據法倒背如流,若對於票據行為、部分條文立法意旨不理解、則照樣是看不懂題目的問法……。因此票據法若想考高分,則在擬定備考計劃時,針對此四大難題的準備,切記一定要預留更多的時間去深入研究、理解。   而既然已知道票據法試題形態,則究竟如何才能讓考前準備的效率達到最佳?以下筆者提供多位上榜考生的備考策略分享供讀者參考:   第一階段→票據法條文記憶+寫考古題:首階段著重於把握票據法條文題的分數,因此備考重點在於「熟記票據法條文」→此階段尚不強求能理解條文意旨。然考生們應該都知道「背

法條」是一項枯燥乏味的工作……因此與其來回邊打瞌睡邊背法條,聰明的考生們會調整方法:也就是將票據法條文讀過2~3次後,就開始利用「大量寫考古題」來輔助條文記憶→依據上榜考生們的分享,基本上只要寫個三年一千多題(因為票據法不修法、所以有些考生甚至會寫五到六年的考古題)、則過程中對票據法條文自然會變得非常熟悉,從而可以把握住占分比高達近七成的條文題。然此階段寫題目必然無法答對難度較高的「案例題」與四大難題→將寫錯的題目highlight起來、這就是下階段的備考重點。   第二階段→深入理解條文意旨與票據行為理論:此階段著重於加強理解票據法中(1)各條文立法意旨、(2)三種票據特性、以及(3)主要

(附屬)票據行為→此時一本好的票據法備考用書就非常重要。參考用書上筆者建議優先選用「考試專用教材」→因為畢竟是考試專用,經過整理可以很快幫考生抓到考試重點。而如果覺得考試教材還是不夠,則建議可再搭配幾位票據法專家的著作(例如:梁雨賢老師、王志成老師),如此則應足以將三大重點準備完整。另建議此階段應將寫錯的題目放在課本旁邊、以「邊看題目邊翻書」的方式找到答錯盲點、然後加強記憶(亦可作成自己的筆記)。   第三階段→逐步涉略「實務題型」與「法院判例」:注意筆者在標題強調「逐步」涉略,而非一口氣準備……。由於票據實務與法院判立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除了票據法本文與施行細則外、另外尚有許多補充規範。因

此在準備上絕對不宜有「臨時抱佛腳」、「短期惡補」的心態。成效較佳的準備方式應該是採取「逐步(Step by Step)」涉略,例如:規劃固定時段(e.g.每天30分鐘或隔天30分鐘)準備,如此也可讓自己保持對本科的熟悉度。至於備考素材上,同樣基於範圍太廣,故建議從「考古題」來著手。因為近幾年下來此種題型已經累積不少題庫,再加上所有題目都有詳解,考生可從詳解內容查到每一題的命題範圍,然後利用網路即可搜尋到許多相關的銀行作業實務文章、細則規定與法院判例。且經過第一、二階段的訓練,對票據法已有基礎實力,此時再來看這些實務性的內容也比較能夠理解→看得懂才記得住!   第四階段→回頭再寫考古題:此時距

離考前應只剩下兩周~一個月時間,毫無疑問此時應以寫考古題為主。至少來回再寫個2~3次(放心這階段寫題目的速度會超快!),如此除了能達到考前加強票據法條文記憶的效果之外,也可再次檢視自己對於難題的答題能力。而如此階段要是還有寫錯題,則建議採取更積極的方式記憶(例如,將題目與解析「手寫到筆記上」);考試當天在考場就看這些錯題。   讀者如能依循上述建議步驟準備,則筆者相信任何人絕對都可以在實際應考時,以很短的時間把票據法「寫完全拿」!爭取留下更多的時間去檢查或寫其他科目。   2. 銀行法(概要)   題型變化少難度不高。主管機關各項函釋與各條文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反成決勝關鍵。留意近期最新修法

條文未來可能出題。     銀行法(概要)一科在109年出題數明顯下降,且考題型態非常集中在「純條文題型」,意料之外的考題不多,也並未針對近期修法考題特別著墨。所以相信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的讀者們,應該都可以很輕易的在本科考到很高分。   至於較新的題型今年以「主管機關各項函令」與「部分冷僻法條」為主,惟出題比重並不高。例如:   1.《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考了第3-1條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另第3-2條考了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

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考了第10條有關直接/間接授信各自有哪些業務項目。   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今年考的主題是「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4.民國91年01月31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354 號》令:銀行法第72-2條中有關存款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及放款總額之計算,應包括外幣存款、外幣金融債券及外幣放款。   5

.銀行實務:一般銀行之「票據融通」業務主要包括貼現、墊付國內票款或應收票據週轉金放款、墊付出口票款、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五種。   再次提醒考生,所有金融基測|銀行招考上榜者在分享準備秘訣時,惟一共同的致勝方法就是「多做題目」→因為銀行徵才考試題型多為「選擇題」,此種考試最需要考生大量演練考古題,再加上銀行招考已經行之有年,已經累積出屬於該考試專有之題庫。所以透過勤做考古題,時時檢視自己的程度,了解哪些地方還不熟悉需要加強者,是戰勝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的不二法門!   當您拿起這本書時,筆者相信你一定已經下定決心或正在考慮加入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的行列。而正由於「考古題」對銀行徵才考試而言是那麼

的重要,再加上本書所收錄之最新年度試題,每題解析均為筆者絞盡腦汁,腳踏實地,逐題編寫而成。所以對於本書,筆者敢大膽的向你推薦:   「不要猶豫!買下它,然後立即開始練習!」腳踏實地的從第一題做到最後一題,而且每一題至少都做過三次,藉由大量的練習強化觀念與習慣作答的方法。並利用本書詳盡的解析內容,追本溯源,掌握各科命題重點,進一步整理出屬於你個人的備考筆記,反覆解題,整理,記錄,就能將各科題型一網打盡!   「機會只留給準備好的人」!備戰金融基測/銀行招考,紮實基礎能力的養成是必須的,而本書「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最大功用就是能在短時間內增強你的專業能力,帶你快速進入狀況,而有足夠

實力與來自全國的考生上考場一分高下!如果考試就像打仗,那麼首先利用上述各科落點分析精準規畫你的作戰策略,其次搭配本書作為你強大的作戰武器,最後若能堅持腳踏實地全心付出→「貫徹執行」你的作戰計畫,相信今年就會是你開啟亮麗職涯的轉捩點。   金融基測/銀行招考題庫完全攻略~給腳踏實地、認真準備的你!

論 票據法上本票規定及其修正

為了解決公司支票蓋章的問題,作者董雲翔 這樣論述:

目錄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前言 1第二節 研究動機 3第三節 研究目的 8第四節 研究方法 11第五節 研究內容 12第二章 票據法之內涵與本票之沿革 13第一節 各國票據法 13一、法國票據法 13二、德國票據法 13三、英國票據法 14四、美國票據法 15五、我國票據法 15第二節 票據之內涵 18一、分離主義 19二、合併主義 21第三節 本票沿革 25一、匯票 25二、本票 27三、支票 28第四節 結語 33第三章 我國票據法之本票意義、種類、發票記載事項及相關規定 34第一節 本票意義與種類 34一、本票之意義 34二、本票之種類

38三、本票之功能 42四、發票之效力 47五、見票之提示 50第二節 本票發票應記載之規定 51一、本票應記載事項 51二、本票得記載事項 55三、本票不得記載之事項 59第三節、空白授權之本票 59一、空白授權票據 59二、是否為空白授權票據 60第四節 結語 61第四章 本票之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 63第一節 本票之時效 63一、本票時限 63二、本票效力 64第二節 本票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66第三節 結語 67第五章 本票之強制執行及相關規定 70第一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基本觀念 71一、強制執行之意義 72二、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之區別 72

三、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私權 73四、強制執行之法律關係 73五、本票強制執行之意義與性質 73六、本票強制執行之立法意旨 74七、本票發票責任 76八、本票行使追索權 79九、本票裁定之對象限 80十、本票管轄法院 82十一、本票之調查 83十二、本票強制執行範圍 84十三、本票救濟權 86十四、本票給付票款之訴 87第二節 本票之裁定 88一、本票行使追索權 88二、本票裁定之性質 91三、本票裁定之效力 95四、本票裁定之聲請 96五、本票之請求利息 96六、本票裁定之救濟 97七、本票之時效 103八、本票裁定應注意事項 110第三節 聲請本票

強制執行之要件 116一、本票強制執行要件 116二、本票須執票人行使追索權 118三、本票須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119四、本票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21五、本票須發票人未受破產之宣告 123第四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實務 125一、強制執行聲請 125二、不動產查封 126三、不動產鑑價 128四、詢問底價 129五、拍賣公告 129六、拍賣、減價拍賣 129七、特別拍賣程序 129八、承受、撤回強制執行 130九、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 130十、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4十一、訂分配期日、發款 134十二、不動產點交 135十三、不動產不點

交 135十四、法院拍賣不動產流程 136第五節 法拍屋應納稅費 139一、拍賣房屋之契稅 139二、拍賣房屋之房屋稅 141三、拍賣房屋之印花稅 141四、拍賣房屋之登記費 141五、拍賣房屋之地價稅 142六、拍賣房屋之土地增值稅 142七、拍賣房屋之工程受益費 143八、法院拍定房屋之稅賦 144第六節 結語 145第六章 本票強制執行之爭議 146第一節 緒論 146第二節 探討本票強制執行之爭議 147一、維持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48二、廢止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50三、增加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153第七章 結論 160

參考文獻 162

美麗島後的禁書

為了解決公司支票蓋章的問題,作者廖為民 這樣論述:

一張查禁公文,一段台灣史 從禁書看台灣的民主化進程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陰影下   前仆後繼以文字戰鬥的黨外青春   197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發生在高雄的美麗島事件(又稱為高雄事件),對台灣往後政局發展有重要影響,媒體關注大審使台灣民眾於此事件後開始關心政治。與此同時,政府當局亦開始加強管控,將原先由新聞局掌管的權限移交至警備總部。   此後,台灣禁書開始一段從印刷廠到銷售,都與警總鬥智鬥勇的歷程。   作者選出的禁書大多被警備總部以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者)、第六款(淆亂視聽,足

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者)予以查禁查扣處分。   本書介紹當時被查禁的數百種禁書中較為重要、由1980年9月24日,以隆徹字第4100號一口氣查禁林義雄、姚嘉文的《虎落平陽》及張俊宏的《我的沉思與奮鬥》等五本書談起,到1983年1月12日查禁曹聚仁的《魯迅評傳》為止,一共27本。   藉由本書,莫忘如今作為亞洲自由度最高的台灣社會,是由民主先輩的生命與鮮血、在狹小牢獄間的歲月,與這些曾被禁錮的文字、曾被視為猛獸的紙本鋪墊而成。 本書特色   |出版品的婆娑之洋.美麗之島|   如今號稱最自由的華文出版中心、各種書籍類型百花齊放的台灣,很難想像曾經

出版是一件被視為「搞政治」、可能「被消失」的職業。   透過本書,那些或熟悉或陌生的作者名字多半與政治相關,但也包括意想不到的金庸《射鵰英雄傳》都在政府查禁之列。(郭靖與黃蓉本人表示震驚)   閱讀本書,如同走了一趟台灣戰後民主運動史,那些名姓、那些事件,無一不影響著解嚴後如今的台灣。從林義雄到陳文成,民主前輩的身影以不同形式成為民主之路的磚瓦。   我們記憶著,以曾經會被查禁、銷毀、逮捕的形式-書籍。 名人推薦   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陳翠蓮X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楊翠-專文推薦   此時此刻.來自香港的message -Cup媒體執行總編輯/陶培康   歲月消逝時時,《美麗島後的

禁書》為「黨外拚氣魄,筆墨爭自由」的那些日子,留下他親身的見證。-獨立研究者/藍士博

票據行為論-以發行說與二階段行為理論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司支票蓋章的問題,作者李旻諺 這樣論述:

票據行為理論為票據法之基礎理論,涉及票據法相關問題之層面很廣,然我國票據法並未直接對於票據行為作規定。票據行為理論之爭議源自於票據行為究竟屬於法律行為中之單獨行為抑或契約行為?因不同之見解而提出許多票據行為理論。不論何種票據行為理論皆有其在理論上無法說明之處,但皆必須首重票據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我國通說與實務採取發行說之見解,為維護票據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輔以權利外觀理論加以修正。近年來日本票據法學界提出二階段行為理論,成為日本票據行為理論之有力說,認為關於票據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之維護,應依據票據法之特別規定(人的抗辯事由中斷與票據善意受讓等)處理,而非利用要件不明確之權利外觀理論加

以處理。 票據行為既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基於民商合一立法例,票據法未特別規定時,應適用民法法律行為之相關規定。惟票據屬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行為又應首重票據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故票據行為應具有與一般法律行為不同之特性與要件。且在不同票據行為理論下,對於票據行為之定義、特性及要件皆有不同之詮釋。本論文則以發行說與二階段行為理論做基礎,對於票據行為之定義、特性及要件分別介紹。 我國票據法對於票據行為理論之相關文獻,大多僅止於理論之說明,對於票據行為相關問題之探討,幾乎皆以發行說為基礎,未曾運用其他票據行為理論加以討論。因此,本論文最後兩章則嘗試於他人所為之票據行為及票據變造相關問題中,介紹發

行說與二階段行為理論運用下不同之處理模式,以期能對兩個不同之票據行為理論有更深入之理解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