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寫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和潘秀菊的 公司法(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林仁光所指導 王仁毅的 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 (2017),提出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負責人、董事、失格、解任、不適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問題,作者王仁毅 這樣論述:

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之濫觴,係英國經過多年的法制改革,整合散落於各法規中有關於失格與解任規定所創制之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CDDA)。CDDA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失格宣告或解任公司負責人,達到保護「少數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公益。此法制設計深深影響了各國,相繼創設「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以公益之保護、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與繁榮。本國現行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主要係以公司法第30條公司負責人當然失格(消極資格)規定、公司法第200條裁判解任公司負責人與投保法第10-1條裁判解任上市櫃公司負責人等制度為

主,惟因為消極資格訂定不符時宜、內涵不明確與裁判解任制度程序、形式要件限制過嚴、適用範圍窄小、缺乏彈性等問題,使得本國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之實務運行有相當大的困難,進而造成本國妥善公司管理、維護公眾利益之目的達成甚有疑慮,多年來受到學者與實務之批判與改革倡議,抑是本文亟欲解決之問題,希冀透過比較先進法制國家之立法例,提供解決本國法制問題。本文首先將各式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設計類型化與抽象化,並歸納出三大類型:「股東會決議解任」、「請求宣告失格或解任」與「當然失格與解任」,以提供讀者體系性之法制概念架構,完整的窺探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法制內涵與發展。其後,本文依序介紹英國、美國之法制設計

,並以美國法為主軸比較本國失格與解任公司負責人制度,綜合比較分析優劣,並提出對於改善本國制度與創設相關配套之建議。

公司法(11版)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問題,作者潘秀菊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並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     另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並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