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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程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炳坤寫的 公司法實務解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陳妤彤的 論我國中小企業重整之金融手段 ─以美國DIP融資及SBRA法案為借鏡 (2020),提出公司重整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債務清理程序、中小型企業、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公司重整、新資金取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林芷安的 論我國企業債務清理-以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企業債務清理、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重整程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重整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實務解析

為了解決公司重整程序的問題,作者張炳坤 這樣論述:

  本書是以最新公司法(107年8月1日公布)為基礎,以教科書形式編寫。先援引法條,次列立法理由,再歸納整理函釋、判決之見解,俾對公司法之架構、實務之運作等,做有系統之介紹與說明。對初學者而言,可對公司法有所認識,並瞭解相關爭議所在。   再者,主管機關之函釋對公司法制而言,極為重要,而其占國家考試題目之比重也節節高升。故本書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可熟知董事會、股東會運作之規定,瞭解董監職能,強化公司治理;對實務工作者而言,可迅速查詢、瞭解各法條及函釋之重要內容;對有志參加考試者而言,當可事半功倍,無往不力。   基於法律一體性,對於法律問題之思考,常須橫跨各種法域,通盤考

量其關聯及利弊得失。本書雖由公司法出發,但旁及民法、證券交易法規等各領域,祈使讀者能夠融會貫通,全方位深入思考相關問題,並有所獲。  

論我國中小企業重整之金融手段 ─以美國DIP融資及SBRA法案為借鏡

為了解決公司重整程序的問題,作者陳妤彤 這樣論述:

2020年自新冠病毒爆發以來,以我國經濟發展為主要基底與架構的中小企業,在這波疫情的衝擊下,亦遭遇了重大的經濟危機,許多中小企業瀕臨事業破產倒閉的邊緣,是以如何在這一波全球經濟大衰退的潮流下,使面臨經營倒閉的中小企業得以重建再生乃是時下重要之議題,又我國現行破產法於1935年公布後,實施至今,已逾80年,期間我國破產法並無大規模翻新,公司法重整章亦有類似情形,是以,乃是時候探討我國企業債務清理法制的最佳時機。 而當一家企業面臨破產倒閉時,應以其仍持續經營為處理導向,則在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就呈現了此種解決方向,故,在新冠病毒衝擊企業運營的背景下,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就成為得以解救面臨破產倒

閉的企業最後一根救繩,因此,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乃為本文之探討核心,其中,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目前散落於破產法的和解程序(以下或簡稱破產和解)以及公司法的重整程序(以下或簡稱公司重整)。 目前我國公司重整制度,僅限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公司債之企業(公司法第282條)得以申請公司重整,而該些類型企業多屬於大型企業,使得我國中小型企業無法使用公司重整程序,又觀2016年司法院債務清理草案雖然立法者有注意到公司重整資格過於狹隘的問題,而放寬至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等法人事業,但仍附加條件限制該法人事業必須其資本額超過一億元以上方得為之,則按我國目前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得以知悉,中小型企業之認定

標準為一億元資本額以下,故這代表著草案仍將中小型企業排除在外,僅仍依破產和解為債務清理,但是破產和解程序並無法為中小型企業為完整的債務清理,為此,本文認為得仿效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十一章以及2020年施行的小型企業重整法案(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以下或簡稱SBRA ),於我國的公司重整程序中為中小型企業專設公司重整程序之特別規定,賦予中小型企業程序選擇權,既能保留我國破產和解之立法特色又能保障中小型企業其公司完整債務清理之權益,並且為使公司重整制度更加完善,提倡得效仿美國破產法典的自管債務人融資制度(Debtor-in-possesses,以下或簡稱

DIP融資),增設新資金融資注入的相關規定,以誘使企業外部投資人為債務重建中之企業注入新資金,以維持其於公司重整中之運行,希冀能為中小型企業有完整重建其企業之管道。

論我國企業債務清理-以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司重整程序的問題,作者林芷安 這樣論述:

2020年全球爆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嚴重影響各國經濟活動,而全球企業亦受疫情波及,許多公司出現經營不善財務困難的情況,雖各國政府陸續推出一系列之企業紓困計畫,但企業破產申請數量仍大幅上升,使企業債務清理問題廣為大眾所關注。而世界銀行每年所公布之《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Report)便設有債務清理指標,其中之「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Strength of Insolvency Framework Index)」旨在探討各經濟體中,企業債務清理法律框架於經商環境中之妥適性,顯見企業債務清理早已是影響國家經濟及競爭力之重要因素。本文以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

所發布的「債務清理指標」中之「債務清理強度架構指數」問卷為核心,研究我國企業之債務清理制度,其中第一章為續論;第二章將探討我國企業之債務清理制度,分別就公司重整、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三大面向之立法目的、規定運作、及相關特色做簡介與分析;第三章將介紹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與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債務清理指標之內涵;而第四章到第七章以「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的四大面向「企業債務清理啟動程序指數(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s index)」、「企業之債務人資產管理指數(Management of debtor's assets index)」、「公司重整計畫指數(Re

organization proceedings index)」與「債權人參與指數(Creditor participation index)」出發,綜合我國之現行法與債務清理法草案,並結合聯合國破產法指南建議及相關參考文獻,評析我國債務清理框架於這四大指數中各題的得分與問卷填答方式;第八章為我國在經商妥適性下之新形態債務清理,將提出本文對我國債務清理架構強度指數之評析及相關修法建議,最後期許我國未來之債務清理架構可與國際接軌且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