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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昭華,王敏銓寫的 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六版) 和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的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問蘋果| 土地分別共有可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自由處分也說明:但前者「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7條第三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也就是因為法律規定或習慣而有「公同關係」的數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明生所指導 侯慶忠的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之範圍 (2018),提出因為有 當事人恆定原則、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執行 力之主觀範圍、善意取得、聽審請求權之保障、法院職權通知、當事人訴訟告知、訴訟參加、繼受人之事後救濟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常識-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 - 張思涵律師則補充: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 · 2. 分割土地之前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 3. 關於繼承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八章設有規定。繼承人得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六版)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問題,作者陳昭華,王敏銓 這樣論述:

  ◎商標法是管制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之一,隨著商業市場持續演進,商標法的主題也不斷推陳出新,出現各種新類型的使用方式,以及在商標法領域中的新興議題。   ◎全面性鳥瞰商標法領域,對各個主題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說,內容包括商標的種類、商標註冊、商標權的效力與限制、商標權的異動及消滅、商標權之異議、評定與廢止、商標權的侵害與救濟、商標權的國際保護等。   ◎立基於理論的整體結構,融會我國實務最新見解,使學習者能體系化地掌握商標法的全貌與最新發展。商標法也是國際性的法律,歐美實務見解及國際公約不時與我國實務互動。   ◎在主要議題中闡明歐美相關立法例與判決,與我國實務見解相互對

照,欲對商標法深入學習者亦可從本書獲得進一步鑽研的線索。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實務與狀例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偉政,李廷鈞,施雱文 這樣論述:

  不論是自住,還是投資,不動產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而擁有不動產最主要的表徵,即是所有權的歸屬。本書完整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相關法律問題。從認識不動產所有權開始,到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各項事項,再介紹共有物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詳細說明,讓讀者有完整脈絡可尋。不動產的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與分管協議,亦是本書重點。尤其近年不動產爭訟增多,書中詳附多種狀例及訴之聲明,供讀者實務運用參考。要了解不動產所有權,本書是不可或缺的好幫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之範圍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申請裁判分割的問題,作者侯慶忠 這樣論述:

  當事人恆定原則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實為一徘徊穿梭於實體法與程序法間之議題,故面對此等議題時,訴訟觀之採擇顯得格外重要。當事人恆定原則並配合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固然在保護他造當事人利益,追求紛爭之一次性解決以貫徹訴訟經濟原則,著重於程序法價值,惟民事訴訟係以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與實現為基本目的,即不得不權衡實體法若干基本原則、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及交易安全,對於此等議題所發揮之前導作用,並以此作為思索各該問題之核心樞紐,應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二者之基本價值,方不至於侵害三方間之權益。  本文所要探討之諸多議題,譬如當事人恆定原則適用範圍之爭議、程序上之訴訟請求有無必要隨著實體權利義務

關係之變動而為相應調整,以及應否限縮仍為當事人適格者之程序上處分權限等,乃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法理基礎及其所形成之訴訟結構休戚相關。緊接著即類型化探討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所及之特定繼受人範疇,實體法之價值決定對此問題之判定,將扮演著舉足輕重之角色,其中爭執最為劇烈者莫過於債權請求受讓訴訟系爭物及善意繼受。而實務上發生於原告方面之訴訟系爭物繼受,如何確保繼受人實體權利之實現,同樣為一棘手之難題。  當事人恆定原則對於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所及之特定繼受人之聽審請求權保障層面上應嚴加注意,最為關鍵者係須正視受確定判決效力擴張與否及聽審請求權保障賦予間應有之推導關係,即得以此界定以下環環相扣之議題,比方是得

否以訴訟告知或職權通知之規定作為確定判決效力擴張之依據、法院職權通知之對象範圍及受通知者有無參與訴訟之義務,以及參加後之程序參與地位及其效力等。而對於整體聽審請求權保障之制度設計,應緊扣著當事人恆定原則之制度意旨,然現行法之繼受人承當訴訟及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要件是否無疑、實務上變相地操作當事人變更追加以達承當訴訟效果有無需留神之處,以及事後聽審請求權之救濟程序宜如何妥善建構。此外,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機能為何及其在實務運作上因存在何等問題而需面臨重大變革。近年當事人恆定原則之修法,對於上開諸多疑義之闡釋,亦有著深遠且關鍵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