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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劉連煜所指導 張君珮的 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法制之研究 (2009),提出公告申報檢查表上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一上市、上市、籌資、台商、外國公司第一上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證券監管、跨國監管、國際金融監理、備忘錄。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欽賢所指導 謝長夏的 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控-以監察人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股東會、外部監察人、董事會、獨立董事、提名制度、監察人、獨立性、會計師、公司監控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告申報檢查表上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告申報檢查表上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告申報檢查表上櫃的問題,作者張君珮 這樣論述:

行政院於2008年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積極推動台灣成為亞太籌資中心,主管機關陸續大規模地修正相關法令,開外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並積極對海外台商宣傳來台上市之好處,可見政府努力開放台商以至於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籌資的決心。而外國公司對於我國政府之來台上市之推廣亦有良好回應,目前已有一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第1上市,並有58家公司正在接受上市輔導中。惟在廣開門戶、歡迎外國公司來台上市的同時,我國對於外國公司來台上市後之證券監管制度是否已完備?現行證交法之規範主體是否包含來台上市之外國公司?是否所有證券相關法令皆適宜適用於外國公司?以及我國是否已有完善的跨國監理合作機制?以上問題皆

為目前實務上直接面臨的迫切問題。是故本文嘗試就以上問題,提出分析與研究。本文於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研究方法,以及論文之架構。第二章將深入的瞭解我國現在市場之優勢,以及分析我國證券市場對於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之可能規定,包括公司法、證交法、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則,並探究我國目前上市監管所可能存在的問題。第三章參考香港與新加坡之立法例,瞭解香港與新加坡如何規制其內外國發行人?如何對其適用證交法?以及股東權益如何保障?藉由研究同為亞洲區國家的香港與新加坡,且為亞洲地區上市地之熱門首選,觀察其如何規制於當地上市之外國公司,以作為立法建議之參考。第四章則綜合第二章所歸納出的上市疑義,以及第三章香港、新加坡立

法例之研究,並在本章以概要的方式簡介NYSE對外國上市公司之監管,而對現行法之疑義提出總結,並嘗試撰擬修法建議。又於末節探討證券跨國監管之態樣,以及我國可能之改進之道。最後,本文於第五章,總結前述各章內涵並為完整、連結的論述,將我國現行開放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的缺失,以及我國於跨國證券監理的困境為重點式之摘要,並嘗試將本文建議一併彙整提出。

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控-以監察人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告申報檢查表上櫃的問題,作者謝長夏 這樣論述:

公司監控之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政府及學者之重視,而公司監控制度之發展隨著不同問題發生而有不同之切入點,早期在公司規模不大及股東會萬能主義之下,公司監控之重心是在股東會權能之發揮,此時監察人地位較未受重視,近代,隨著公司規模及公司事務之繁雜,董事會中心主義取代股東會成為公司之重心,此時公司監控除了加強董事會之權能外,代表股東監督董事會之監察人,其在公司監控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功能亦同樣受到重視。公司監控制度在各國法制上,無可避免的必須面對各自國內政經情勢之變化,英、美兩國由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擔任監督之角色,而獨立董事的確在公司監控上發揮一定之作用,隨著美國經濟勢力之崛起,早期我國學者甚至認為獨立董事

是我國公司監控的萬靈丹,但在安隆、世界通訊等弊案發生後,美國獨立董事制度遭遇重大之挫折,此時不禁思考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是否仍能發揮如學者所言有效監督公司經營階層之效力,或是重蹈美國獨立董事之弊端。相較於世界各國,我國上市公司之股權結構可謂相當集中,在最大股東持有20%投票權(持股比例)標準下,如以台灣1997年及1998年25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可發現有70.1%的公司存在控制股東,而控制股東之類型又以家族為普遍,有58.2%公司的控制股東為家族,可見台灣上市公司之股權型態可謂股權集中與家族控股的典型。而英美等國公司企業之特色在於龐大的經營階層,經理人力量控制公司業務之進行,我國除了家族因素

外,經營階層之力量亦不容小覷,在此種背景下,監查人功能之發揮越顯需要。此從東榮五金、博達案、訊碟案及最近轟動一時之力霸案中,可以發現公司淘空金額屢創新高,而這些弊案都有一些共同之特徵,包括財報不實、少數持股及董監不分等,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應該可以制止,但實際上監察人卻任由其發生,究其深層之原因,在於監察人獨立性規定有缺失。我國監察人之獨立性要求應更高於英美等國,因此我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皆對監察人部分加強其權能及獨立性之要求,如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董監事提名制度等希望透過獨立董事規定來挽救我國公司治理上之弊端。而本文之目的即在就上述比較法上之制度,研究是否能在我國適應良好,有效處理我國公司企

業之特色。近幾年來公司發生弊端,當然不限於上市或上櫃公司,然影響力及佔據新聞版面者莫不過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而公司監察人角色為何,是否能有效監督公司經營階層,與關於監察人獨立性之資格規定有密切關係,影響獨立性之因素甚多,然最重要者莫過於監察人之資格、比例及選任方式等,除了監察人本身之因素外,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必須藉由會計師來審核公司財務報表書類,而監察人亦具有審核公司財務報表書類之權限,監察人與會計師之關係為何,監察人是否可以會計師之審核為藉口,規避其會計監察之任務,另外會計師是否與監察人相同都有獨立性之要求,因為學者對於董事責任之探討,文獻已多,公司法對於監察人執行的手段已大致完備,但對於監察人

之角色地位較少論及,是故本論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研究之重心。監察人是否能發揮其監督、制衡之功能,其前提要件乃監察人是否具備充分之獨立性,我國現行有關監察人法制是否健全,即成為必須加以分析之課題,監察人若欠缺獨立性者,公司監控即會出現弊端,此觀我國公司企業弊端可知。本文即針對影響監察人獨立性有關之問題為討論。監察人是否具備獨立性,首先必須面對的是關於監察人資格之規定,資格之規定除了透過消極資格之規定,使監察人與公司經營階層保持距離外,現今公司監控實務上,由於監察人與會計師之配合成為制度之不得不然,因此監察人積極資格之規定可以使監察人與會計師間為更密切之合作。其次,具有獨立性之監察人比例的

問題往往較常受到忽略,惟監察人中具有獨立性者之比例多寡,對於監察人執行職務確有影響,雖然我國監察人是獨立行使職權,惟如與公司經營階層密切的監察人占多數,其執行職務偏頗公司經營階層,對於其他監察人將有不良之示範,甚至阻撓其他監察人行使監察權。而在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經引進美國法制上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以會議體的形式行使職權,若獨立董事比例過少,將淹滅於內部董事的舉手表決之大海中。選任方式是一種人事手段,而控制選任方式往往即能控制被選任人,尤其是在由被監督者選任監察人之情形,目前我國實務上即採取此種模式,因此對於監察人選任方式實有必要作一討論。除了獨立性之外,監察人之能力亦相當重要,而隨著公司財報

應用數字的情況越來越發達,監察人往往需要專業人士協助,會計師為公司法上所規定之輔助機關,而會計師是以專業性受到監察人或公司青睞,相對地一旦會計師受到公司經營階層誘惑,監察人極有可能會受到蒙蔽,因此如何切斷會計師與公司經營階層之密切關係,及會計師與監察人間之關係為何,實有必要作一討論。本論文之架構,共分七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係對於公司監控之基本觀念作一介紹,並做為其他各章之基礎,包括公司監控之意義、公司監控手段等、我國及各國有關公司監控機制之立法例規定。第三章探討監控制度之問題,首先介紹我國之規定並提出我國法制上之缺失,其次,分別介紹美、日監督機制之規定,而面對公司監控機制的失靈,美、日兩國之改

革為何,最後,歸納我國及美、日兩國之問題,可以發現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在監督機關的獨立性出現問題。第四章係介紹獨立董事與監察人之資格,資格之規定洋洋灑灑看似嚴謹,但在最後卻發現,資格規定是有漏洞。其次,對於獨立董事或外部監察人比例作一討論,要多少之比例才能使其發揮作用。第五章係分別先介紹美國、日本及我國對於監督人選之產生方式,必須先了解監督人選之產生方式,才能對於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之問題有更深入之瞭解,畢竟在股東會淪為橡皮圖章的情形下,誰控制人選問題,就能控制其後所選任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其次。最後介紹提名方式之改革,希望改革提名方式,來增強獨立性,希冀脫離公司經營階層之掌握,我國除了經營階層外

,尚有家族之因素,因此在提名方式之改革上必須更為努力。第六章重心放在會計師之獨立性上,會計師制度在我國監察人職權行使中幾乎已經成為不可或缺之一環,如金融弊案之發生往往伴隨著財報不實,然財報不實之查核能力,監察人往往欠缺,仰賴會計師誠有必要,然會計師與公司經營階層之關係,卻令人擔心會計師未能維持獨立性。故會計師之改革已如箭上弦上,不得不發。在此介紹會計師改革之重心並評估其成效。第七章結論,本文在此提出幾點對監察人獨立性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