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寫的 基本六法(2022年7月) 和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的 基本六法(2022年3月)(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內政部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老舊大樓限期設管委會 - 奇摩新聞也說明:其中,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維護管理機制,針對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三民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黃詩琳的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之研究 (2015),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權利能力、區分所有建築物、當事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非法人團體、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榮隆所指導 黃元亨的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研究 (2004),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建築物、公寓大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空間權、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專用使用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寓大廈管理則補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 ... 主管機關定之」,使條例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亦得設置管理維護空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六法(2022年7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作者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常用之基礎法規共計七十餘種,在分類上依法規之主要關聯區分為八大類,除傳統熟悉之憲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外,特別蒐錄對於法學研習日益重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以因應多元社會下繁瑣肇生之新類型紛爭,並於書末臚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彙編,便利讀者對應參照。     全書在法條篩選上僅取實用性較高之基礎法規,在分類上囊括基礎法學及新興法學之領域,除供有志研習法律者於比較分析之查詢對照外,冀望對於掌管基礎法令之實務工作者亦有助益。      本書開本上設計為易攜帶的五十開,讓讀者能輕鬆一手掌握重要法規,是本不可或缺的小六法!     本版收錄2

022年6月最新修正法規與憲法法庭判決   ◎最新修正法規:法院組織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華民國刑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事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土地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官法等     ◎新增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10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作者黃詩琳 這樣論述:

台灣各地都市區域地狹人稠,居住環境負荷沈重,因此,為求更有效率的利用有限的土地,國人居住型態即從個人所有的獨棟式建築趨向為多人共同居住的公寓大廈式建築,此種立體化利用土地的「集合住宅」型公寓大廈成為近代台灣都市建築的主流,然而公寓大廈所有人間之關係卻不如過去獨棟式建築般單純,因居住在同一大樓下之各區分所有人,各自雖有其專有部分,然卻是相互毗鄰,須共同使用同一大門、電梯、樓梯、頂樓、共同壁、儲水池等等,並且在公用部分共有其所有權,因此區分所有權人間形成相當緊密之相鄰關係,須共同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之機能以及各住戶間良好之居住品質。為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之機能以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居住環境,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中設有許多制度,以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彼此之互動關係,如規約、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其中管理委員會在公寓大廈中之職務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對內上舉凡共用部分之管理、住戶違規之處理、公共基金之管理等,對外上亦可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等,因此,其在公寓大廈管理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如此重要角色之定位,卻無法在法律上獲得共識,不論是在法院實務與學說上、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均產生許多見解上之重大歧異,而此議題更是牽涉到實體與程序之交錯難題,歸咎其實乃是對於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在法律地位上並未規定明確,以致於在各界呈現各

說各話之局面,因此,惟有釐清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重新檢視管理委員會之地位,方能正本清源的解決此等難題。管理委員會之地位橫跨實體法與程序法以及兩者間之交錯問題,故為使管理委員會的地位獲得釐清,本論文擬從實體法上與程序法上不同角度觀察管理委員會之地位及其相關爭議,並介紹實務與學說各自不同之觀點,最後再從實體與程序交錯面綜合分析,以實體法與程序法為連貫思考,參考德國立法例,提出自己淺論,力求管理委員會在法律上適切之地位,重新建構其與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以求在本議題上為學術及實務盡棉薄之力。

基本六法(2022年3月)(六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作者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版附有基本六法修正資料附冊(2022年3月),包含最新修正(2022年2月)法規: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並新增111年憲法法庭判字第1~2號   本書蒐錄常用之基礎法規共計七十餘種,在分類上依法規之主要關聯區分為八大類,除傳統熟悉之憲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外,特別蒐錄對於法學研習日益重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以因應多元社會下繁瑣肇生之新類型紛爭,並於書末臚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便利讀者對應參照。   全書在法條篩選上僅取實用性較高之基礎法規,在分類上囊括基礎法學及新興法學之領域,除供有志研習法律者於比較分析之查詢

對照外,冀望對於掌管基礎法令之實務工作者亦有助益。   本書開本上設計為易攜帶的五十開,讓讀者能輕鬆一手掌握重要法規,是本不可或缺的小六法!   本版收錄2021年7月最新修正法規與大法官解釋   ◎最新修正法規:保險法、民事訴訟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華民國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新增釋字:大法官釋字第800~804號解釋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問題,作者黃元亨 這樣論述:

  由於現代工商業發達、經濟蓬勃發展與社會生活型態轉變,促使人口高度集中於都市,造成都市土地供需失衡,地價日漸高昂,並適逢建築材料、技術之進步,於是促進了都市土地利用立體化與住宅建築立體化,而公寓、大廈、摩天大樓等集合式高層區分所有建築物便如雨後春筍般興起,人類的居住方式自然由平面轉向立體化,而朝空中發展,公寓大廈之生活乃應運而生。現今華麗舒適的公寓大廈早已充斥於現代都市之中,惟華麗的外表下,卻因住戶人數之眾多與密集、居住空間之緊密相連與壓迫,導致因相鄰關係而生之大小糾紛與衝突時有所聞。為解決層出不窮的公寓大廈紛爭,各國乃有諸如區分所有法之相關規範產生,而我國亦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由立法院

三讀通過被譽為「住宅憲法」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由總統公佈施行,並自同年六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適用。該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自此,我國公寓大廈住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日常的管理維護工作與因相鄰關係而生之糾紛解決,即有了可資遵循的明確規範。  公寓大廈,學說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問題可分為兩大方面,即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其中,所有關係為管理關係之基礎,而所有關係又由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稱之為共用部分、民法第七九九條則稱之為共同部分)及其基地三者組合而成。專有部分雖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核心,而共有部分則交

織其中,然而,卻以共有部分之法律關係最為複雜,所茲生之糾紛亦最多,蓋以共有部分並非如同專有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則有關其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自然較易產生爭執。此外,共有部分除原則上共用外,例外於不違背法律規定下,得約定為專用供特定人使用,此即所謂之專用使用權,而專用使用權更為實務上常見之紛爭來源。 因此,本文即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為研究對象,期能對共有部分之相關法律問題能有較深入之了解,並針對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範,參酌日本相關法制及國內外之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析我國現行規定之缺失與尚待加強之處,提出建言,盼能供作未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時之參考,俾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臻

完善,使區分所有建築物相鄰住戶間之權利義務更為明確,以減少糾紛,進而創造植基於公平正義之詳和社會。  承前所述,本文之研究重心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有別於傳統,而使用「共有部分」此一名稱。蓋以現行民法第七九九條係使用「共同部分」之用語,惟其內涵究係指所有權歸屬狀態或使用權歸屬之名稱,並不明確,易滋紛擾。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使用「共用部分」此一用語,惟此種用語,不僅不能與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主要基礎-「專有部分」之名稱相對,以達到體系上之一貫,且亦與先確定所有權歸屬,再決定使用權利用型態之原則有違。況且,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第七九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亦已使用「共有部分」之用語。因

而,本文除於引用法條、實務見解或學者論著時仍維持使用共用部分之名稱外,於論述到通常所稱之共用部分或共同部分時,即一律改以「共有部分」稱之,合先敘明。並依「共有部分」之用語,依次展開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相關問題之研究。  本文共分為五章,為方便瞭解本文之研究範圍,除第一章之緒論外,以下即就其餘各章之內容及相互間之關連性作一簡單之介紹。第二章為區分所有權概論。一、按區分所有權之上位概念為空間權,因此必須先說明空間權之歷史沿革、基礎法理與空間權之體系構造,並探討空間權是否違反物權法兩大基本原則-物權法定主義與一物一權主義,如此始能瞭解區分所有權之沿革與發展。二、其次,區分所有權之組成要素究竟有哪些

?除了專有部分外,共有部分、基地、構成員權是否亦為區分所有權之內容?我國現行法係採如何之看法?亦有待探討。三、最後,則介紹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型態及我國相關法律於各種型態之適用情形。第三章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探討。一、首先即就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共用部分」用語提出檢討,本文並認為應以「共有部分」用語最為妥適。二、其次,則就共有部分之種類予以重新類型化,提出與傳統分類完全不同之類型化標準。三、再者,因本文之討論重心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故有關共有部分之範圍亦須詳加說明,惟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共有部分之範圍係採扣除法之定義方式,亦即係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因

此必須先就專有部分之範圍予以介紹。四、接著,共有部分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係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或互有?抑或係一種新的共有型態?亦值得深思。五、最後,有關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等所有權之內容於我國有如何之規定?該等規定之內容是否妥適?是否尚有改進之空間?又應如何改進?則於本章最末敘述。第四章為共有部分之專用使用權。按共有部分雖原則上為共用,例外於不違背法律規定下,得約定為專用供特定人使用。惟就現今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使用情形而言,「共有專用(約定專用)」成為一種常態,而本來屬於原則之「共有共用」反屬少數例外情形。因此,有關共有部分約定專用之相關問題,即另設於本章詳細研究。一、首先介紹的是專

用使用權之意義及性質。二、其次,專用使用權之主體是否限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抑或其他特定人亦得為專用使用權之主體?除此之外,專用使用權可否自由讓與?皆有待探究。三、再其次,共有部分中,哪些部分得成為專用使用權之客體?得成為專用使用權之客體者,其專用使用權人於使用時受有哪些限制?亦須說明。四、再者,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專用使用權之設定方式有哪些?其中,依公寓讓售契約設定專用使用權之方式產生的問題最多,本文亦詳加敘述。五、另外,專用使用權設定後,若將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則專用使用權之設定對於該繼受人是否仍有拘束力?依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與依公寓讓售契約之方式

設定的專用使用權,其拘束力有無不同?有待研究。六、至於專用使用權之消滅原因則於本章最末介紹。第五章為結論。一、首先將本文所述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相關問題討論,按章節順序作一歸納性之回顧與檢討。二、再根據本文之研究結論,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民法、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主要相關條文,其修正建議、修正說明及於本文之參考頁次,提出相關條文修正建議暨修正說明對照表,以總結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