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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孟錦、楊春吉寫的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 和謝心味的 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城品社區官方網站也說明: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永然所出版 。

中華科技大學 土木防災與管理碩士班 許春霖所指導 林憲忠的 公寓大廈消防受信系統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之研究-以物業管理人員為例 (2021),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消防受信系統、物業管理、保全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建國科技大學 空間設計系創意生活應用設計碩士班 許晏堃所指導 施旭嶸的 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之評估因素研究 -以台中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老舊建物、高齡化社會、電梯增設、無障礙設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函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變更使用,可否免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則補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3項及第11條第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問題,作者劉孟錦、楊春吉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除一般常發生之公寓大廈大小事外,有別於他書,特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似無關,但實與管理委員會、社區息息相關的問題納入,並增列裁判簡評、裁判選輯(裁判要旨),以符實際所需,住戶與管理委員會將可藉由本書,解決自身及社區的大小事。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地政士特考及格、專利代理人、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著作  《討債進行式》、《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勞工權益案例實務》、《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房地產案例實務》、《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公寓大廈法律教戰手冊》、《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婚姻變奏曲(一):外遇》、《離婚智

囊團》、《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婚外情(婚外生子)法律教戰手冊》、《兩岸保險契約法》、《台灣人的憲法與政府》、《台灣人的法學緒論》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著作   自著: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新聞疑義】等。   與劉孟錦律師合著:勞工權益案例

實務(一)(二);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至(十四);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至(九);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寵物法律案例實務;刑事法案例實務(一)等。   與胡綺萱合著:老公的情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政府採購裁判點評】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22ettoday74-3.html

公寓大廈消防受信系統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之研究-以物業管理人員為例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問題,作者林憲忠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變遷,日新月異科技進步,高樓大廈愈來愈多,目前建築物多半以公寓大廈、社區集合住宅及複合式辦公大樓居多,且消防設備已然專屬於大廈內部重要之設備,大部份建築物均有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共同維護並管理社區,並配有物業管理人員、清潔、機電…等。物業管理人員作為第一線管理消防受信系統主機之人員,而多數管理及安管人員並非機電或消防本科系人員,對於消防受信系統操作及認知未必了解,為圖方便且怕火警探測器誤報等。因此將消防受信系統開關及警報關閉,以致於消防受信系統於災害發生時,無法有效預警。本文欲藉由專家、從業人員、物業管理人員訪談設計問卷,再專訪探討從業人員操作現況及消防受信系統操作問題點,並彙整物

業管理人員操作個案,律定正確且易操作的標準流程,提供給公寓大廈依循改善並提升社區安全。 本研究首先以專家訪談進行問卷設計並對有關人員實施問卷調查。其次,再將調查問卷結果,利用SPSS統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計分為基本資料數據頻次分配統計分析,再針對問卷所設計四大構面問題以「消防受信系統操作空間與設施」、「消防受信系統操作認知與嫻熟度」、「消防受信系統狀況發生時處置作為」及「物業管理人員對於消防受信系統操作及警報後的處置」進行t-檢定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 Way ANOVA),藉由問題顯著性進行分析並探討與瞭解其發生有關顯著差異性原因。研究結果顯示,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得知35歲以下的受測

者對於火警主機廠牌的認知較清楚,可能是年輕人對於新鮮事物及學習新知較為有興趣,因此在火警主機廠牌認知上較清楚。除此之外,多數受測者對於火警主機的廠牌不清楚且對於火警主機各火警、排煙、撒水、泡沫系統等燈號的功能顯示及火警主機發報動作後的燈號顯示如何處置不清楚。消防受信系統狀況發生時第一時間應變作為不清楚。其次,對於狀況發報後火警主機的開關功能元件用途不了解,導致第一時間亂關開關亦或因為現場環境及年久失修造成常常有誤報情形發生,導致值班人員平時就把開關關閉等情況。對於共同防護計畫書及自衛消防編組內容,由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顯示在65-80歲以上(佔22.2%)的受測者較為不了解的情形,可能是早年並沒有

共同防護計畫書及自衛消防編組之類的軟體設計與規劃,產生年長受測者認知上有顯著性的差異,且多數受測者對於共同防護計畫書及自衛消防編組的內容亦不了解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及防火管理人員證照培訓,以利工作任務遂行及危機處置得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務損失。關鍵字:公寓大廈、消防受信系統、物業管理、保全人員

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問題,作者謝心味 這樣論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數額,所為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實務上認為僅是決議方法有瑕疵,而非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的事項,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有爭執的區分所有權人應向法院提起「撤銷」其決議的訴訟,而非決議「無效」的訴訟。

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之評估因素研究 -以台中市為例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問題,作者施旭嶸 這樣論述:

因應時代進步各種科技日新月異不斷創新,生技醫藥技術蓬勃發展,人們的平均壽命也隨著增加,然而早期興建的五層以下老舊建築物,受昔日制定法令關係,建築物機能已不符時下需求。台灣自2018年開始進入高齡社會,預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的日常居住問題開始受到重視。以往文獻大多是探討老舊公寓建築物增設電梯之研究,較少有探討個人住宅增設電梯之研究。本研究是以台中市都會區既有五層以下個人住宅建築物為主,探討其增設電梯的評估因素。整理歸納得出四大構面:增設原因、設置環境、結構設計、電梯安全,為主要增設電梯須考量評估之因素,再製作成問卷對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獲得各項因素的共識,最終得出的結論,作為

從業者進行相關設計時,進行決策之依據。依據研究結果評估諸多因素中,以「家庭需求」、「成本評估」、「電梯井道選址」、「建築物結構補強」等因素,建築師及專業廠商認為宜列最優先考量。以台中市(65萬9千多棟)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為例,在電梯增設施作過程遇到的問題不外乎三點:既有建築物的空地面積是否足以容納井道基礎;井道位置是否屬於建管法令規範之合法使用、防火區域劃,出入動線規劃是否得宜;建築物結構如何進行施工後補強。期望本研究成果能提供業主、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於設計規劃既有建築物整建時,作為增設電梯決策之參考。關鍵詞:老舊建物、高齡化社會、電梯增設、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