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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Wei寫的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最新實用建築法規「革新編目版」(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規則也說明: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Standard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公寓大廈規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鄭中第的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2021),提出因為有 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規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你家是「無效管委會」?專家:告訴他!若出事就等著負刑責則補充:張漢超表示,即使社區沒有管委會,住戶也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包括規約、管理、費用等議題,全體住戶都需依多數決的結果,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規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規約的問題,作者Wei 這樣論述:

三榜榜首全解析! 高普考、建築師營建法規推薦用書!通過者唯一指定!   12類重點最新法規 × 最新歷屆命題分析 × 出題趨勢 × 考試心法   全面解密!103-110年高普考營建法規×建管行政考古題詳解!   [榜首畫重點]:100%掌握出題方向   [榜首教考試]:按歷年命題比重設定星級,打造高效率讀書計畫   [榜首教讀書]:經典題型交叉比較,零死角答題無懈可擊  

公寓大廈規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規約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最新實用建築法規「革新編目版」(八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規約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數目最多:134種業界常用法規全收錄!無論是建築申請的所有相關規定,或是準備建築師考試,通通一本就夠。   十大領域到齊:包含建築法規、國土計畫法規、區域計畫法規、都市計畫法規、都市更新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法規、山坡地與環評法規、建築師與技師法規、營造業法規、政府採購法規共十大建築領域重要法規集結。   檢索翻查最速:簡明的檢索系統,免翻目錄即可速查所需法規條目;法規亦按類別編號,井井有條件益於記憶。   圖表清晰簡明:法規所附圖表、書件全面重新排版,格式統一,查閱便利。   ■ 適用對象   建築師事務所   建設公司/土地開發投資決策者   大專院校建築

、土管、都計系所師生   建築師考試/建築工程高普特考   不動產從業人員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規約的問題,作者鄭中第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地窄人稠,加以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快速大量向都市集中及在趨向城市化之下,為促使利用有限土地資源以謀求發展,因而造成公寓大廈建築物在國際化中急速成長,亦就是現所稱公寓大廈社區型態,鑒於多數人共同居住同一公寓大廈,必然涉及相互間錯綜複雜之公法或私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因而引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爭執,例如個人所有權、共用正中大門進出、公共設施之使用、電梯、樓梯、共同水塔等處之間糾紛,以及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等不當行為,為維護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與建築物美觀及良好環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有優質管理維護之共識,並應以理性的透過法律止

紛定爭之功能予以澆熄。為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機能,並能使住戶有所良好居住環境,故而政府為應國民所需積極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工作,於民國84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由總統令公佈實施,一方面作為住戶彼此之間生活權利義務規範,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私人彼此生活領域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管理委員會在管理規定方面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意見及法律上難免有所爭議,因而該條例共計有五次修正以應因環境所需。由於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所產生之爭議,當然會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須與該等法律相互結合,俾便解決住之問題。管理委

員會之職務可謂「包羅萬象」所執行相關問題爭議,以不同角度觀察及參照學說與實務之見解交錯綜合分析,並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淺薄之見,希能對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相關問題之爭議有所適切之法律依據,以利使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就居住法律爭議有所釐清,減少紛爭之擴大與綿延,並相互間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同時亦能提供保全或大樓管理維護業界及學術領域上有所微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