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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上市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華驎,孔繁華寫的 公司的品格2:從本地個案看懂台灣公司治理,拆解上市櫃公司地雷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會計學系碩士班 黃美祝所指導 呂佳穎的 投資效率與避稅行為之關聯-以經理人過度自信與家族企業特性為調節效果 (2020),提出公開發行上市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投資效率、過度投資、投資不足、租稅規避、經理人過度自信、家族企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楊君仁所指導 吳尊傑的 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忠實義務之研究:以比較法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忠實義務規範、家族控制股東、大同五次經營權爭奪戰、家族控制企業之所有權結構、家族董事會、法人否定說、家族治理、公司治理、專業守門人責任、家族辦公室、公司守門人、整體公平審查法、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機制、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開發行上市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開發行上市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的品格2:從本地個案看懂台灣公司治理,拆解上市櫃公司地雷

為了解決公開發行上市櫃的問題,作者李華驎,孔繁華 這樣論述:

博客來商業榜 No.1《公司的品格》第二集 「鄉民提問」進階版,借鏡美國實務經驗 不只「點出問題」,更從制度面解決問題   股市騙局層出不窮,卻無人負責,   台灣公司治理破了大洞,有解嗎?   投資人一定要知道的上市櫃公司怪現象!   看懂財經媒體的關鍵字、揭露上市櫃公司的黑洞、破解現行制度的盲點   財經部落格「RusRule」格主李華驎,以台灣上市櫃公司個案,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剖析漏洞百出的制度,並且援引美國的實務經驗,探討台灣該如何建立安全遊戲規則,讓投資者安心,進而吸引國際長期投資資金,以尋求穩健發展。   ◎ 你不知道的控股神器──財團法人面面觀   ◎ 怎麼了?你變了

!說好的接班呢?──不同的家族控股模式   ◎ Treat or Trick?──不給糖就搗蛋的股東會   ◎ 我就是不專業,不然要怎樣?──談威強電財報疑雲   ◎ 有關係就沒關係?──萬泰銀行掏空案   ◎ 可以讓人剛減資完又私募的嗎?──企業常見的美化財報手法   ◎ 進軍國際的黃粱一夢──歌林啟示錄   ◎ 你好胖,我好怕──基因國際的現代金錢啟示錄 各界推薦   ◎作者頗具巴菲特的視野,能將繁複的公司治理觀念化為常識性的論述,對於想一窺治理堂奧的讀者,大有助益。──陳冲(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前行政院院長)   ◎投資人可藉由本書趨吉避凶、汰蕪存菁,發現真正有價值的標的公司。這

是一本培育投資人及上市櫃公司「對的基因」的好書。──唐樹萬(中華策略管理會計學會理事長)   ◎本書不僅讓讀者看清公司會做出那些沒品的行為,而且更明白指出改變的契機。健全的制度,才是市場與經濟發展的良方。──綠角(財經作家)   ◎總幹事黃國華(作家)  

投資效率與避稅行為之關聯-以經理人過度自信與家族企業特性為調節效果

為了解決公開發行上市櫃的問題,作者呂佳穎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2014至2019年我國公開發行上市櫃公司為樣本,針對企業自租稅規避行為獲得之稅負節省成為內部自有資金之來源,而該資金於企業內部運用是否被有效的進行投資進行探討,此外,加入過度自信經理人特質與家族企業背景觀察兩者對於避稅活動與無效率投資間是否存在調節效果。實證結果發現,避稅行為與無效率投資彼此間存在正向之影響,而經理人過度自信在兩者間具有調節效果,能降低租稅規避行為造成無效率投資之影響,使公司資金較為妥善運用於適合之投資方案;然而家族企業變數在租稅規避活動與無效率投資間則未發現調節之效果。

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忠實義務之研究:以比較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開發行上市櫃的問題,作者吳尊傑 這樣論述:

  依據本文調研相關資料顯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族企業佔全部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之約百分之七十強(不含非上市櫃公司約占全部註冊公司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本研究之第一章,將作為貫穿往後章節之透過闡明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忠實義務規範,即自公元兩千年立法通過後,學說實務所面臨之窘境為何?蓋「忠實義務」一詞乃是師法自美國法制,故本研究實有必要對美國歷來猶關忠實義務之重要判決進行整理,望能歸納出當中的原理原則。此外,若此法制對於我國臺灣地區中小企業普遍存在家族控制股東之情況下,對少數股東事後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二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二一四條提起代位訴訟時,會否造成甚麼不利的影響?在在都值得本研

究進一步深入探討。除此之外,如何事前即締造家族企業之良治,唯在於避免事後提起相關代位訴訟之緩不濟急,是故誠以「大同五次經營權爭奪戰」為家族治理之非典型案型,藉以提倡事前家族良治的模型來減低事後少數股東與家族控制股東間法律訟爭之機率;最後提出本研究對臺灣地區未來公司法將何去何從之個人建議。  本研究之第二章,一來務先令讀者透徹家族企業外觀與內在之梗概:從家族控制企業之始,再到家族控制企業之所有權結構,爾後分別從關係企業、交叉持股、交叉董事、轉投資特殊目的公司以及雙層股權結構來觀察家族企業中複雜的控制權與所有權問題。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法放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如此在可預期

的未來,當非公開發行家族公司或公開發行之家族企業透過非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來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時,對非控制股東權益會造成如何之影響?順此問題意識而下,本文亦將從家族控制企業下董事會構成員中觀察,探討現行臺灣法制及相關實務見解之認定標準,分別為理論上家族董事會的概念與現實中家族董事會的模型進行比較;在此模型之下,控制股東與關係企業集團因治理而產生特定議題,尤其是在現行法無文規範契約上關係企業的情況下,家族關係企業集團最終得以形塑其獨有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之利害叢生的衝突結構,最後本研究將從法人學說來梳理家族企業法人之本質,主張現階段應以「法人否定說」來否定家族企業之法人格。 

 本研究之第三章,家族治理與公司治理應如何調和?從公司治理的本質出發、再從家族控制企業成員的代理成本中觀察、亦從家族控制企業成員利益最大化中觀察以及臺灣大同公司歷次經營權爭奪戰中觀察家族治理。蓋現階段我國臺灣地區家族企業普遍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非家族成員之股東如何能被公平對待?其次,藉由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正通過條文針對非公發公司得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規定,本文將會重新省思其對非家族股東權利之影響。最後,運用晚近相關公司法學者所提倡之專業守門人責任規範,來思考如何建構會計師、律師、證券分析師等資本市場守門人來推動家族企業之良治;基此,本文建議引進內嵌式家族辦公室,以其來作為捍衛家族企業之公司守門

人,進一步調控家族企業之內在和外在風險因子。  本研究之第四章,係比較臺灣與美國法制下對董事忠實義務之規範,分別從信託法和美國判例法的角度,來逐一檢視忠實關係之構成要件、其內涵、其之誕生史以及臺灣移殖此法制後之心路歷程。忠實義務在Smith案後相關概念之形成與發展,有關忠實義務之重要判決,依次為1993年的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案、1996年In re Caremark代位訴訟案、2006年的In re Walt Disney Co.代位訴訟案以及Stone v.Ritter案;其次,依據德拉瓦州判例法,當股東起訴請求被告董事違反對公司或股東的受託義務時,

法院即需對董事之違反受託義務之行為依最嚴格的標準進行司法審查,稱之為「整體公平審查法」(Entire Fairness Review);爾後,本研究將從1983年Weinberger v. UOP 案以及In re Cox Communications 案等判決,去深入剖析整體公平審查法之起源與演進過程;最後,即運用比較法的方法,來進一步檢視控制股東應如何公平對待少數股東的權利。  本研究之第五章,為檢討現行臺灣地區法制對少數股東相關私權救濟機制,是否完善?當中尤以家族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間因私有化而有之衝突為甚。本文比較二0一八年公司法修法前後之對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機制之變化情況後,再依修法前研

究者對健全少數股東救濟機制之相關建議:即就訴訟標的數額核定問題與降低代表訴訟門檻等問題,提出相關可供參考之建議,本研究除評釋前人所提之建議外,更將試圖提出個人見解。即在美國法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本次公司法修法後,是否有被進一步運用的空間?傳統來說,美國法上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實務上得已被適用的情況,如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地位時,此時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能否被「揭穿」? 惟往往是在與公司產生非自願債權債務時,方得被「揭穿」;例外的情形,縱使是「自願債權人」,也得被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相關案例隨後探討。值得一提的是,一九八六年的Laya案中,法院首次定出十九個判斷控制股東是否濫用其「控制力」的因素,值得

我國臺灣地區日後修法增訂公司法第八條之一時援引此判決先例,最後,本文會就引進反向揭開公司面紗原則進行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本文見解:即現行法除可以債權代位說來揭穿公司面紗外,更能以少數股權直接訴訟說為之。  本研究之第六章乃結論暨修法建議,將透過大同公司一封告股東公開信來思考公司法相關條文日後將如何往保障家族企業少數股東權益方向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