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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關係人交易公告數修正也說明: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頁1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0/4/28.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陳明進所指導 王威德的 IFRS16 實施對產業之影響與意涵研究 – 以航空運輸產業、超商通路產業、及電信產業為例 (2021),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 關係人交易申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FRS 16、IAS 17、使用權資產、租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遲淑華所指導 孔毓婷的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與其非財務資訊揭露及法制研究-以ESG永續報告書為主軸 (2021),提出因為有 企業社會責任、永續資訊、非財務資訊揭露、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開資訊觀測站 關係人交易申報的解答。

最後網站安聯收益成長 - 海外基金淨值表則補充: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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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6 實施對產業之影響與意涵研究 – 以航空運輸產業、超商通路產業、及電信產業為例

為了解決公開資訊觀測站 關係人交易申報的問題,作者王威德 這樣論述:

鑒於營業租賃未於資產負債表內表達租賃負債及相應資產之金額,以致影響同產業但採取不同方式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營運模式公司間之財務資訊之透明度與可比較性,且產生未能忠實表達企業財務狀況的問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 2016 年 1 月 13 日發布 IFRS 16 「租賃」準則公報,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賃」,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考量該公報影響範圍廣泛,我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IFRS 16 公報發布後即規劃各項推廣活動,我國上市櫃公司亦於 2019 年與國際同步接軌 IFRS 16之施行。為配合 IFRS 16之適用,金管會於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將使用權資產納入該準則規範之範圍.導致過去向關係人承租不動產時僅需在財務報告上揭露關係人交易金額,但適用 IFRS 16 後,依照修正後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範,須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辦理公告申報,增加企業須公告事項之責任。本研究探討 IFRS16 實施對產業之影響與意涵,選取航空運輸產業、超商通路產業、及電信產業為例,分析遴選產業個案公司之財務報表影響程度,及對公司治理作業程序上之改變。本研究的分析結果發現,IFRS 16 適用後確實帶來財務報表揭露資訊之重大改變,進而影響公司治理法規公告之程

序,尤其航空運輸產業公司及集團公司家數眾多的公司影響最大。然而電信產業及超商通路產業的公司均以營業租賃模式營運,不會有不同之營運模式而造成公司間財報無比較性,且兩個產業公司需花費鉅額資源於建構及維護 IFRS 16所需之財務資訊,其財務資訊是否較以往更具有用性,值得未來學術研究探討。另外,新制上路後,若能考量產業實際運作之遵循成本,輔以較簡易之租賃會計處理模式或取得資產之資訊公告規範,將更能成就主管機關、產業公司、及財務報表使用者之三贏局面。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與其非財務資訊揭露及法制研究-以ESG永續報告書為主軸

為了解決公開資訊觀測站 關係人交易申報的問題,作者孔毓婷 這樣論述:

儘管在學術或實務上對於企業如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仍莫衷一是,但可以確定的是,藉由揭露制度使資訊公開透明以達企業永續經營為多數人所認同。相較於早期關注財務資訊揭露,近年由於永續相關輿論事件,對企業經營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因而興起非財務相關之永續資訊揭露,以作為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管道之一。就全球趨勢觀之,由聯合國所發起的倡議或永續發展目標皆以跨國企業或較大規模之企業作為達成永續發展的核心。或許受國際趨勢影響,觀察我國企業永續資訊揭露數量連年增長,有關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 Gov

ernance, ESG)的活動消息更是充斥於媒體版面。然而,永續資訊揭露在實務上遭遇若干挑戰,包含:企業如何避免相關資訊揭露將來成為被求償的有力證據?投資人若因永續資訊揭露不實而受有損害能否求償?政策規劃者該如何強化永續資訊的可課責性?是否有兼顧提升揭露品質與嚇阻行為人利用不實資訊獲利之方法?本文試圖就上述問題從彙整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學說、理論出發,觀察國際上主流非財務資訊揭露框架及規範趨勢,並藉由相關文獻整理與分析了解我國在政策規劃上對企業永續作為的期待及現行法制之適用情況。蓋因我國「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之法律位階僅屬於自律規範,故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與此同

時,儘管企業出具之年度報告與公開說明書有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但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例,其要求揭露之項目未能完全體現「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建議之遵循事項,故其揭露品質不無疑義。本文同時以比較法角度研析美國法上近年以跨國企業揭露之永續資訊適用美國證券交易法之案例以尋求答案,藉以反思我國在永續相關非財務資訊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可行性與提升揭露品質之方法,並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