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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差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文昌寫的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 和林松樹,陳嘉鈴的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共有土地分割地價差額試算表 - 南投縣政府也說明:本件共有物分割案地價差額超過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單價,請逕向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 地段. 地號. 面積. 共有土地分割地價差額試算表. 所有權人姓名.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邱偉傑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2019),提出共有物分割差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由處分金、夫妻間債權債務、退休照護財產之分配、夫妻協議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千維所指導 蔡璧如的 民辦都更之實施與救濟 (2014),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民辦都更、都市更新條例、多階段行政程序、公共利益、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同意書、協議合建、強制拆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有物分割差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有物分割則補充:二、遺產分割. (一)、遺囑和公同共有登記:比誰快! (二)、死亡後第一次分割要辦的事:遺產分割!! (三)、遺產分割和民法第1030 條之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有物分割差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差額的問題,作者許文昌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值得採用為教材的大學用書,也是一本值得採用為考試的參考用書。綜合整理、舉例說明,並深入剖析台灣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化繁瑣為簡單、化零亂為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為學習土地登記必讀條文,本書特地逐條釋義,坊間難得一見。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差額的問題,作者邱偉傑 這樣論述: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為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民國74年正式修入民法,是我國夫妻財產制持續追求男女平等的象徵,至今已運作三十餘載,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法律見解的不一致,且不僅是針對新興議題,有時傳統爭點亦是審判的焦點,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仍有其討論空間。加上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通過以來,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以往的審理原則如處分權、辯論主義產生變化,也加深本文一探究竟的動機。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含分析法律條文、引用學術文獻、針砭實務判決、借鏡外國法制,同時比較先前已有的論文著作,力求新的研究方向,提出個人見解。而研究之範圍與內容,主要以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原因、權利性質、法院裁量調整權、分配標的、行使權利的方式為對象。 最後,依研究之成果,本文認為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大致完善,但為了充分評價配偶於婚姻中的勞力貢獻,以及分配結果之公平,我國相關法律仍有修正之必要,實務見解於解釋法律時亦可接納新興的看法,例如婚前債務於婚姻中所生利息,應視為婚後債務;婚前財產之增值,亦可能來自於配偶之勞力、技術;退休金等需長期累積的資產,雖然於離婚時尚未領取,亦有列為婚後財產的可能。而關於程序法,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則等同一般民事事件,由當事人主導事證調查,僅有在為了特定公益目的時,應改由法院職權探知。

房地合:2.0及都市更新課稅精解(二版)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差額的問題,作者林松樹,陳嘉鈴 這樣論述:

  本書將現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問題,分成「個人買賣房地分離課稅—舊制個人」、「買賣房地持有及交易稅負」、「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與舊制比較差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及自地自建地主」、「建設公司房地合一新、舊制」及「都市更新稅負解析」等六個單元,每一個單元再細分為若干主題,針對與每個主題有關的法令及實務見解進行實例解析,並檢附相關重要的行政函釋等,使讀者能系統性地學習每一個單元的理論與實務。作者並針對現行房地合一等申報書填寫、都市更新財務報表成果備查及投資抵減檢附實例供參考,讀者亦可透過目錄檢索相關需要了解的疑義,快速搜尋相關議題之實務方向,是一本專為房地合一及都市更

新課稅設計的專業指引工具書。 名人推薦   作者以豐沛學養、多年實務經驗,用建築業的語言,寫出這本建築業要看的書!--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于俊明   本書為作者多年實務經驗與稅務理論的心法分享,對認識都更與房地合一稅深具參考價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花敬群   本書初版問世就是我教學備課、不被學生問倒的寶典;再版增加都更課稅內容,是會計師與房地產專業人士必備的新秘笈。--臺灣大學特聘教授 林世銘   本書完整收錄都市更新條例增修訂的稅賦、更新成果財務備查及財政部營業稅的函釋,協助參與者掌握法令動態與滾動式新增問題,並依解析內容研擬回應方案,提

升個案長期推動的穩定性。--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理事長 林育全   作者用其幾十年的專業與實務經驗,再次出書跟社會大眾分享,實乃所有建設公司、地主、各方讀者的福報。--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正乾   本書提供都市更新與房地合一稅下,各項不同土地持有背景及參與都市更新之所有權人、實施者與相關權益人面對實務問題之解方,我強力推薦這本有關都市更新及房地合一稅制的好書,願有福份者共享之。--千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志桐   這不但是一本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工具書,更是一般民眾保障自己房地產稅賦權利的精彩作品,本書以案例條理式的探討方式呈現,讓讀者得以分享作者多年豐富實務經驗

的成果。--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理事長 辜永奇   無論是建設公司於預售前的房地拆算比例,或現今危老重建地主土地與建商建物互易等專業稅務評估分析,作者均能提出清楚明瞭且令人安心的建議。本書集不動產各項稅務與實務於一冊,是專業且實務的工具書,真心值得推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協會理事長 駱璋玲   長期鑽硏都更之專業都更會計師,鉅細靡遺地將都更涉及的所有稅務實務與問題分門別類完整的闡述,是一本相當專業實用的工具書,值得推薦。--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蘇炳章

民辦都更之實施與救濟

為了解決共有物分割差額的問題,作者蔡璧如 這樣論述:

2012年3月28日爆發的文林苑事件,北市府對於王家的合法獨立建物執行強制拆除,該建物無礙公共安全,且由外觀上看來並無都更之必要。王家與其支持者誓死抵抗,同意戶因原有房屋早被拆除而返家無期亦備受煎熬,預售屋的買主亦稱自己才是真正受害者,同時間政府與實施者皆堅稱一切都是「依法行事」: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文林苑事件引起的質疑與辯論迄今未歇,公權力之發動是否與重要公益失去連結?都更法制之設計與運作是否向建商不當傾斜?民眾之權利救濟於實體或程序上是否有不當障礙?2013年4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若干條款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相關機關應就違憲部分檢討修正。值此修法之際,

正是對都更體制全面體檢的良好時機。本文將聚焦於民辦都更模式,依都更條例的多階段行政程序設計,深入檢視各階段中政府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分析造成重大爭議之條款所牽動之公法或私法關係、探究法規之實體與程序規定是否合宜、並歸納實務判決對於都更法律之適用與解釋原則,冀能提供修法之適切建議。整體觀之,無論是採協議合建或是權利變換方式,民辦都更體制所採取的多階段行政程序,於一開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就與重要公益失去有效連結,而於「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就個案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亦無具體之檢驗標準。隨著程序之遞進,對於不同意者之基本權限制逐漸加深,但對不同意者權利之保護卻逐漸弱化,甚至在執行階段

導致不同意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完全剝奪。此種法制之設計思維亦反映在實際運作上,政府傾向與實施者站在同一立場,在「大多數人之私益等於公共利益」與「加速都更」此理所當然之脈絡下,不同意者之權益經常被忽略,且被迫負擔不成比例的不良後果。確實,就不同意者之權益保障,都更體制之設計於各階段中無論在實體與程序方面均有欠缺之處,尤其是執行階段,實施者得借用公權力之設計更讓整個都更體制朝實施者偏斜而去,致不同意者與實施者間所產生之私權關係嚴重失衡。而於行政救濟方面,法院傾向尊重審議會之判斷餘地而採寬鬆立場,故就行政行為對地主權益之侵害是否合理與正當,似易錯失再度檢驗之機會。本文主要建議,政府劃定更新地區時,

應確保民眾之程序參與並明白揭示其救濟之道;於事業計畫核定前,宜准許地主撤銷同意書;於權利變換階段,應增設同意機制,估價師之選定與委任宜讓地主參與,審議核復之救濟程序應予明文釐清;於執行階段,因強拆與強徵手段不符公益與比例原則,恐不宜適用於民辦都更案件。總括而言,現行都更之法律體制一律以單純「國家與人民」之公法二維思維來規範都更事務,自對當事人間私益之權衡欠缺考量。尤其民辦都更主要涉及以私法為本質的私權關係,此種因循公法框架之制度設計,更無法平衡兼顧各方私益之調和。本文亦贊同,都更之實施應以公辦都更為主要之模式,俾能與上位的都市計畫產生有效的連結,並較可能基於公益之理由而發動公權力。至於民間發動

之都更,因多以追逐私益為主要目的,政府之介入既無法確保權利人間利益之公平分配,又無法提供與公益之有效連結,在無都更必要性與急迫性之情形,則以回歸傳統私法自治之範疇,經全體同意為宜。惟重要的是,無論是民辦與公辦都更,應訂定具體之公益檢驗標準,並區分都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以分級制度適用寬嚴不同的程序,且應於各階段設計針對個別建物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評估機制。尤其,強制拆除與強制徵收都必須節制為最後手段,僅宜運用在情況最為急迫嚴重之案例。如此,始能期待各方當事人與社會大眾同享都更之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