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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陳妙香,李娟菁,汪瑞芝的 稅務會計(10版修訂)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吳翠鳳所指導 林昱德的 使用理財機器人的行為意圖之研究 (2022),提出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TAUT、理財機器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技職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廖錦文所指導 羅筱恩的 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及其學習成效之關係研究-以桃竹苗地區為例 (2022),提出因為有 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成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使用理財機器人的行為意圖之研究

為了解決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林昱德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探討使用者使用理財機器人之使用行為相關研究,目的為探討使用者使用因素,提供未來後續業界之參考,以及找出現階段理財機器人使用者的描述性統計分析。本研究以有使用過銀行推出之理財機器人作為研究對象,於 2022年 7月 14日於網路進行正式問卷投放,回收後進行資料分析,經過問卷後台揭露,本次問卷研究投放人數為 4765 人,回收 490 份問卷,有效得 387份,有效回收率為 78.79%。研究架構以 UTAUT2 為基礎,並加入感知風險成為新的會影響使用意圖的因素。研究結果顯示,績效預期、社群影響、促進條件、價格價值以及習慣會對行為意圖產生顯著正向影響;努力預期以及感知風險對行為意圖則是

沒有影響;行為意圖以及習慣對使用行為有顯著正向影響;促進條件對使用意圖則無影響。希冀本研究可以作為相關單位的參考依據。

稅務會計(10版修訂)

為了解決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汪瑞芝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392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4-4、4-5、14-4~14-6、24-5、126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4-4及24-5條修正重點如下:營利事業實施房地合一稅2.0   (一)訂定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訂定營利事業適用課徵房地合一2.0範圍,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藉股份或出資額形式交易而實質移轉房地之情形視為房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   (三)訂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不

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所得稅法,110年6月30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辦法第8、11及14條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修正適用45%、35%及20%扣繳率之持有期間,並增訂因合作興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取得之房屋、土地,5年內交易適用20%扣繳率。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增訂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並修正其房屋、土地應課稅所得適用45%及35%扣繳率之持有期間。   三、增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28、29條,新增對文化藝術品之捐贈

無限額。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及其學習成效之關係研究-以桃竹苗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其他收入 會計科目的問題,作者羅筱恩 這樣論述: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公立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及其學習成效之關係研究。以108學年度入學就讀桃竹苗地區公立技術型高中學生為研究對象,採問卷調查法。發出8校900份問卷,回收有效650份問卷後經資料整理,再透過SPSS 20統計軟體進行資料處理與分析,探討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的學習動機及其學習成效之相關情形,進行敘述性統計及推論性統計之分析與討論。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獲致結果如下:壹、桃竹苗地區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期望成分的學習動機認同度最高,以學習成果的學習成效認同度最高。貳、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女性學生、就讀家事類、苗栗地區以及上傳課程學習成果與多元學習表現件數多者的學

習動機認同度較高。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女性學生、就讀家事類、苗栗地區以及上傳課程學習成果與多元學習表現件數多者的學習成效認同度較高。肆、桃竹苗地區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及其學習成效呈現高度正相關。關鍵字:技術型高中學生、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動機、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