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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也說明:『壹』 刑事案件二審辦案期限是多久.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專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屬院尚未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謝孟芹的 民事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之研究 (2018),提出刑事案件多久結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查封、拍賣、鑑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周愫嫻所指導 林郁婷的 法官於連續犯廢除後定應執行刑因素探討: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應執行刑因素、廢除連續犯、連續犯、施用毒品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事案件多久結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事案件多久可以结案 - 百度一下則補充:如果不存在延长的情形,一般刑事案件应该在6个月37天内结案。侦查阶段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事案件多久結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尋找正義:一位聯邦檢察官的首度告白,顛覆你心中的公平和真相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多久結案的問題,作者PreetBharara 這樣論述:

  為什麼普通人也該讀這本書?   因為你我對別人的輕率判斷,可能影響那個人的一生,或你我自己的一生。   ──范疇/跨界思考者     ★ 空降《紐約時報》暢銷榜 #4!上市首月銷量即破六萬冊!   ★ 《衛報》2019年度選書   ★《華盛頓郵報》、《衛報》等全球各大權威媒體書評一致讚揚     只要我們所遇到的人不夠仁慈、不夠正派、缺乏人性,而且根本不認同自由平等,那麼自由平等就不可能存在。只有人類能給予自身自由,法律和司法機構無法做到。──克萊倫斯.達洛(Clarence Darrow)/辯護律師   出生十九天大的女嬰卡琳娜在醫院遭人擄走,二十三年後,她與親生父

母團聚,綁架她的養母則被送上法院,準備面對法律的制裁。   養母當年因為流產多次,又極度渴望小孩,才犯下案件。但悲傷的親生父母希望從重量刑,以眼還眼。卡琳娜感念多年來的養育之情,因此中途就停止和檢方合作,甚至不願出庭。   如果你是檢察官,會怎麼做?要求卡琳娜出庭作證,親自送養母坐大牢?但這會對卡琳娜造成二度傷害,也影響養母十四歲小兒子往後的人生。還是採取較溫和的方法,保護卡琳娜的心理?但是誰來彌補親生父母多年來受的苦?   這案子到底要怎麼判?並且,判刑多久才公平?   前聯邦檢察官巴拉拉,經手過許多充滿爭議性的重大案件,包括集體詐領退休金、名人貪腐、食人魔警察等,有如一集一集精彩的

美國法律劇。透過複雜的案件角度,他帶我們一起思考,怎樣才叫做伸張正義?當事人不願追究太多時,檢察官是否該對被告窮追猛打?什麼才叫做保持中立的態度?   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經常得面對這樣的思辯,每一天,在家中、學校、職場和網路上,有多少自以為是的審判正在進行?我們又要如何看待與行動?作者在本書談及的法律,還有領導力、抉擇力和職業道德等等,都是我們追求公平與真相的路標指引。許多問題並沒有百分之百正確的答案,學習擴展自己的思考範圍,找出相對完善的解方,正是我們每個人改變生活、改變世界的最大功課與力量。   名人推薦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   范疇/跨界思考者   黃帝穎/律師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賴瑩真/律師   顏擇雅/出版人‧作家   ──共同推薦(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如作者提醒,再完美的法律也有界限,因為解讀的人會犯錯,而任何一個恣意揮灑生殺大權的人,都是獨裁者,這也將是台灣國民法官登場後,亟欲避免的歷史共業。──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     本書全是真實案例,你不必是法律人也看懂。為什麼普通人也該讀這本書?因為你我都應切記:對別人的輕率判斷,可能影響那個人的一生,或你我自己的一生。──范疇/跨界思考者     人們無法說國家遵行「程序正義」後,必能找到「實體正義」。但可以確定的是,未遵守「程序正義」,無從找到「實體正義」,

這是民主法治國與獨裁專制國的最大差異,更是國家文明與否的重要判斷指標。──黃帝穎/律師     十歲男童室內踢球,撞到液晶電視,砸下來壓死一歲男嬰,該不該判死刑?   三十歲新住民,被公公汙辱多年,一刀戳進他的心臟,該不該判死刑?   六十歲兒子,照顧九十歲媽媽三十年,心力交瘁,用枕頭悶死她,該不該判死刑?   我們屏息,尋找正義。──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一則又一則的故事,也是每一個活生生的人,在犯罪與正義的天平兩端不斷拉扯搏鬥的真實經歷。作者透過這些故事反覆進行辯證,究竟什麼是正義?堪比哲學論證的精采過程,即將展開。──賴瑩真/律師

民事執行不動產拍賣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多久結案的問題,作者謝孟芹 這樣論述: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二章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不動產拍賣制度係指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待拍定後,債權人就該價金而受清償之執行方式。 拍賣不動產程序為查封、鑑價、詢價、定期公告第一次拍賣,倘無人應買或投標未達底價,執行法院進入第一次減價定期再行拍賣,又無人應買或投標未達底價,進入第二次減價,若仍未拍定,則於10日內公告應買三個月(特別變賣程序),此期限內有意應買者皆可遞狀聲請應買。 本文探討之問題其一,係不動產拍賣程序冗長,但自1940年公告施行以來皆使用第一價格密封式競標(The First-

Price, Sealed-bid Auction)之不動產拍賣方式。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比較他國目前已行之有年之拍賣方式,用以討論我國可試行其他可能減縮拍賣程序時間之拍賣方式。其二,於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或再減價四拍後之拍賣又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案件視為撤回之情形。債權人不是不願執行,而是程序進行終了將之視為撤回,是債權人為恐債務人脫產旋即又再次聲請執行之情況。亦即短時間又再次執行同一不動產之案件,是否可不須再次鑑價,職此之故,望在追求程序合法性當中,符合民情並更有效率,使當事人毋庸多費勞力、金錢、時間之支出,亦節省司法資源。

法官於連續犯廢除後定應執行刑因素探討: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罪為例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多久結案的問題,作者林郁婷 這樣論述:

自2005年刑法修正後連續犯廢除後,不但產生了法官量刑的過渡時期,也間接對定應執行刑產生一定之影響,法官定應執行刑所應審酌的因素與標準法律未明文規定,而法官定應執行刑偏重於技術性在考量因素上不如量刑時明確,有時甚至必須考量執行效果的問題,因此法官定應執行刑考量因素不但不同於量刑的審酌標準,亦有許多法律外因素。 本研究透過虛擬案件與深度訪談14位法官(含預試),取得各法官於應執行刑所可能考量之因素,並統整出各因素之共通點,整理出法律因素與法律外因素,在法官定應執行刑時所考量的法律因素為:99台非233所示之外部界限(限制加重原則)。而法律外因素包括行為人因素、法官因素、醫療鑑定因

素外,亦含法官定應執行刑時所考量的其他特殊因素,例如:罪數、罪質、立法目的推測、刑事政策考量、預防與矯治效果考量、法院文化、調節宣告刑期,並透過法律外因素補充內部界限之內涵。 除瞭解法官定應執行刑所考量之因素,本研究亦透過訪談過程中發現之應執行刑實務現象中與第五十七條之關係、應執行刑酌定與法院文化、應執行刑的雙重效果、連續犯廢除後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