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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莫律師寫的 刑事訴訟法(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周昉簡評 108 年12 月17 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刑法修正案中,乍看之下,近乎52條條文作了修正;不過,應考同學切勿擔憂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金孟華所指導 吳維雅的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2021),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臉部辨識、臉部追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執法機關、搜索、相當理由、合理隱私期待、隱私利益、位置資訊、科技偵查、監視、追蹤、衛星導航系統、基地台位置。

最後網站刑事訴訟法則補充:﹝1﹞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修正理由-- 自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訴訟法(下)

為了解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的問題,作者莫律師 這樣論述:

  本套書分上、下冊,作者依多年來的學習筆記及教學經驗,精心整理收集應試之相關訊息資料匯集成冊,以各家學者之論述精華、常見之學說爭議、重要之實務見解為主軸詳加說明,希望透過本套書,能減少考生收集資料及自我摸索的時間,並降低在學習過程中的學習障礙。針對今年增修之沒收與保全扣押修正條文,本書收錄修正條文對照表供讀者參閱。 本書特色   一、依重要學者最新論著整編而成   本書架構上主要以德國通說為主,但在具有歧異見解之處,會臚列不同學者的見解並進行分析;同時也會視獨門見解或是爭點的重要性另外進行探究。   二、章前導讀,解讀學習重點   每章開頭的導讀,幫助讀者了解該章有

哪些重點是需要加以留意,在閱讀到該處時便能提醒自己須多花些心力去理解與學習。   三、重要概念整理,輔以法條及圖表,便於吸收整理   本書重點概念置有圖表以及相關法條輔助學習,幫助讀者能更快速吸收該內容。若要加強對法條的記憶及理解,可參閱《圖解式法典-刑事訴訟法》,降低刑事訴訟法學習障礙、幫助讀者迅速累積刑訴的實力。   四、專題研究設計,提升思考周延及深度   本書特別針對複雜或是更進階的議題,以專題之方式獨立介紹與說明,透過這些專題研讀,有助於考生在考試上能做更周延之準備,及增加考生實力及對刑訴認識之深度。   五、精選重要實務見解,輔以重點解析,節省讀者蒐集資料的時間   每章均會

附上完整的重要實務見解以及簡短的解析說明,希望讀者能詳加閱讀,加強學習印象,掌握重要爭點。   六、各章精選範題,幫助考試與學術作適當連結   每章最後均會附上相關國家考試或是研究所考試的考古題,讀者們在閱讀此處時能交互參照正文中的內容,以期能順利將考試與學術作適當的連結。若要加強試題的記憶及理解,可搭配作者所編著之《刑事訴訟法選擇實例解題書》,加強考試臨場感。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的問題,作者吳維雅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技術(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以下簡稱FRT)在台灣於警務執法應用上,已相當普遍,但卻無一套規範,供執法機關作為執行依據;而司法者在現行法體系的解釋下,對於FRT之執法應用所應權衡之社會安全與隱私保護價值,因尚無此類案件繫屬於法院,故針對警方運用FRT為偵查工具之適法性判斷,恐仍欠缺相關意識。而FRT之運用,涉及個人高度隱私期待利益,有建立規範保護之必要,但究竟如何規範始為妥適?個人隱私利益與科技偵查技術發展之間孰輕孰重?如何權衡?個人得否抗衡國家執法機關以FRT配合其他政府資料庫的資訊使用於刑事案件辨識查找確認人別?國家機關是否得施以無合理嫌疑(

Reasonable Suspicion)或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之FRT監控?當國家偵查技術之精進發展,有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但當偵查技術之發展與個人隱私保護利益發生巨大衝突,司法機關應如何取捨?如何調和此兩種利益?上述問題在FRT已大量使用於警務系統之我國,未見系統性探討與提出解決方案。本研究擬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若干可供思考的論述方向。承上,本文擬嘗試以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以下簡稱「美憲增修第四條」)演繹出的實務判解為框架,於第一章先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限制、研究方法與鋪陳架構;第二章就FRT相關的技術原理以及廣泛使用下可能產生的隱憂,作一簡要說明;

第三章就美憲增修第四條下有關搜索(Search)的理論發展及規範內容作一概述;第四章係針對有關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取用FRT所得之人臉資料,藉此得知個人身分及位置資訊等作為,配合相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聯邦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有關判例、判決為說明,試圖建構出FRT執法應用在憲法適法性的定位探討,並初嘗從社會學理論之觀點,探尋合理隱私期待的界線與範圍,復探求制憲者於修訂美憲增修第四條時的意圖,以為認定合理隱私期待的一些指引方針;第五章提出包括華盛頓州州法、華盛頓州轄區內的金郡自治條例,以及國會審議中的相關聯邦法案(草案),規範有關政府部門使用FRT的相關內容作分析比較;第六章由探討FRT

的使用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的適用可能性,藉此檢視現行法欠缺之現狀,說明建立制度規範的必要性,再以前開比較法作為基礎,提供可行的立法參考方向,並以從事司法實務的角度,對偵查目的下以FRT取用人臉影像資料,在解釋論上提出可能的解方;第七章則係針對本文提出結論,並期許在不久未來,偵查目的下的FRT取用,相關的法律規範能夠儘速完善建制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