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和吳家揚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柒、附錄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說明: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單位電話分機一覽表. 電話代表號:(02)2396-1266 網址:https://www.bli.gov.tw ... 傷病給付事項(含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財經傳訊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藍科正所指導 鍾昀樺的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爭議之探討:以胸腹部臟器為例 (2017),提出勞保傷病給付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保、失能給付、合理治療期、胸腹部臟器失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張素蘭的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法律探討及其救濟途徑 (2016),提出因為有 職業傷害、職業病、職業災害補償、職務執行性、職務起因性、因果關係、職業病鑑定法律性質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政府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職場學習體驗計畫 ... - 台灣就業通則補充:(二)複查申請:於107 年10 月18 日前下午5 時傳真至04-25250100,並以電話確認(致 ... 勞保傷病給付不足部分,由用人機關補足其原領工作津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傷病給付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爭議之探討:以胸腹部臟器為例

為了解決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作者鍾昀樺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胸腹部臟器失能請領爭議為例,探討申請過程。研究方法以質性訪談為主,受訪者有被保險人、勞保經辦人、醫師、勞保局與勞動部等共13位,於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進行訪談;主要發現如下:胸腹部臟器之合理治療期合理性、實務執行、法令間競合等對被保險人有不利對待。其次失能診斷書與標準表之胃全切規定不一,致醫師認知有誤使其延後診斷書開立,申請者權益受損。再者請求權之有效有不同解讀,形成請領時點與申請者之生命存續產生競賽。又年金實施後產生競合,被保險人權益行使面臨程度之約束。最後因爭審流程之過程繁複,勞保業務經辦人會因自身立場之不同,進而產生協助處理態度也不同。本文建議被保險人多接觸勞動法

規,權益行使要積極應對。醫事機構與其人員強化勞保智識之涉取,失能診斷書開立之期間宜縮短與盡速交付。勞動部宜動態檢討政策與實務之矛盾,對於業務經辦者工作養成宜深入且持續,與醫療主管機關衛福部共同推動跨部會合作並培養長期夥伴關係。勞保局應立即修正診斷書使與給付標準呈一致性,診斷書發放宜採使用者付費,採用電子診斷書與醫事單位定期溝通。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法律探討及其救濟途徑

為了解決勞保傷病給付電話的問題,作者張素蘭 這樣論述:

摘要本論文係針對職業傷害與職業病之法律來探討,因於執行職務期間受傷成立職業傷害之認定較無爭議,但若同樣於執行職務促發疾病,是否可認定為職業病的一種,所必需要經醫生依「職業病種類表」的種類來認定,即使所促發之疾病是種類表中的疾病,但未必會成立職業病,一則以外觀認定,另一則則需經認定。所以,我認為這是不平等的,是不是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對勞工有保護不周的問題?勞工一旦不幸於職業上之遭受傷害,往往使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陷於貧苦無依之絕境。本文蒐集實務有關認定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案例,並擇取數則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另交通事故雖違反交通規則,但若非「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所規範排除者,仍成立職業傷害。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亦就是說,依該準則規定勞工於工作中促發之「疾病」,在本條並未明示所促發之「疾病」,是促發何種疾病,也未說明所促發的「疾病」,必須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2項之規定,職業病種類表所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或是依「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來認定之「疾病」。但同樣是「疾病」,為什麼不能依「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作不同處

理」之定義來做相同處理呢?所以說,當罹災勞工於工作中所促發之「疾病」,只要經醫師之認定是於工作中所促發之「疾病」,就應認定為職業病,罹災勞工就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本文蒐集,職業災害之認定函釋、學者的見解及整理我國司法案例,以純粹醫學的因果關係認定職業病,能否只就執行職務期間之勞工所促發疾病,直接認定為職業災害及探討有無解決方案。及可否主張憲法第15條所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權利。而聲請大法官釋憲解釋,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護遭受職災之勞工及其家屬,免於困惑苦及無助之絕境。本文的建議如下:1.對

職業病認定應採從寬認定,較符合憲法有關人權、生命及財產等保障之精神。2.另因「職業災害」定義、給付等散見於各種法規,建議是否再將職災勞工保護法妥為增訂,或另訂定「職業災害專法」,將職業災害的定義、成立要件、發生的原因、補償制度、請假事宜及其救濟程序等,整合成一部完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