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加保日期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如何用健保卡查勞保/如何查投保公司及加保日期/勞保金額/勞保 ...也說明:如何用健保卡查勞保/如何查投保公司加保日期與金額/勞保查詢7種方式/網路app快速查詢/貸款不用再跑勞保局 · 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幫我保勞保? · 我的勞保年資、勞保退休金專戶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郝鳳鳴所指導 沈坤勳的 高齡勞工就業權益與保障之研究 (2019),提出勞保加保日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者、高齡勞工、高齡就業、就業權益、就業安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張祐寧的 從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論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保障 (2017),提出因為有 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動基準法修法、勞工債權保障、優先權、華隆、太子汽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加保日期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被保險人查詢勞保投保資料之方法 - 新北市舊貨業職業工會則補充:投保單位可核對本月(計費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列有計費當月申報加保、退保、薪資調整及變更異動之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隱藏後4碼)、出生日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加保日期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齡勞工就業權益與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加保日期查詢的問題,作者沈坤勳 這樣論述:

人類終究是一種動物,脫離不了所謂「老化」的「生物變化原則」,自然而然也衍生出錯綜複雜的老人問題,特別是老人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近半世紀來,世界人口年齡組群版塊移動產生莫大的轉變,老人族群增加至為明顯且速度頗為驚人。國際社會也開始重點關注高齡者人權,從聯合國透過推動下所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老齡問題維也納國際行動計劃」、「老齡問題宣言」、「聯合國老年人原則」。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第102號「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第128號「失能、老年與遺屬給付」公約、第162號「老年勞工」的建議書、第166號「工作終止」的建議書。前揭公約、宣言、決議對高齡人權提出的相關主張、原則、標準規範及

主流觀點,可以揆之目前高齡化問題的概況,已從過去將高齡者視為依賴者和福利、服務的接受者,而將之排除於工作及社會生活之外,轉變成從人權的思考觀點將高齡者作為權利的主體,足見高齡人權已成為特定人權議題,受到先進國家之重視。從「老有所為」、「老有所用」概念,強調許多科學研究已否定「年老必衰」、「每況愈下」的陳舊觀念。對於高齡者就業不僅應避免以年齡為由的歧視,更應致力協助其就業、再教育或訓練及職業指導的機會,提升自身的就業能力,達到最佳潛能之開發,繼續對經濟和社會作出貢獻。有了穩建的經濟能力,方能活的更獨立、更自我、更有尊嚴。爰此,在高齡與少子化的雙重夾擊之下,我國高齡者就業的需求、權益實不應一再地被

漠視。在2018年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有為343萬3,517人,較10年前增加逾103萬1千餘人。但勞動參與率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10年間變動幅度小於1個百分點,約在7.93%至8.78%之間且都低於10%(遠低於韓國的31.5%、新加坡的26.8%、以及日本的23.5%),高齡就業人數只有27萬2千餘人左右。如此偏低的勞參率,與1111人力銀行2015年的調查指出,有高達8成6的上班族退休後仍想繼續工作,調查結果與實際勞參率狀況大相逕庭。惟低勞參率並非代表高齡者參與勞動的「意願」低落,極有可能因就業機會不足致使退休離開就業市場,亦即是高齡勞動力的需求(工作機會)不足。又勞參率低落

原因除了勞工個人的選擇自由外,傳統社會文化觀念的束縛、雇主統計上的歧視、產業結構轉型加上偏頗的高齡教育及職業訓練觀念,致就業能力不足,出現所謂“失業與職位空缺”並存的現象,皆是阻礙高齡勞工在工作維持、轉業與再就業的重要因素。此外,也與勞基法強制退休與社會保險規範有關係。我國現行勞工及社會法令上皆是以65歲作為規範保障上限,就業安全法制所推行的促進就業措施皆以65歲以下為適用對象,以致對65歲以上高齡者並未有保障,凡此種種使高齡就業出現不利的誘因與裂縫。為此,本文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制條文,逐一檢視是否符合國際高齡就業人權規範標準後,發現不利高齡工作

維持、再就業的有:(1)勞基法缺乏均等待遇明文規範,造成高齡勞工工作平等上的差別待遇、(2)勞基法限齡退休制度不適用於目前高齡勞工之預期壽命、(3)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定有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忽視並排除高齡勞工,衍生保險給付的漏洞、(4)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差別待遇,不利我國高齡人力的運用、(5)就業服務法安全法制未明確定義高齡者,致未納入就業服務特定協助之對象、(6)職業訓練法未訂定有關高齡者再就業職業訓練之條文,無法有效解決高齡就業力不足問題。對此,本文針對上述不利高齡就業之相關法制條文,以國際公約作為保障高齡就業相法制之規範基礎,提出法制改進之建議,作為建構高齡友善

職場,達到高齡勞動者就業保護、穩定就業與發展經濟之目的。

從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論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保障

為了解決勞保加保日期查詢的問題,作者張祐寧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於民國104年修正後之新法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特定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1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綜觀勞基法之條文,卻從未針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為規定,包括其「定義為何」、「應由何人認定」、「應由何種方式進行認定」,造成實務上多係藉由主管機關之行政命令、函釋及相關子法進行指導,惟如此是否妥適,即有疑問。  其次,新法修正後將勞工債權之受償順位予以提升,使其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之意義並不明確;且本條亦未指明前開「抵押權」、「質權」

與「留置權」係限於民法上所規定者,抑或其他特別法上之權利,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上之動產抵押權、海商法上之船舶抵押權及船舶留置權等權利是否亦包含在內亦有疑問,造成本條於實際運用上,產生諸多爭議。  此外,本項賦予勞工債權優先之受償順位,則勞工系爭債權之性質究竟仍屬債權,或已經法條之規定而有物權化之效力,甚至可能係受具擔保物權性質之優先權所擔保,亦皆待釐清。而於釐清此等性質後,尚須討論勞基法第28條之優先受償權與其他法上之優先權,如海商法之海事優先權、稅捐稽徵法上稅捐優先權間之關係;釐清此等關係後,於實際執行上因須經強制執行程序、清償程序或破產程序方得真正獲清償,故此等優先權於系爭程序法上之地位為何,

是否具有與實體法上相稱之地位,亦為須探究之問題。  最後,勞基法第28條為及時保障勞工債權所設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定位亦不明確,造成營運上諸多問題。因此,本論文希冀得釐清上開無論係名詞定義之不清、各種權利間地位之混淆或各種實務操作上及適用上之爭議,就勞基法第28條之立法目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創設目的、性質、所欲達成之目標等觀點著手,並參酌外國法上之立法與勞工債權保障架構,期盼得釐清本條之爭議並提出修正之方向與建議,使我國之勞工債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