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強制納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讀享編輯團隊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盧品澤的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勞保強制納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抵充、職業災害、職災抵充、職災勞保給付、職災補償、職災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炫秋所指導 賴昱安的 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2021),提出因為有 調解、仲裁、職業災害補償、勞動事件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強制納保的解答。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保強制納保 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勞保強制納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醫師職業風險高,但卻有醫師無法投保勞保,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接獲各縣市醫師投訴,一年就有多達30起,直言許多診所和醫院只願幫相對低薪的勞工投保,選擇性忽略薪資較高的受僱醫師。勞動部表示,公立醫院都有強制投保,但四人以下、非法人登記的診所及醫院則為非強制單位,也沒有罰則,是否要擴大強制納保的議題,會再向各界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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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強制納保 的問題,作者盧品澤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之發生牽動著受災勞工之生活,蓋除了可能面臨的漫長治療與復健外,亦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其影響之範圍小至家庭,大至社會。而受災勞工得否於遭受職災時,獲得完善之保護,則有賴我國職災救濟體系之應對。對此,我國所建構之職災救濟體系,係採取職災補償以及民事賠償並行之並存主義。換言之,即藉由多部源於不同法領域之法規,層層疊築而成。惟不同法領域之疊加,勢必會產生不同立法目的及性質之法規間的適用疑義,發生複數不同法領域之請求權競合之問題,而如何於不同法領域之間衡平雇主與受災勞工之權益,避免產生雙重負擔(雇主)以及雙重得利(受災勞工)之偏頗,至關重要。故本文以各法領域間,職災相關給付之抵充為主軸,解析各法
域之職業災害定義範圍及成立要件,輔以統整各法域間職災適用對象之交錯範圍後,以此為底來分析各法域於職災相關給付之法性質與標的項目間之抵充適性,藉以釐清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樣貌。此外隨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其勢必對於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相關法規又將產生影響,本文亦將以此為題,在我國現況下進行剖釋之。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勞保強制納保 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法倫、智財法、海商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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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為了解決勞保強制納保 的問題,作者賴昱安 這樣論述:
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輕則住院,重則導致失能、甚至死亡,所以在整個勞動關係的議題上,職業災害對勞工及其家屬造成之衝擊,更甚於一般常見的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對於勞工來說就是最即時的經濟上支持,惟當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災害補償,產生認知上之差異時,司法訴訟雖然係屬最後的紛爭解決手段,但漫長的審理過程,勞工需要額外負擔經濟及時間上之成本,也使得勞工視司法訴訟程序為畏途。勞資爭議調解則係屬現行實務上最廣泛被使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希冀透過設置此制度,能夠使勞工權益能夠更快速及更便捷的獲得救濟,惟經統計每年仍有至少約6,000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以後,也未進入到司
法訴訟程序,導致勞工權利難以獲得填補。職業災害又可分成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2大類,其案件性質之特殊,也造成職業災害補償案件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更難以調解成立,故本文特別提出法令修正及行政措施調整之建議,期盼能夠使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權利能夠即時獲得救濟,並撫平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