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健保局查詢也說明:網路申請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 · 投保單位承保業務網路服務專區 ·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 · 投保單位代號(含承辦人)查詢 · 投保單位補印繳款單作業(未逾期).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張桐銳所指導 周美玲的 勞工保險條例「申報制度」之檢討 (2015),提出勞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保險條例、申報制度、社會保險、憲法委託、行政契約、社會安全。

最後網站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方式說明資料 - 台北律師公會則補充: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 (A表) 2.保險對象投保申報 ... 參加勞工保險之負責人,其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工保險條例「申報制度」之檢討

為了解決勞保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的問題,作者周美玲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申報制度」之檢討摘要 勞工保險條例雖已施行逾57年,然而勞工保險法律關係如何形成,於法律專家之間並無共識。勞工保險局面對勞工投保之初,向來採取寬鬆立場,於申報表單形式具備,即予承保並收取保費,但於風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而申請現金給付,則改採取嚴格立場,回頭進行實質審查,造成該法律關係不穩定,惟其作法受到司法裁判之支持。目前由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實務見解所共同構成之「申報制度」,使得具有勞動事實之勞工,因為雇主申報不實在,發生勞動事實期間與勞保效力期間,兩者不能搭配的問題。本文分析現行勞工保險「申報制度」於行政機關與法院裁判運作下,表現出勞工與保險人或

勞工與雇主間,法律地位既不安定又不對等之缺失。即令「申報制度」在實務運作上未被宣告違憲,本文參照勞工保險法律關係行政契約說之見解,指出現行勞工保險之修正改善空間,以供檢討我國保障勞工權益法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