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住院逾3天勞保有錢領!最高補償7成薪 - 工商時報也說明:此外,勞保也有提供職災醫療給付的就醫權益,就醫時攜帶職災醫療書單看診 ... 或住院,勞工在就醫時,攜帶健保卡、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或勞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書泉所出版 。

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所 胡鳯生所指導 張添童的 台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 (2009),提出勞保職災申請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逃逸外勞、逾期居留、收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江義雄、郝鳳鳴所指導 范瑋真的 我國就業保險制度法規範之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就業安全、失業、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103年度臺北市職災勞工及其子女守護計畫 - 元智大學則補充:(一)適用期限:自97年1月1日起發生之職業災害事件(含失能及死亡). (二) 申請時間:. 1、就學補助費:. (1)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當學年度第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職災申請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台灣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張添童 這樣論述:

由於台灣經濟轉型發展、勞工短缺、工資飛漲、出口萎縮、企業外移,故自1989年開始引進外籍勞工,而在台外勞人數也從初期的數百人,增加至今已超過35萬人。近幾年,每年發生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都超過1萬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家形象等,更嚴重排擠政府機關對其他重要業務的推展。本研究藉由探討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據以提出有效之外籍勞工政策修正建議。 本研究以文獻、次級資料及研究者工作經歷為基礎,訪談5名仲介人員,並針對15名行蹤不明外勞進行焦點團體訪談,整合所得資料,擬定問卷,以便利取樣法針對被收容於移民署收容所的行蹤不明外勞進行問卷調查,有效回收問卷228份,採取描述性統計方法進行歸納、比

較並分析,最後統整所有資料歸納出結論。研究發現外勞行蹤不明最主要的原因依序為「金錢問題」、「工作問題」、「與雇主有紛爭求助無效或不知如何求助」、「雇主不平等對待」、「無法轉換雇主」、「常被恐嚇遣送回國」及「即將被要求回國」等7項,並可歸納為「金錢問題」、「工作環境」與「轉換雇主的自由度」等3大面向。 依據本研究結論對台灣外籍勞工政策之建議為:一、放寬轉換雇主之限制。二、取消轉出空窗期限制。三、增設外勞臨時工制度。四、降低家庭工申請門檻。五、訂定國外仲介費標準。六、加重違法行為之處罰。七、設立定型化勞動契約。八、強化外勞資訊透明度。九、規劃外勞保證金制度。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我國就業保險制度法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申請期限的問題,作者范瑋真 這樣論述:

社會是由眾多個人組成之團體,雖說每個人在其中都是單一的個體,但沒有人可以離開社會獨自生活,互助合作是支持社會運作之基本精神。自由主義興盛的十八世紀,國家權力被排除於經濟市場之外,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形成,勞工成為資本家獲取利潤之工具,緊接而來的是層出不窮的勞資糾紛,造成社會秩序不穩定,社會主義之思想即是為解決此些問題而生,而如何調節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間之衝突,是國家領導者須思考之問題。面對嚴重的社會問題,由國家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保障人民生活安全是一可選擇之途徑,亦即透過國家公權力,整合社會群體之力量,架設一完備之社會安全網,幫助面臨經濟生活不安全之人民,使其不會因經濟問題而失去原有之生活品質

,或是喪失維持其人性尊嚴所應有之最低生活水準。而此社會安全網之構成,應包括社會保險、社為救助及福利社會津貼等制度之建立。身為社會中的一份子,人類透過工作賺取金錢維持生活,若喪失工作,可想而知的該勞動者的生活勢必陷入經濟不穩定之狀態,由其扶養之眷屬勢必會連帶受到影響,倘若一個國家有多數的人民皆無法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賴以維生,勢必亦將嚴重影響社會整體之經濟及秩序,為解決此問題,國家有發展就業安全制度之責任及必要。就業安全,係指全體經濟活動人口在不同的勞動階段與境遇中處於一種有確實保障與發展機會,而無庸擔心會陷入生活困境,或免受失業等社會風險因素威脅之總體態樣;具體言之,就業安全,係指求職者,能透過

就業促進措施達到適才適所、充分就業,以發揮所長;在職者,有充分的、確實的勞動保護與福利權益保障,除得以遠離失業與職災風險等因素之威脅外,並有人格發展與自我實現之機會;失業者、特定待業者與低度就業者,皆能獲得應有的經濟安全保障,而無陷入生活困境之虞。簡而言之,失業保險實施之目的在於提供非自願性失業者於失業期間之金錢資助,維持勞工原有的生活水準,並進一步幫助失業勞工就業。近年來由於全球經濟不景氣,我國中小企業之營運亦連帶受到影響,加上國內企業大量外移,失業人口逐年增多,至民國九十年我國失業率已高達百分之四以上,面對大量的失業人口,國家應提出何種對策以有效地降低失業人口數,乃執政者需要面對之問題。為

解決失業問題,政府提出之政策包括創辦失業保險、舉辦公共工程投資計畫、建立有效的就業服務、擴展職業訓練並開發資源及發展工業。然而面對如浪潮般洶湧而來的失業人口,原有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已不足因應,國家需要的是更龐大、體制更完備的社會保險制度,方足以幫助因失業陷入經濟困境之勞工。我國憲法第155條前段明文「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亦謂「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此二條文皆表示,國家為求社會福利,得選擇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透過社會整體之力量,幫助生活陷入困境之人民

,給予適切、足以維持生活之救助。而面對失業之勞工,同屬社會保險制度之就業保險制度,是否亦可以其發揮幼纂A乃本文欲討論之焦點。我國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早在民國五十年代即推動,失業保險雖於民國57年增訂於勞工保險條例中,但當時政府基於國家財政未成熟,而於條例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定之。然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成長,大量引進高科技、工業之技術,傳統上需要大量人力之工業型態僅能轉往其他勞動力價格低廉的國家經營,因此導致國內勞力供需失衡,失業人口大幅增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76年即積極規劃失業保險,並多次提出失業保險實施草案,皆被當時執政者以國家財政困難等理由予以擱置,直到民國85年國家發展會

議中指出,應順應勞動市場供需機能,促進就業安全,建立就業安全體系,除應加強職業訓練、擴大技能檢定外,並應積極規劃失業保險制度,中央政府始再度規劃該制度。並於民國88年正式開辦以給付為主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於民國92年則轉以促進就業為主要目標之「就業保險法」代之。就業保險法遲至民國九十二年使開始實行,其中相關規範內容尚不完備,如被保險人之資格限制、給付條件之規定、財務之管理與監督不明確、與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整合、爭議審議之救濟等問題,惟有建立明確的法規範及依法為合理的解釋,始得作為法規適用的基礎,發揮本保險制度最大之效用。故本文欲以就業保險制度為研究對象,經由對立法背景之瞭解,配合相關

法規範之分析探究制度之整體,一窺就業保險制度之全貌;對於其中之問題,配合學理之說明及相關規定,汲取外國法制之經驗充實自身之制度,給予失業勞工完整保障,同時提出個人之淺見,期章鴷8~勞工之生活能有更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