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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學系 宋修德所指導 廖珮甯的 技術型高中資訊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學生實習問題之深度訪談 (2021),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技術型高中輪調式建教合作、資訊科、實習問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英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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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型高中資訊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學生實習問題之深度訪談

為了解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英文的問題,作者廖珮甯 這樣論述:

我國建教合作辦理提供學生能符應職場的技能,為國家之產業培育出許多基層專業技術人才。目前辦理建教合作模式以輪調式建教合作最為大宗,建教合作實施相關之議題仍是許多專家與研究學者關注之焦點。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技術型高中資訊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中實習之現況與實習問題,以深度訪談之方式進行深度探究與分析,並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對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得以永續經營之建議。  我國《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完善了建教合作辦理制度與規範,保障了建教生的權益,辦理人員是否能確實落實乃是主要的問題所在。本研究結果歸納如下:(1)資訊科建教合作機構多屬規模較小之機構,於實習內容、交通距離存在困難

與挑戰;(2)合作機構多以現場人員作為建教生訓練人員,詳細程度不同之教學方式影響學生之學習;(3)合作機構輔導人員多為舍監或駐廠老師;(4)學校課程與設備雖與業界所用有落差,但對建教生實習訓練銜接能有幫助;(5)少數學校於基礎與職前訓練未能完全落實;(6)機構人員對建教生權益認知與建教生性騷防治宣導仍有進步空間;(7)合作機構能視建教生狀況安排建教生崗位輪調訓練;(8)合作機構實務訓練為職場軟實力培養與基礎技能訓練;(9)建教生滿意實習訓練與休息時間安排,部分有經濟需求之建教生會另外打工;(10)少數學校未依規定落實訪視次數;(11)建教生尋求協助與輔導管道多;(12)僑生建教生實習環境友善,

語言溝通、學習困難、與臺生相處及思鄉問題皆已解決;(13)建教生清楚津貼內容,且對機構福利感到滿意;(14)實習與住宿環境能符合基本規範,機構提供多項文康設施,且工作氣氛與人際關係良好,唯環境衛生仍有加強空間;(15)學校與機構間之聯絡協調辦理良好;本研究依據結果提供建議給行政機關、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參考,讓此領域之專業人才培育能夠永續進行。關鍵詞:技術型高中輪調式建教合作、資訊科、實習問題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英文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