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 - 勞動部也說明: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劉士豪所指導 李瑞卿的 就「過勞死」論我國職業災害之認定 (2008),提出勞基法上下班車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過勞死、業務起因性、相當因果關係、職業病、認定基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工程系碩士班 郭昭吟所指導 李忠霖的 防止差勤交通職災之訓練成效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教育訓練、準實驗設計、防禦駕駛、差勤交通職災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解答。

最後網站給付部分-(二)職業災害認定函釋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補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 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傷害疑義,查本案被保險人核非以適當方法於上下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上下班車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就「過勞死」論我國職業災害之認定

為了解決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作者李瑞卿 這樣論述:

我國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乃係由勞動基準法中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與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同架構而成。因此,若欲觀察我國「過勞死」認定運作之全貌,則必須分就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補償給付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二者而為探討其究係如何認定過勞死。 首先,本文將透過對行政法院判決及民事法院判決全面性地研究與觀察,以分析整理出我國過勞死職業災害認定現況的相關特點及缺失。再者,由於日本對於「過勞死」之法制規範、學術研究及實務操作已臻完善,因此,本文將藉由對日本過勞死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之考察,以為我國現行過勞死之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之借鏡。最後,針對我國過勞死之職業災害認定現況所呈現

出之相關問題點,本文分就行政體系方面與司法體系方面,嘗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法與改革方向,藉以完善我國過勞死職業災害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防止差勤交通職災之訓練成效研究

為了解決勞基法上下班車禍的問題,作者李忠霖 這樣論述:

根據勞保局保險職業災害的統計,勞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比例佔總死亡人數的四成以上,而根據相關文獻統計,事故發生多數與人為之疏忽有關,而在預防對策部份,教育為最根本有效之方式。 本研究採準實驗設計,以彰濱工業區某車輛研究機構之員工為研究對象,實驗組接受防禦駕駛訓練,而對照組則無。在進行教育介入前,二組接受前測,以作為評量實驗結果比較基礎;教學結束後進行後測,以追蹤教育介入後之成效。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研究結果:(1)訓練介入前,二組在防禦駕駛觀念及行為應用狀況上無顯著差異(2)訓練介入後,能立即增進員工道路風險預測及提昇防禦觀念,且實驗組優於對照組(3)訓練介入後,實驗組防禦駕駛觀念之應用於實

際行車狀況優於對照組(4)訓練介入後,防禦駕駛知識仍能持續,且實驗組仍優於對照組(5)以卡方檢定分析得知駕駛之年齡、事故經驗、上課學習意願、訓練次數與防禦駕駛觀念了解與應用狀況有顯著相關性(6)在相關分析中,可知防禦駕駛知識及應用與前測、後測有顯著相關性(7)訓練介入後統計個案公司差勤交通事故資料(95~96年)實驗組發生差勤交通事故之件數低於對照組(8)依照學員課程意願統計調查,實驗組及對照組對於參予防禦駕駛之訓練課程之意願均相當高,只要公司願意規劃防禦駕駛訓練課程,員工均有強烈學習意願(9)依照員工課程訓練需求調查,資料顯示除防禦駕駛之內容外,可在強化之訓練內容規劃優先順序考慮以和解談判技

巧、車輛動態特性、急救搶救、法律常識為主,本研究將作為企業及事業單位、相關主管機關推行差勤交通事故預防訓練規劃之參考。